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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6篇)

时间:2024-09-02 11:1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为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湖开发区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现决定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大抓基层、严抓基层的重要举措,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筑牢党的最基层组织,进一步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

  组织健全,党支部班子健全、结构优化,按规定时限进行换届选举,委员出缺时及时补选,支委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团结协作,认真履行职责,支部委员会坚强有力,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

  制度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发展党员、报告工作等制度健全完善、务实管用。

  运行规范,党支部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坚持从严从实,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会一课”等支部工作规范有序。

  活动经常,党支部有相对固定的活动阵地场所和标识,按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党日、志愿服务等有支部特色的党建活动,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党员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组织观念,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档案齐全,党支部党员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党费收缴簿等基本资料齐备,会议材料、组织生活记录、党员档案、《党支部工作手册》等资料管理使用规范,记录详实。

  作用突出,党支部紧密结合工作大局和本单位中心工作,组织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方法步骤

  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方法进行。总体按照全面自查、完善提高、全面规范四个阶段进行。

  全面自查阶段,x月中旬前,要按照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对本单位所属党支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照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化建设。并按照先进的更先进、一般的争先进、后进的赶先进的要求,指导党支部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提高方案,明确改进的目标、责任和措施。

  完善提高阶段,积极总结本单位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在制度建设、活动组织、作用发挥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已经研究制定的整改提高方案和“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围绕“谋划好思路、建设好制度、管理好阵地、开展好活动、发挥好作用”的思路,落实好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整改措施,使党支部在原有基础上各方面都有新的提高,最终做到完全规范化。

  全面规范阶段,党支部要在集中督查基础上对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进一步提升,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进行有效解决的问题,集中力量限时加以解决,确保党支部工作全面规范。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提炼,向党委汇报。党委将不定期检查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情况,并将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年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有关要求

  加强领导,要把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作为基层党建活动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计划、有组织、分步骤地推进。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总责、亲自抓,带头推动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确保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务求实效,要把服务中心工作、强化队伍建设贯穿于规范化建设的始终。因地制宜,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工作中,不求全求多,但求有效管用,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

  强化督查,党委将采取集中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面上指导与点上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同时加大激励力度,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和好的经验做法。

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进一步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背景和意义

  思想政治教育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的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开展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活动。在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下,加强和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于形式化、内容单一、教育效果不佳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其实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贯彻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史和国史、革命文化,增强坚定的政治信仰。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和工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中心工作,明确责任部

  门和责任人,并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全年。

  3.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三、具体措施

  1.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划和课程设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度规划和计划,确保内容全面、科学化、时政性。同时,各级党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和需求,制定系统的、分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培育和选聘思想政治教育骨干,提供专业培训和深造机会,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同时,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管理和评价,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

  3.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和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拓宽教育形式和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同时,要着力改进教育效果的评估方法,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大投入,在硬

  件设施和教育资源方面进行补齐。特别是要注重利用新技术和网络平台,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和灵活性。

  5.加强对重要时期和关键节点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纪念日等关键节点,组织开展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注重激发爱国情感和聚焦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和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党委(党组)中心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工作小组。同时,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形成合力。

  2.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校和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保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4.加强宣传和推广。各级党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

  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宣传和宣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认同。

  五、预期效果

  1.经过规范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教育质量和覆盖面。

  2.广大党员和干部将增强政治觉悟和担当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3.广大群众将更加深刻理解和认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六、总结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范和加强,是当前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决定党的执政基础的关键因素。通过制定和实施本指导性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和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设,规范和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稳定,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2.26?

  【文

  号】教研厅〔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研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健全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上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保障体制,构建了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人才培养规模稳步提升、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格局,培养了大批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个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师德师风、学位授予等方面仍有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发生,暴

  露了导师责任还未完全落实,研究生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还不足,管理制度还不细密,政策举措还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增强查摆问题、堵塞工作疏漏、保证培养质量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制订相关制度的必须立即制订,已经制订的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新变化新要求及时依规修改,切实加强执行检查。完善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

  二、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养制度。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确保培养方案的严格执行。落实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

  三、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培养单位要珍惜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置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重点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责任。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四、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高素质导师队伍重要性的认识。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要把培养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学术训导人,指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路人,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

  感。培养单位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导师培养人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作为着力点,筑牢质量第一关口。建立完善导师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导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健全导师评价机制,对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五、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机制。培养单位要突出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在前,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坚决露头即查、一查到底、有责必究、绝不姑息,实现"零容忍",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查处。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学术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进学术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督导监管责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优化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等专家组织及时修订不同学位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学位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等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加大专项检查、抽查、盲评等质量监督力度,对在本地区研究生教育领域的问题要早调查、早发现、早整改,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

  七、强化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使用。教育部对连续或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将加大对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力度,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

  八、加大评估和问题单位惩戒力度。教育部2019年将强化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把学位授予管理环节问题较多,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存在突出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情节严重、无法保证研究

  生教育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篇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通知(精选5篇)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

  (讨论稿)

  各教育督导管理片区,教育管理中心,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接受教育的需要。实践证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既能拓宽办学路子、弥补国家办学的不足,又能改变单一的国家投资体制,拓宽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还能为公办学校的内部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形成竞争机制,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审批,依法行政。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对不具备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不予审批。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独立举办或租赁公办学校闲置校产举办的学校都属民办学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当地教育管理中心、教育督导管理片区、县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提供校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内部管理体制、缴纳风险担保金、可

  行性调

  研报告、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办报告须经当地教育管理中心、教育督导管理片区、县教委研究同意后,县教委下发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不得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当地教育管理中心、教育督导管理片区、县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当地教育管理中心、教育督导管理片区、县教委组成评审工作组对正式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议。

  (六)、县教委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教育机构下发批复、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等材料到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改委、卫生局办理有关手续。

  (七)、民办学校要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其法人代表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园长)担任,校长(园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八)、民办学校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校长(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用。同时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举办者报县教委批准。民办学校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退回应退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应得工资、福利及应缴社会保险费,偿还其他债务。

  (十)、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收回办学批复,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学校(培训机构)名称、层次、办学形式、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一)、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教委督促当地教育管理中心,教育督导管理片区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范管理,发展内涵。各民办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及招生管理,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各民办学校要接受教管中心、教育督导管理片区、县教委的管理、指导和督导评估。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研体系。目前我县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业务水平还参差不齐,为适应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将重点加强管理人员和教师两支队伍的建设,加大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所聘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关资质,食堂工作人员、保育员要有健康证。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赶差生出校、搞有偿家教和给学生订学习资料等不良从教行为。

  (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各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或法

  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教结合”的原则,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坚持事故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校车、交通安全、消防、4防溺水、打架斗殴、食堂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民办学校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门卫值班制度和保安巡逻制度,幼儿园实行家长凭接送卡接送幼儿制度,防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防止学生走失。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民办学校,年检等次确定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半年内)一律不准进行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收支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经费管理使用合理、合法,定期审核并公布收支帐务。按时上交各类经费,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按规定实施好学生资助工作;学校自购物品的程序规范。

  (四)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为学生幸福和发展奠基。各民办中小学要认真学习新课程理念和新课程标准、教育改革的决定、义务教育

  法等方针、政策、法规,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指导思想,树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义务教育法》为根据,培养全新人才的目标,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新课标,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组织实施教育活动。幼儿园课程设置应符合幼儿的年龄和身心特点,幼儿园教学应以游戏为主,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幼儿教学小学化倾向。要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两小时,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一小时。严禁对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和举行升学考试和检测。禁止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其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服务承诺应当兑现。严禁乱办班、乱招生;严禁民办学校将校舍租赁给无办学资质的机

  5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统一规划,加大扶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各教育督导管理片区,教育管理中心要把辖区内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辖区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参加辖区普惠制幼儿园的认定、幼儿园等级的复查验收和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大排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深入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管理,统一组织活动,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统一进行质量监测等。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加强学校管理,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民办教育事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第二篇:(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材料规范格式)(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材料格式范本)

  石狮市******申办材料

  申请人(盖章或签章):

  申

  报

  日

  期:

  ****年**月**日

  (红色字体打印时需删除)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材料格式范本)

  申

  办

  材

  料

  目

  录

  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页码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1—2▲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3—8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9—12▲办学资金验资证明及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13—18三、▲办学机构章程

  ▲办学机构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19—20四、▲教职员工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21—51五、▲办学场所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52—60▲园舍方位图、校园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布置图61—66六、▲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67—69七、▲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卫生许可证、健康证)70—71八、▲办学管理制度

  77—87九、▲其他材料88—991、上述材料目录以申办者所提供的实际材料内容为准。具体应提

  供的材料要求详见文件规定。

  2、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3、所有材料按照材料的顺序分类夹好,暂不装订,待审定后由审批机关统一装订。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材料格式范本)

  材料二(材料封面):

  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办学资金验资证明及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档案中应包括:

  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6、聘用教师及保教人员花名册(按开设的专业、班数、规模配备);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校车行驶证、司机驾驶照复印件。

  7、学校章程、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职责及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各岗位人员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8、教学设备、玩具及固定资产明细表。

  9、监管文件:应包括年检报告、教育教学检查或评估报告、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材料,日常监管情况等。

  10、变更文件:应包括变更申请文件,审批机关批(核)准及备案文件,变更前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即2月13日以前,将本单位的有关资料补充完善上交局教育股,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包括各种制度、教师的业务档案、学生花名册及相关考试成绩、开展的教育教学、德育活动、学校的账务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

  (二)办学管理

  1、教学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

  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制度,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并从区新华书店订购,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学业务上要服从教研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的教师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分设教学点,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违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乱接乱拉各种用电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车辆和司机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要定时为师生查体,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其终止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到社会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民办教育机构刊登、播放、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招生简章要完整地说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全称、性质、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

  学条件、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不得相互压价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全日制民办幼儿园假期一律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举办文化补习班,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新生入学前,幼儿要进行体检,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三)财务管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臵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财务不得与举办者投资的企业或其他学校相混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费项目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一律使用法定票据。每个会计结束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学生退学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办学。

  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民办教育机构归属乡镇中心校管理,中心校要

  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安排专人做好管理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准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和任务,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凡无故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不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的,全区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各类评优一票否决。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不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办社会满意的民办教育。

  (一)监督通报制度

  利用杨陵教育信息网、杨凌时讯等媒体和印制宣传材料等,宣传民办教育政策,公布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报民办教育的变动、年检和检查评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我区民办教育的情况。定期向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传授辨别合法办学单位的方法,引导市民子女到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增强市民拒绝非法办学机构的自觉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年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区局每年年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自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年检工作在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凡未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或不接受年检者,视为放弃办学,取

  消办学资格。

  (三)随机抽查制度

  区局和各乡镇中心校将不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食堂卫生及两证、校车管理、幼儿接送等安全措施。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打招呼、不固定内容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师生及家长、推门听课等方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管理松散,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者,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时整改。区局在适当时间回访,对整改不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变化不大的机构,责令法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无动于衷,整改没有起色的机构要坚决取消办学资格。

  (四)上报交流制度

  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上报和相互间交流学习活动,促进全区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与提高。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次本单位办学情况,包括招生人数、教师变动、安全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沙龙,定期开展切磋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共同探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举办教育教学观摩活动,通过公开课、观摩课、比赛、演出等形式,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机制,搭建相互借鉴与学习的平台。

  (五)评优树模制度

  根据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办学规模,安全措施等内容,在我区民办教育机构中选树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发挥典型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区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评比表彰制度,根据平时检查和年检成绩,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办学单位和优秀教师予以表彰。

  第四篇:汝州市民办教育机构

  汝州方远特翔学校

  汝州市蓝天科技学校

  汝州市新华电脑技术学校

  汝州市海贝特小学

  汝州市陈园英语培训学校

  汝州市青坪双语学校

  汝州市新星寄宿学校

  汝州市好迪私立学校

  汝州市东方文武学校

  小学、幼教

  培训

  培训

  小学

  培训

  小学、幼教

  小学、幼教

  小学、幼教

  初中、小学、幼教

  王桂云

  刘现民

  马

  尚

  苏利民

  丁会东

  郭桃会

  肖军营

  马军霞

  郭武刚

  范志超

  刘现民

  郭富民

  苏利民

  丁会东

  郭

  巧

  肖军营

  宋国伟

  郭武刚

  汝州市煤山洪山庙

  汝州市煤山公园西门对面

  汝州市临汝镇

  汝州市城垣中路

  汝州市丹阳西路28号

  汝州市焦化厂生活区内

  汝州市寄料镇梨园矿机关北98米

  汝州市标北电视台对面

  汝州市区东环与南环交叉口南68米路西

  汝州市金阳光文化教育中心

  汝州市少林万庄文武学校

  汝州市来青苑学校

  汝州市鸿志双语学校

  汝州市天地电脑技术学校

  汝州市华殊学校

  汝州市联想电脑培训学校

  汝州市育英学校

  汝州市南洋信息技术学校

  汝州市小屯镇新新寄宿学校

  汝州市小天使寄宿学校

  汝州市天天向上寄宿学校

  汝州市广成中学

  汝州市梦苑电脑学校

  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

  汝州市方远学校

  汝州市慧尔宝宝生活馆

  汝州市奥尼少儿英语学校

  汝州市天英寄宿学校

  汝州市英豪学校

  汝州市丽宝寄宿学校

  汝州市慧源学校

  汝州市远大学校

  汝州市新丽装饰工程学校

  郑州绿城艺术中心汝州分校

  汝州市新星苑双语学校

  汝州市旭日教育中心

  汝州市金童学校

  汝州市佑佑舞蹈培训学校

  培训、幼教

  初中、小学、幼教

  初中、小学、幼教

  小学、幼教

  培训

  小学、幼教

  培训

  小学

  培训

  小学、幼教

  小学、幼教

  初中、小学、幼教

  培训

  培训

  小学、幼教、武术

  培训

  幼教

  培训

  初中、小学、幼教

  初中、小学、幼教

  小学、幼教

  初中、小学、幼教

  培训

  培训

  艺术培训

  小学、幼教

  培训

  小学、幼教

  培训

  郭小卫

  于团道

  姬武刚

  姬武刚

  王云侠

  张明军

  王于飞

  王海江

  姬有道

  姬有道

  高全喜

  高全喜

  王艳杰

  王艳杰

  赵冠杰

  任玉玲

  牛玉德

  张笑伟

  赵晓娜

  金素红

  张武军

  赵选朝

  赵光进

  刘进鹏

  苗聚森

  马爱军

  辛江涛

  辛

  江涛

  陈战豪

  陈战豪

  于

  飞

  兰爱红

  李娜娜

  李娜娜

  余随柱

  牛增良

  晋风莲

  马万立

  杨志霞

  任雨现

  姬桂梅

  姬桂梅

  宋润好

  耿

  超

  郜新杰

  郜新杰

  张厚道

  何丰海

  淡光艳

  淡光艳

  焦贵宾

  郭

  婷

  徐正国

  徐正国

  杨

  国

  张继娜

  祐莫菲

  祐莫菲

  汝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三楼

  汝州市汝南区王寨

  汝州市丹阳东路

  汝州市杨楼乡杨楼村

  汝州市丹阳中路92号

  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

  汝州市丹阳西路

  汝州市尚庄乡榆树陈村

  汝州市望嵩南路22号

  汝州市小屯镇小屯村委会南50米路西汝州市王寨乡夹河史村

  汝州市骑岭乡杨堂村

  汝州市洪山庙八团汽车营院内

  汝州市煤山赵庄开发区

  汝州市丹阳路西段

  汝州市广成中路

  汝州市城垣北路西侧

  汝州市城垣北路

  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汝州市劲松路75号

  汝州市广城西路立交桥东

  汝州市庙下乡杨庄村

  汝州市风穴区城北村

  汝州市纸坊乡张庄村

  汝州市进修学校院内

  汝州市汝南区西焦村

  汝州市广成路原雅会餐厅

  汝州市王寨乡大拉村东侧

  汝州市永安街西9排11号

  第五篇:民办教育机构条件

  淮安市清江浦区民办非教育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对照标准,符合标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材料明细,并填写名称核准表;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拟定机构名称、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拟聘教师登记表、学科设臵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验资报告、食堂卫生许可证、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办学章程、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对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和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标准(包含举办者个人(董事会成员)、办学经费、注册资金、办学场所、设备设施、决策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等);

  3、幼儿园注册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4、幼儿园舍规格要求;

  5、省优质园方案及评估标准等有关材料。

  三、服务指南: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一、服务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许可,要准备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材料:1.淮安市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筹设/设立申报表;2.举办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资格证明文件);3.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4.拟任校长、园长基本情况登记表;5.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备案表;6.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7.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8.拟聘教师登记表;9.学科设臵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10.验资报告;11.食堂卫生许可证;12.新建房屋竣工验收文件;13.消防、安全合格证明;14.办学章程;1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你们主要办理什么业务?答:我们主要办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培训中心、学校、幼儿园等)。

  (二)申请注册登记需要那些材料?答:

  一、关于举

  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

  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含幼儿园);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臵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臵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九)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十)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

  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十一)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淮安市清江浦区民办非教育机构申报年检

  一、受理条件:

  (一)时间:每年3月1日---2013年5月31日。

  (二)受理条件: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

  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二、法律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为依法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认真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臵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三、服务指南:

  一、年检服务内容: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二、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年检需要那些材料?答:1.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学校自查报告;

  3.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印件;4.2012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5.本单位校园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技防、人防、物防及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保健合格证等);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凡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年检检查那些内容?答: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和章程执行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情况;3.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及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情况;4.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情况;5.校园安全、食堂卫生等情况;6.招生广告报备及收费标准报批、备案情况;7.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8.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篇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通知》强调,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治理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要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收费治理。

  《意见》强调,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要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完善学校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和国际学生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加强教育收费治理,要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教师依法执教、依规办事都给予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校也不断地通过召开会议、加强法律法规等理论学习的形式,来不断提高广大教师依法执教、依规办事的意识,广大教师也基本上能够做到依法执教、依规办事,但也存在个别教师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能依法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极易引发不安定隐患,影响学校发展大局。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据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制度和要求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家校联系制度。

  1、严禁任何教师、级部私自将学生由家长领回家进行教育。如果有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由家长配合在家进行教育,必须由班主任向级部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然后由级主任向学校进行请示,由学校校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严禁任何教师让学生捎信叫家长到校解决学生问题。对有问题的学生,需要请家长到校沟通、解决的,必须由学校领导或教师亲自与家长联系,避免危及学生的身心安全。同时与家长沟通时要讲究方法、策略,不能简单地批评、指责,防止激化矛盾。

  若有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全校通报批评,在年终业务评估师德项扣0.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再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严格落实学生信息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禁止参与中介招生”的规定。所有教职工均不得私自参与任何形式的中介招生,不得私自为招生学校进行宣传、提供毕业生信息。

  2、未经家长许可,任何教师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学生及家长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有关信息,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隐私权。

  若有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全校通报批评,在年终业务评估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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