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政府工作规则,供大家参考。
X XX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 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 XX 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 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始终遵循******对 XX 的历次重要嘱托,围绕忠实践行“XX 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全方位系统性变革,大力弘扬践行 XX 革命精神,坚定以“XX 奋斗”践行“XX 之干”,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变革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贞不渝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以“党
委有号召、政府抓落实”的自觉,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大政方针、省市和县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生成性学习,保持创造性张力,加快变革型组织建设,发挥数字化改革牵引全局的作用,对理念、机制、工具、手段和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全面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敢于扛旗争先、勇猛奋进,雷厉风行抓执行、持之以恒抓落实,做到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要坚持廉政为公、勤政为民、善政为要,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加快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县长商定。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除各自抓好分管和牵头工作外,县长重点抓机制建设和管理体制完善,常务副县长重点抓工作督办和目标责任考核,其他副县长重点抓县长交办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始终遵循******的重要嘱托,聚焦聚力打造“中国 X 乡、品质 XX、宜居胜地”,加快建设山区和民族地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二条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用好省支持 XX 发展的“一县一策”,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擦亮生态底色,弘扬 XX 文化,做强发展底子,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更富活力的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县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努力在全国 120 个民族自治县(旗)和全省 XX 个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中进位争先。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以数字化改革为指引,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行“县乡一体、条抓块统”高效协同治理模式,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全县全员全时全程的生态自觉、生态自律,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八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
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提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需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 XX 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需依法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全面评估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民族 X 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
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或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 15 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
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行政复议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效能监察,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讨论和集体研究,确保县人民政府决策的
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