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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3-04-06 11: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全文1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曲靖市人民*、昭通市人民*组织编制牛栏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全文3篇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全文1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曲靖市人民*、昭通市人民*组织编制牛栏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编制牛栏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牛栏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出境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对出境断面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地区,上级人民*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削减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直至出境断面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牛栏江流域内的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安全处置;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农田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和分散处理设施,工业污水处理达标后,在园区内综合回用,实现工业污水零排放。排污单位在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园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年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建设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确保城镇生活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放。

  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逐步在居民分散居住地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生活污水安全、有序排放。

  第三十二条 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草地;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四)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重点污染控制区内除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

  (二)新建、扩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陵园、公墓。

  第三十四条 水源保护核心区内除重点污染控制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围河造地、围垦河道;

  (三)围堰、围网、网箱养殖;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

  (六)挖砂、采石、取土、采矿。

  第三十五条 在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内已设置排污口的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 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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