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乡老制度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乡老制度2篇
第一篇: 乡老制度
天涯失乡路,江外老华发。
出自唐代李白的《江南春怀》
原文青春几何时,黄鸟鸣不歇。天涯失乡路,江外老华发。心飞秦塞云,影滞楚关月。身世殊烂漫,田园久芜没。岁晏何所从?长歌谢金阙。
李白(701年-762年),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唐朝浪漫主义诗人,被后人誉为“诗仙”。祖籍陇西成纪(待考),出生于西域碎叶城,4岁再随父迁至剑南道绵州。李白存世诗文千余篇,有《李太白集》传世。762年病逝,享年61岁。其墓在今安徽当涂,四川江油、湖北安陆有纪念馆。
创作背景:
译文青春能持续多长时间,春天黄鸟鸣个不停。人在天涯,不知回乡的路在哪里,江湖游荡,白了头发。身影迟滞在楚关的月下,心却飞往秦塞云中。此身此世特别烂漫,田园也久已荒芜。眼看又到年终,应该何去何从?高唱长歌谢别金阙。注释《埤雅》:黄鸟,亦名黎黄,其包黎黑而黄也。鸣则蚕生。韩子曰“以鸟鸣春”,若黄鸟之类,其善鸣者也。阴阳运作推侈,时至气动,不得不尔,故先王以候节令。《楚辞》:“岁既晏兮孰华予。”王逸注:“晏,晚也。”《楚辞章句》:谢,去也。金阙,犹金门。“长歌谢金阙”,见不复有仕进之意。
第二篇: 乡老制度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消息,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通知全文如下: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对**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对**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对**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