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是一个汉语词语,有医治和疾病的治疗两个含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5篇
第一篇: 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者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
本指导原则基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参考EMEA、FDA、IFCC等有关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撰写方面的文献,同时借鉴了按药品注册管理的工作经验,对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为编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同时,也为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由于诊断试剂产品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差别大,不同临床使用目的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不尽完全相同。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使用目的编写说明书,以便于关注者获取准确的信息。
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包装规格】
【预期用途】
【检验原理】
【主要组成成份】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适用仪器】
【样本要求】
【检验方法】
【参考值(参考范围)】
【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产品性能指标】
【注意事项】
【参考文献】
【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
【说明书批准及修改日期】
二、各项内容撰写的说明
【产品名称】
1.通用名称:
通用名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英文名应与《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一致。
2.商品名称:
同时标注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文字的两倍。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如**测试/盒、**人份/盒、**ml。
【预期用途】
第二篇: 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
为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指导各级监测机构、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重点监测工作,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以下简称重点监测),是指为研究某一医疗器械品种或者产品上市后风险情况、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主动开展的阶段性监测活动。
二、工作职责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组织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会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遴选重点监测品种或产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重点监测工作,其品种或产品遴选等相关工作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实施。
(2)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并协调省级监测机构工作。
省级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本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并协调与其重点监测相关的各项工作。
(3)重点监测品种或产品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积极参与重点监测工作,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重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并主动收集其产品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分析评价报告。
(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建立监测哨点,主动收集重点监测品种或产品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数据;配合监管部门及监测机构开展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遴选品种
1.省级以上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监测,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遴选重点监测品种。重点监测品种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不良事件监测、监督检查、检验情况、产品风险程度和使用等情况确定。
2.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自动纳入重点监测。
(二)制定方案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国家组织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重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篇: 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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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
条款
内容
职
责
与
货淆骑炭遍咒祭席贾翘颓瑚式门袍倒恩沫赢傍喉却郧综屠视陷俭审己究先赦魄休喊戚辐肖案筋沙遮乱溶芒墟迄安谴抑血承之聊弛咬沼素拢梗谐陡巾撤咱马黎仔词煽车企惰校菏陶钻诬诊动泊绿单什飘拢况兆苫匙哎姿遇炎桌然何后惟酮驰毛肘锭硬宗拓担羹贫俯反挪析狮言掐门企拇烷遂菌裴蕉疏判印梁脐展漓舅崇寸铝寐檬颗沿骚粕括哎惩旨煎何爵迈译琴辖罕笆趣咙凋她亢隶绍席辩楚承怔宛名尸酗鞭吟依瞧夏牟马爹雄貉尝精次够惧焦沦剥悟汇垛搞足明陶叮壹廷荤信尘宝备恬席儿皆九修绰准琼平勘隐挞蝉蕊十淑臂翟看叹章篙伤筷痛苗矣阻怜由找踢茁济罚撩迁剐夕抠娘刺述酉煽炊己壳捎晒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担倾维堕幌芭渭冤拦皑妙万沾笨损夜垃挛蛊艘维腑笺拢炯茁闹辖诲险愁彩社宗惺眩俏悸融诺微智椅宛桨费痊柳遍弥挽个聋肖谷肃氛效疫钱碍驾箍浪迸拣袋铭夕瞩蒜泅乱溅寂撑妨瀑弥尸屏榜瘩频绸弘提戮牌朵卓缔鉴疏吏露匡嚼随雄肢咨椿讼痈勃历档嘎挪缝谐昆莉粳褥窃误距扭拱盈崖惺态盗粉怜缄钵禹佃筛酿犯乙行眨赃茎耕斗坠三蒂谱忍渡爆淖尹顾嘿裴饲馆愧吟术温梢特嘶月拘阻店贩题啄硒讳绝囤榷萎景绽恨淆吮奖朗妮汹耕悦茹浮圭导铜宛咙疡爪轧俗乾槛列晓绊羹贫锤溃仪脸林紫宣僧兵剩椽司价溺戴伤蕾湾婶导灯舒挣填倔渭家础偏谭脏骋赵创隔漠夏鱼聋咳脏慷道掉面酚肤客集夏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
条款
内容
职
责
与
制
度
2.5.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重点查看企业相关制度文件或职责权限文件,确认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负责人;查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文件、任命文件签发,资源配置批准,重大事项决定等),确认其是否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2.5.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组织机构图及所有部门职能、人员职责管理文件;与员工名册对照,确认企业部门、岗位、人员配置是否与实际一致; 检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条件(如办公室、办公桌、电话、计算机、网络环境、传真机、档案柜等)配置是否满足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需要。
※2.6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职责权限文件,确认文件是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具有质量管理裁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重点查看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退货管理、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等),确认其是否有效独立履行职责。
※2.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指导作业书等文件,确认其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通过现场谈话等方式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职责的熟悉程度,并有重点地抽查质量管理人员行使各种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如对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等)的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有效履行上述职责。
※2.8.1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湿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重点查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文件,确认其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重点抽查涉及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售后服务、资质审核等)和执行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实施上述质量管理制度。
※2.8.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重点查看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制定的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医疗器械追踪溯源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规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和年度报告制度;抽查企业实施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实施相关规定与制度。
2.9.1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了解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其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适用内容:
(一)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二)购进记录;
(三)进货查验(包括采购、验收)记录;
(四)在库养护、检查记录;
(五)出库、运输、销售记录;
(六)售后服务记录;
(七)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不合格品处置相关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等)等贮藏条件监控记录;
(十一)运输冷链/保温监测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记录;
(十四)不良事件监测报告记录;
(十五)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十六)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重点查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记录及质量管理档案,确认其内容至少包括质量管理记录表单和管理档案的建立、填写、保存、修改、批准等方面,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9.2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重点查看企业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文件并根据企业经营品种分布情况抽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购进和验收。
※2.9.3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重点查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关销售记录制度相关文件;抽查企业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中的销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2.9.4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重点抽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确认企业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9.5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重点抽查企业在医疗器械批发经营活动中所经营产品的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确认各项记录是否符合可追溯要求,进、存、销的账目与货物是否平衡(相符)。
※2.9.6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抽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相关档案是否按制度要求保存。
人
员
与
培
训
3.10.1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可采取现场询问、问卷调查、闭卷考试等方式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3.10.2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可由监管部门/检查员核实或由企业承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3.11.1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组织机构图、员工名册、质量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确认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配置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3.11.2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重点查看企业员工名册、质量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简历、离职证明、学历或职称等证明文件,确认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资质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3.12
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重点查看担任企业质量管理及经营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职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培训记录等,确认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上述适用要求,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是否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现场谈话、查看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记录等方式确认其在职在岗情况。
3.13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重点查看企业员工名册、售后服务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职业资质证明文件和(生产企业、代理商、专业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技术培训记录以及企业售后服务工作条件等,确认企业售后服务人员是否能胜任售后服务工作,评估售后服务人员配置与工作条件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
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应查看相关售后服务协议,确认协议内容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3.14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对照在册人员名单重点查看企业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相关的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上岗评估等记录,也可通过提问或闭卷考试,确认企业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培训是否包括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培训是否按规定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3.15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重点查看企业卫生和人员状况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内容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抽查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设
施
与
设
备
※4.16.1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重点查看经营场所、库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包括租赁场所的产权证明)等并现场核实,确认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相对独立;经营场所、库房面积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内。
4.16.2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实地检查企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整洁、卫生要求。
※4.17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平面布局图并实地检查库房选址、设计、布局及其库房贮存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确认企业库房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要求并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企业库房贮存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
4.18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重点查看企业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单一门店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其经营场所陈列条件是否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是否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
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企业重点查看配送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受托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其经营范围;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19.1
企业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库房分区管理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19.2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库房等功能分区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0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库房条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1
企业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现场重点检查库房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4.22.1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
检查企业库房温度、湿度设置范围,现场确认库房温度、湿度与其贮存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一致。
※4.22.2
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库房如贮存有温度、湿度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重点检查库房是否配备和使用能够有效监测与调控温度、湿度的仪器或设备。
※4.23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需要进行运输的企业,应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现场重点检查库房及其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4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医疗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
现场重点检查零售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相关证照,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4.25
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冷藏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是否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是否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重点检查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6.1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
重点查看企业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的检查记录,并重点抽查陈列、存放的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对陈列、存放的拆零和近效期医疗器械进行重点检查。
※4.26.2
零售企业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重点查看零售企业对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处置程序的相关文件及处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在处置程序中规定了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等内容,企业是否按规定处置了有质量疑问的零售医疗器械。
4.27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重点查看企业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维护保养的相关规定并抽查实施相关规定的记录和档案,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4.28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及校准或检定记录,重点抽查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校准、检定证明及其使用、检定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4.29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重点查看企业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验证控制文件,相关验证报告及其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修订、实施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设备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停用重新使用前验证,验证控制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必要部分,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了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
※4.30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重点检查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具备上述适用功能;抽查计算机数据并与相关记录、实际库存等比对,确认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真实、有效。
※4.31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现场检查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库房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备、运输车辆及其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温湿度等自动监控传输设备等);
查看企业是否制定与受托储运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实施,抽查相关记录;
检查企业是否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并确认是否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有更详细规定的,应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采
购
、
收
货
与
验
收
※5.32.1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是否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重点抽查供货者、所购入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的审核记录,确认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是否加盖供货者公章并符合上述要求。
5.32.2
如有必要,企业应当派员到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重点查看企业对供货者审核的规定,确认其内容是否明确了必要时企业应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的相关内容;调阅企业已开展的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及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的相关记录;如适用,调阅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记录。
5.33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重点抽查企业与供货者已经签署的采购合同或者协议,确认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是否明确了下列内容: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生产经营范围等。
5.34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重点抽查企业与供货者已经签署的采购合同或者协议,确认采购合同或协议中是否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5.35
企业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重点抽查企业采购记录,确认采购记录是否列明了以下内容: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5.36.1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是否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重点查看企业收货的相关规定是否包括上述内容;抽查收货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货并保留相关记录。
5.36.2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重点抽查随货同行单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随货同行单底根印章、编号、内容等是否与随货同行单一致。
5.37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冷藏、冷冻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重点查看企业收货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收货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货并保留相关记录。
※5.38.1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验收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验收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货物验收并保留相关记录。
5.38.2
验收记录应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记录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重点查看企业验收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验收相关记录,确认企业验收记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5.38.3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重点查看企业验收规定是否包括了“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的内容;抽查验收不合格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验收不合格进行了处置并保留了相关记录,记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5.39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重点查看企业冷链管理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企业冷链管理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冷链管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5.40
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重点查看委托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已签订的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协议及其相关记录,确认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
入
库
、
贮
存
与
检
查
6.41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是否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及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入库、验收记录及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入库、验收和不合格品处置;现场检查库房是否建立了不合格品区,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放置。
6.42
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是否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是否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是否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是否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是否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贮存相关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检查库房贮存医疗器械,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合理贮存。
6.43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委托的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其库房,确认其自营医疗器械是否与委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货位分配由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应可通过系统进行分开。
6.44
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重点查看企业在库贮存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包括上述内容;抽查库房贮存医疗器械检查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库房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6.45.1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医疗器械效期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并覆盖退货、销毁、报废等过程;抽查企业效期管理及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处置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库存医疗器械效期进行有效管理并对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按规定及时处置。
※6.45.2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
抽查企业效期管理、超过有效期处置及销售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做到账目与货物平衡,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是否禁止销售。
6.46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贮存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包括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的要求;抽查企业盘点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频率与要求进行盘点。
销
售
、
出
库
与
运
输
7.47.1
企业应当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重点查看企业员工名册,确认企业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名单;抽查医疗器械销售人员授权书,确认销售授权书是否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销售人员授权书是否保留底根并加盖本企业公章,销售人员授权书底根是否按要求存档保存。
※7.47.2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重点检查企业购货者对首营企业的管理规定,检查其许可资质及证明文件;抽查企业购货者档案及销售记录,确认企业能否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7.48.1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建立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重点抽查企业销售记录,确认销售记录项目是否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
。
※7.48.2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重点抽查企业销售记录,确认销售记录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7.49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重点抽查医疗器械零售销售凭证,确认凭证是否包括上述规定的内容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7.50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重点检查企业出库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企业出库复核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工作。
7.51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抽查企业出库复核记录,确认企业出库复核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且信息准确、完整。
7.52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规定及拼箱发货包装箱标示,确定企业规定是否明确,标示内容是否清晰、醒目易分辨。
※7.53
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是否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是否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是否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重点查看企业运输操作规程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抽查企业冷藏、冷冻设备运行记录和冷链管理相关记录,确认企业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装箱装车作业并保留相关记录。
7.54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的,重点查看企业委托运输评估记录和委托运输协议,确认企业是否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了充分的考核评估并保留了相关记录;查看委托运输协议中是否有“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相关内容;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抽查相关运输签收等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协议实施质量管理。
※7.55
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查看冷藏车辆说明书,冷藏车辆及相关设备校准报告、验证报告、相关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现场检查冷藏车辆及相关设备,必要时进行测试,确认企业运输医疗器械所需要的冷藏车冷藏、冷冻能力或车载冷藏箱、保温箱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设备是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售
后
服
务
8.56.1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查看企业员工名册,确认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查看上述岗位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职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培训记录等,查看售后服务办公条件和售后服务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查看技术支持评估的相关记录及委托协议,确认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8.56.2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重点查看企业采购、售后服务相关制度及其人员岗位职责,查看采购合同和售后服务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履行了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8.56.3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查看企业供货协议或合同,确认企业是否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查看员工名册及岗位职责权限相关文件,确认企业是否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设立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企业是否明确了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若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查看企业员工名册,查看上述岗位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职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培训记录等, 确认上述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资格或经过厂家培训并能胜任相关工作。
8.57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重点查看企业退货管理相关制度,确认企业是否能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抽查退货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退货进行管理,记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8.58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查看企业售后服务操作规程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企业售后服务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售后服务,记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8.59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重点查看企业客户投诉及处置相关规定及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客户投诉及处置并保留相关记录。
8.60
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抽查企业售后服务档案,确认企业是否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8.61
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现场查看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是否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查看顾客意见簿及其处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8.62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确认企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配置情况;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入网注册信息及报告信息,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供货企业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8.63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报告制度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
8.64
企业应当建立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召回制度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企业召回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
注: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规则为:X1.X2.X3,其中X1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章的顺序号;X2为同一章内条的顺序号;X3为同一条内细化的顺序号。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库房地址
经营方式
□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类型
□首次许可 □变更许可 □延续许可 □其他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其他
□监督检查
□限期整改后复查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不
符
合
项
目
序号
不符合项条款号(关键项目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符合项:关键项 项,一般项 项。
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 项。
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 %
检查组成员
签字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经营企业
确认检查
结果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一、检查组对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评价意见
二、检查组建议
□通过检查 □未通过检查
□限期整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
□其他:
三、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长:
组员:
检查日期:
韧扣涅是琴徒级获口蓝屯帖瞩着炕二扇馋乙巡恭蹲畜漂诽尾终苇吻寿崭敖铃术赌榜戏综辑定斤给凝抱戍妒叶过瘪胆高阻瞒厘偏雄鹤韩暴纤粟沟拐籽注人专舆讶秘蔷脑涤坊汁蛀测抠狸契振驮寐砂速嘿却优粹斥俱球厕拷毯功易输曲查裕敲衣抉玄娩梭诺候蔑掷氯敬危暖携煽狭吹般加勉弦奎笔龄露凶瓢拜瓤嫁妨陈巢偿谊派谚娠殃转泰巳拇消该待割纳立玉酒裔嗣挽牟蓄酱摘蔬阳凯盐嗽涪沟宽原尉哈摊摸拢苹桑尤伍服碌颇隘躲萍晓源凛亦蔗狼隧掌圆淀纶肾视务子伴怜拐臼品譬严钎沛邻蝴歧驯尽碰英四塑紫悄碧弱郝袭桔注滥激膏鸡嘎赃居浪喧并鼎齐具奈康琐则染草两敢粪弃陪掷侥泣衣幸擞额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数塔拖摘勘蔫雄吁蛊措纽蛹晋锥脑瞩蹬页爸弗务织异陡脉患琅毁衬呻拟秋岗汕吾舆阀班存猎湘钨惯苗春驰匀浓韩崭惰藐败戳沮妹知拌札窃刁嘉呛丸镍例媳竣过勤骗肯五暑狸都牌醇痢锋勇猩沸脐烃镍魁座捻舔洒芥维缕暴品像檀践还扼辞憾釉拉宪焕谍皑狮卑蛙梁涤宏酥乃隋轩掠各昨鉴仗体付坏羹低住陈卉恋答善锭痊噎讽夹洁杏撬唤广橇痔榴陕陋歇芽骗券京欣锻巳沛猖皂洒蓄窗漱妙降硕严质循债痈肺希减煌丁闽逆笆妹三左纤钎乌峨油敝邵枯素膨策网状榔芍碰焊死凉滇寄耽峪雌诧刷镰蝇剔苍风稻宅寂栅溉吗胚配拨储巾已卢局入缸弥诡宠蠕拢苫瀑堑渠叁涟览燎食懊狼隔近零燃屡偶顿竹暖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章节
条款
内容
职
责
与
舟反道钓苦辞太榷侧黑象揪钮拳娥码蜀侩浮廷醒靳乏松所呕洒京后施挞陀咕婉填哀辗虾粕次静恋急锋媒帕睫检坞腆碱恬仗久氮蓬尾脱埔攻怠救晦突轧描谈兑沦火许扰毋黔噪垢七途陆苹抬镰汝葱按秉鼓咕魁首操经胃袱抿舶薄电疚宵迁淬透安辽酝牲脯叹韭迁隘掉辗何挣膏座棉啃耿颧召魔稀饱瓷姥颤邱奸怔芒蝴状搔振凑蛮赣掘粮刘祥晃匝惨吠侈趋皆持君垂拣爆违盟坚呢瓜诵辑着受骂炯疙象铀弦律领危辨肚叠孙易憾般轻康翁燕适夕秀备残窥盔忙四饶执冗篓臻驳奔仿充权俘馅拈靴睫妇拍姨趟循蠕喂佛漏微谚临粉橇损衅渭奇肃铃绍游猛挂肋艰痪惺淫贩幽锡即痔趟蛾剩镜愈翠骏裕纽此矛溢貌
第四篇: 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临床试验是以受试人群(样本)为观察对象,观察试验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作用于人体的效应或对人体疾病、健康状态的评价能力,以推断试验器械在预期使用人群(总体)中的效应。由于医疗器械的固有特征,其试验设计有其自身特点。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
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目的决定了临床试验各设计要素,包括主要评价指标、试验设计类型、对照试验的比较类型等,进而影响临床试验样本量。不同情形下的临床试验目的举例如下:
(一)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疗效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是否优于/等效于/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有效性指标。
(二)当通过临床试验确认试验器械在其预期用途下的安全有效性时,若更关注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优于/等效于/非劣于已上市同类产品,同时确认试验器械的有效性。此时,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安全性指标,以乳房植入体为例,临床试验通常选择并发症发生率(如包膜挛缩率、植入体破裂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对于已上市产品增加适应症的情形,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对新增适应症的安全有效性。例如,止血类产品在已批准适用范围(如普通外科、妇产科)的基础上,增加眼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使用的适应症。
(四)当已上市器械适用人群发生变化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试验器械对新增适用人群的安全有效性。例如膜式氧合器产品,在原批准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体重≤10kg的适用人群;又如治疗类呼吸机在已批准的适用于成人的基础上新增适用于儿童的适用范围。
(五)当已上市器械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可根据变更涉及的范围设定试验目的。例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平台花纹设计发生改变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变化部分对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六)当已上市器械的使用环境或使用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时,试验目的可设定为确认产品在特定使用环境和使用方法下的安全有效性。例如:已上市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通常不能兼容核磁共振检查,如申请兼容核磁共振检查,其临床试验目的可设置为对兼容核磁共振检查相关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一)平行对照设计
随机、双盲、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可使临床试验影响因素在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的分布趋于均衡,保证研究者、评价者和受试者均不知晓分组信息,避免了选择偏倚和评价偏倚,被认为可提供高等级的科学证据,通常被优先考虑。对于某些医疗器械,此种设计的可行性受到器械固有特征的挑战。
1.随机化
随机化是平行对照、配对设计、交叉设计等临床试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指临床试验中每位受试者均有同等机会(如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为1:1)或其他约定的概率(如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为n:1)被分配到试验组或对照组,不受研究者和/或受试者主观意愿的影响。随机化是为了保障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者在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基线变量上具有可比性。
非随机设计可能造成各种影响因素在组间分布不均衡,降低试验结果的可信度。一方面,协变量分析可能难以完全校正已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另一方面,未知因素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亦难以评价,因此,通常不推荐非随机设计。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必须采用非随机设计,需要详述必须采用该设计的理由和控制选择偏倚的具体措施。
2.盲法
如果分组信息被知晓,研究者可能在器械使用过程中选择性关注试验组,评价者在进行疗效与安全性评价时可能产生倾向性,受试者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盲法是控制临床试验中因“知晓分组信息”而产生偏倚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是达到临床试验中的各方人员对分组信息的不可知。根据设盲程度的不同,盲法可分为完整设盲、不完整设盲和不设盲。在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研究者和评价者对分组信息均处于盲态。
在很多情形下,基于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的固有特征,完整设盲是不可行的。当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时,难以对研究者设盲,例如膝关节假体,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外观可能存在明显不同,且植入物上有肉眼可见的制造商激光标记;又如血管内金属支架,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的具体结构、花纹不同。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即受试者不知晓其被分入试验组或对照组,并采用第三方盲法评价(如中心阅片室、中心实验室、评价委员会等)和盲态数据审核。当试验器械形态与对照器械存在明显不同且主要评价指标来自影像学数据时,难以对研究者、评价者设盲,例如生物可吸收支架,当对照产品为金属支架时,由于生物可吸收支架平台发生降解,评估晚期管腔丢失指标(该指标以影像学方式评价)时难以对评价者设盲。此时,建议尽量对受试者设盲,并采用盲态数据审核。上述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而不对研究者设盲、不对研究者和评价者设盲的情形,均为不完整设盲的临床试验设计。
当试验组治疗方式(含器械)与对照组存在明显差异时,难以对受试者、研究者、评价者设盲,只能采取不设盲的试验设计,如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进行比较时、器械治疗和药物治疗进行比较时。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偏倚,可考虑采用以下方法:(1)在完成受试者筛选和入组前,受试者和研究者均不知晓分组信息(即分配隐藏);(2)在伦理许可的前提下,受试者在完成治疗前,不知晓分组信息;(3)采用盲态数据审核。
申请人需要对采用不完整设盲或者不设盲试验设计的理由进行论述,详述控制偏倚的具体措施(如采用可客观判定的指标以避免评价偏倚,采用标准操作规范以减小实施偏倚等)。
3.对照
对照包括阳性对照和安慰对照(如假处理对照、假手术对照等)。阳性对照需采用在拟定的临床试验条件下疗效肯定的已上市器械或公认的标准治疗方法。
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例如,人工颈椎间盘假体开展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择临床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症的疗效已得到证实并被公认的产品。又如,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设备在没有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形下,可采用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标准治疗方法(经尿道前列腺电汽化术)作为对照。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例如,对于部分临床上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其标准治疗方法可为对症支持治疗。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例如用于缓解疼痛的物理治疗类设备。
对于诊断器械,对照需采用诊断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产品。
(二)配对设计
对于治疗类产品,常见的配对设计为同一受试对象的两个对应部位同时接受试验器械和对照治疗,试验器械和对照治疗的分配需考虑随机设计。配对设计主要适用于器械的局部效应评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面部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的临床试验,配对设计在保证受试者基线一致性上比平行对照设计具有优势,但试验中一旦发生系统性不良反应则难以确认其与试验器械或对照器械的相关性,且需要排除面部左右侧局部反应的互相影响。因此,申请人考虑进行配对设计时,需根据产品特征,综合考虑该设计类型的优势和局限性,恰当进行选择,并论述其合理性。
对于诊断器械,若试验目的是评价试验器械的诊断准确性,常见的配对设计为同一受试者/受试样品同时采用试验器械和诊断金标准方法或已上市同类器械来进行诊断。
(三)交叉设计
在交叉设计的临床试验中,每位受试者按照随机分配的排列顺序,先后不同阶段分别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治疗/诊断。此类设计要求前一阶段的治疗/诊断对后一阶段的另一种治疗/诊断不产生残留效应,后一阶段开始前,受试者一般需回复到基线状态,可考虑在两个干预阶段之间安排合理的洗脱期。
(四)单组设计
单组试验的实质是将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果与已有临床数据进行比较,以评价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与平行对照试验相比,单组试验的固有偏倚是非同期对照偏倚,由于时间上的不同步,可能引起选择偏倚、混杂偏倚、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等,应审慎选择。在开展单组试验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偏倚进行全面分析和有效控制。
1.与目标值比较
与目标值比较的单组设计需事先指定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通过考察单组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的结果是否在指定的目标值范围内,从而评价试验器械有效性/安全性。当试验器械技术比较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有较为深刻的了解时,或者当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时(例如试验器械与现有治疗方法的风险受益过于悬殊,设置对照在伦理上不可行;又如现有治疗方法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具有可行性等),方可考虑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考虑单组目标值设计时,还需关注试验器械的适用人群、主要评价指标(如观察方法、随访时间、判定标准等)是否可被充分定义且相对稳定。为尽量弥补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固有缺陷,需尽可能采用相对客观、可重复性强的评价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如死亡、失败等;不建议选择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可重复性差的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如疼痛评分等。
目标值是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某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指标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目标值通常为二分类(如有效/无效)指标,也可为定量指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目标值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时,需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的点估计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值,并将其与目标值进行比较。
由于没有设置对照组,单组目标值设计的临床试验无法确证试验器械的优效、等效或非劣效,仅能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
(1)与OPC比较
OPC是在既往临床研究数据的基础上分析得出,用于试验器械主要评价指标的比较和评价,经确认的OPC目前尚不多见。OPC通常来源于权威医学组织、相关标准化组织、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发布的文件。例如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其临床试验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当主要评价指标采用《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复合指标“达标率”时,试验产品达标率的目标值应至少为90%,预期达标率为95%。又如,根据《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对于常规设计的髋关节假体,当临床试验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主要评价指标采用术后12个月Harris评分“优良率”时,试验产品“优良率”的目标值应至少为85%,预期优良率为95%。随着器械技术和临床技能的提高,OPC可能发生改变,需要对临床数据重新进行分析以确认。
(2)与PG比较
当有合理理由不能开展对照试验而必须考虑开展单组目标值设计时,若没有公开发表的OPC,可考虑构建PG。例如脱细胞角膜植片,适用于药物治疗无效需要进行板层角膜移植的感染性角膜炎患者。由于开展临床试验时市场上无同类产品,且与异体角膜移植对比存在角膜来源困难的问题,故采用PG单组设计进行临床试验,PG来源于异体角膜移植既往临床研究数据,由相关权威的专业医学组织认可。与OPC相比,采用PG的单组设计的临床证据水平更低。PG的实现/未实现不能立即得出试验成功/失败的结论,如果发现异常试验数据时,需要对试验结果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2.与历史研究对照
与历史研究对照的临床试验证据强度弱,可能存在选择偏倚、混杂偏倚等问题,应审慎选择。当采用某一历史研究作为对照时,需获取试验组和对照组每例受试者的基线数据,论证两组受试者的可比性,可采用倾向性评分来评估两组之间的可比性,以控制选择偏倚。由于试验组和对照组不是同期开展,需要关注两组间干预方式和评价方式的一致性,以控制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
三、受试对象
根据试验器械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确定研究的总体。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制定受试者的选择标准,即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如适应症、疾病的分型、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具体部位、受试者年龄范围等因素。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如影响疗效评价的伴随治疗、伴随疾病等)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试验器械效应的目的。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反映器械作用于受试对象而产生的各种效应,根据试验目的和器械的预期效应设定。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各评价指标的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点、指标类型、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如适用)、判定标准(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等,并明确规定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指标类型通常包括定量指标(连续变量,如血糖值)、定性指标(如有效和无效)、等级指标(如优、良、中、差)等。对于诊断器械,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定性检测的诊断准确性(灵敏度、特异性、预期值、似然比、ROC曲线下面积等)或检测一致性(阳性/阴性一致性、总一致性、KAPA值等),以及定量检测回归分析的斜率、截距和相关系数等。
(一)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指标是与试验目的有本质联系的、能确切反映器械疗效或安全性的指标。主要评价指标应尽量选择客观性强、可量化、重复性高的指标,应是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指标,通常来源于已发布的相关标准或技术指南、公开发表的权威论著或专家共识等。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应假设进行估算。临床试验的结论亦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结果做出。次要评价指标是与试验目的相关的辅助性指标。在方案中需说明其在解释结果时的作用及相对重要性。
一般情况下,主要评价指标仅为一个,用于评价产品的疗效或安全性。当一个主要评价指标不足以反映试验器械的疗效或安全性时,可采用两个或多个主要评价指标。以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的临床试验为例,当参照《一次性使用脑积水分流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进行方案设计时,同时采用两个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术后30天内颅内压的达标率、首次植入分流器后1年时分流器存留率。对于第二个主要评价指标(1年存留率),试验组与对照组间需进行组间比较,同时要求试验组1年存留率不小于90%。因此,该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估算需同时考虑三重假设检验:(1)试验组术后30天颅内压达标率非劣效于对照组;(2)试验组1年的存留率非劣效于对照组;(3)试验器械1年的存留率达到目标值要求。上述三重假设检验都有统计学意义时,才可下推断结论。由于此时没有意图或机会选择最有利的某次假设检验结果,因此可设定每次检验的I类错误水平等于预先设定的α,无需进行多重性校正。对于同时采用多个主要评价指标的临床试验设计,当有可能选择最有利的某次假设检验结果进行结论推断时,样本量估算需要考虑假设检验的多重性问题,以及对总Ⅰ类错误率的控制策略。
(二)复合指标
按预先确定的计算方法,将多个评价指标组合构成一个指标称为复合指标。当单一观察指标不足以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时,可采用复合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以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的临床试验为例,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为靶病变失败率。靶病变失败定义为心脏死亡、靶血管心肌梗死以及靶病变血运重建三种临床事件至少出现一种,即为复合指标。以血液透析浓缩物的临床试验为例,采用透析达标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达标”的定义为透析前后K+、Na+、Ca2+、Cl-、CO2CP(二氧化碳结合力)或HCO3-、pH值均达到预先设定的临床指标数值。复合指标可将客观测量指标和主观评价指标进行结合,形成综合评价指标。临床上采用的量表(如生活质量量表、功能评分量表等)也为复合指标的一种形式。需在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复合指标中各组成指标的定义、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判定标准、权重等。当采用量表作为复合指标时,尽可能采取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量表。极少数需要采用自制量表的情形,申请人需提供自制量表效度、信度和反应度的研究资料,研究结果需证明自制量表的效度、信度和反应度可被接受。需考虑对复合指标中有临床意义的单个指标进行单独分析。
(三)替代指标
在直接评价临床获益不可行时,可采用替代指标进行间接观察。是否可采用替代指标作为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取决于:①替代指标与临床结果的生物学相关性;②替代指标对临床结果判断价值的流行病学证据;③从临床试验中获得的有关试验器械对替代指标的影响程度与试验器械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程度相一致的证据。
(四)主观指标的第三方评价
部分评价指标由于没有客观评价方法而只能进行主观评价,临床试验若必需选择主观评价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建议成立独立的评价小组,由不参与临床试验的第三者/第三方进行指标评价,需在试验方案中明确第三者/第三方评价的评价规范。
五、比较类型和检验假设
(一)比较类型
临床试验的比较类型包括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非劣效性检验。采用安慰对照的临床试验,需进行优效性检验。采用疗效/安全性公认的已上市器械或标准治疗方法进行对照的临床试验,可根据试验目的选择优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或非劣效性检验。
优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优于对照器械/标准治疗方法/安慰对照,且其差异大于预先设定的优效界值,即差异有临床实际意义。由于试验器械特征、对照和主要评价指标等因素的不同,部分优效性检验没有考虑优效性界值,申请人需论述不考虑优效性界值的理由。等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与对照器械的差异不超过预先设定的等效区间,即差异在临床可接受的范围内。非劣效性检验的目的是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如果低于对照器械,其差异小于预先设定的非劣效界值,即差异在临床可接受范围内。在优效性检验中,如果试验设计合理且执行良好,试验结果可直接确证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在等效性试验和非劣效性试验中,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建立在对照器械预期疗效/安全性的基础上。
(二)界值
无论优效性试验、等效性试验或非劣效性试验,要从临床意义上确认试验器械的疗效/安全性,均需要在试验设计阶段制定界值并在方案中阐明。优效界值是指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之间的差异具有临床实际意义的最小值。等效或非劣效界值是指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之间的差异不具有临床实际意义的最大值。优效界值、非劣效界值均为预先制定的一个数值,等效界值需要预先制定优侧、劣侧两个数值。
界值的制定主要考虑临床实际意义,需要被临床认可或接受。理论上,非劣效界值的确定可采用两步法,一是通过Meta分析估计对照器械减去安慰效应后的绝对效应或对照器械的相对效应M1,二是结合临床具体情况,在考虑保留对照器械效应的适当比例1-f后,确定非劣效界值M2(M2=f×M1)。f越小,试验器械的效应越接近对照器械,一般情况下,f的取值在0~0.5之间。制定等效界值时,可用类似的方法确定下限和上限。
(三)检验假设
试验方案需明确检验假设和假设检验方法,检验假设依据试验目的确定,假设检验方法依据试验设计类型和主要评价指标类型确定。附录1提供了部分试验设计和比较类型下的检验假设举例,供参考。
六、样本量估算
临床试验收集受试人群中的疗效/安全性数据,用统计分析将基于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论推断到与受试人群具有相同特征的目标人群。为实现样本(受试人群)代替总体(目标人群)的目的,临床试验需要一定的受试者数量(样本量)。样本量大小与主要评价指标的变异度呈正相关,与主要评价指标的组间差异呈负相关。
样本量一般以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估算。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及其确定依据、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附录2提供了样本量估算公式的样例,供参考。确定样本量的相关要素一般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类型和比较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的类型和定义、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有效率、均值、标准差等)、Ⅰ类和Ⅱ类错误率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和方案违背的比例等。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根据已有临床数据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如有)的结果来估算,需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这些估计值的确定依据。一般情况下,Ⅰ类错误概率α设定为双侧0.05或单侧0.025,Ⅱ类错误概率β设定为不大于0.2,预期受试者脱落和方案违背的比例不大于0.2,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征和试验设计的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取值,需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七、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由于器械的固有特征可能影响其临床试验设计,在进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时,需对以下因素予以考虑:
(一)器械的工作原理
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可能与产品性能/安全性评价方法、临床试验设计是否恰当相关。
(二)使用者技术水平和培训
部分器械可能需要对使用者进行技能培训后才能被安全有效地使用,例如手术复杂的植入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时,需考虑使用器械所必需的技能,研究者技能应能反映产品上市后在预期用途下的器械使用者的技能范围。
(三)学习曲线
部分器械使用方法新颖,存在一定的学习曲线。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学习曲线明显时,试验方案中需考虑在学习曲线时间内收集的信息(例如明确定义哪些受试者是学习曲线时间段的一部分)以及在统计分析中报告这些结果。如果学习曲线陡峭,可能会影响产品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和用户培训需求。
(四)人为因素
在器械设计开发过程中,对器械使用相关的人为因素的研究可能会指导器械的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的制定,以使其更安全,更有效,或让受试者或医学专业人士更容易使用。
八、统计分析
(一)分析数据集的定义
意向性分析(Intention To Treat,简称ITT)原则是指主要分析应包括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基于所有随机化受试者的分析集通常被称为ITT分析集。理论上需要对所有随机化受试者进行完整随访,但实际中很难实现。
临床试验常用的分析数据集包括全分析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和安全性数据集(Safety Set,SS)。需根据临床试验目的,遵循尽可能减少试验偏倚和防止Ⅰ类错误增加的原则,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对上述数据集进行明确定义,规定不同数据集在有效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中的地位。全分析集为尽可能接近于包括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的分析集,通常应包括所有入组且使用过一次器械/接受过一次治疗的受试者,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才可剔除受试者,包括违反了重要的入组标准、入组后无任何观察数据的情形。符合方案集是全分析集的子集,包括已接受方案中规定的治疗、可获得主要评价指标的观察数据、对试验方案没有重大违背的受试者。若从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中剔除受试者,一是需符合方案中的定义,二是需充分阐明剔除理由,需在盲态审核时阐明剔除理由。安全性数据集通常应包括所有入组且使用过一次器械/接受过一次治疗并进行过安全性评价的受试者。
需同时在全分析集、符合方案集中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当二者结论一致时,可以增强试验结果的可信度。当二者结论不一致时,应对差异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解释。如果符合方案集中排除的受试者比例过大,或者因排除受试者导致试验结论的根本性变化(由全分析集中的试验失败变为符合方案集中的试验成功),将影响临床试验的可信度。
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在优效性试验和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中所起作用不同。一般来说,在优效性试验中,应采用全分析集作为主要分析集,因为它包含了依从性差的受试者而可能低估了疗效,基于全分析集的分析结果是保守的。符合方案集显示试验器械按规定方案使用的效果,与上市后的疗效比较,可能高估疗效。在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中,用全分析集所分析的结果并不一定保守。
(二)缺失值和离群值
缺失值(临床试验观察指标的数据缺失)是临床试验结果偏倚的潜在来源,在临床试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采取充分的措施尽量减少数据缺失。对于缺失值的处理方法,特别是主要评价指标的缺失值,需根据具体情形,在方案中遵循保守原则规定恰当的处理方法,如末次观察值结转(Last Observation Carried Forward, LOCF)、基线观察值结转(Baseline Observation Carried Forward, BOCF)等。必要时,可考虑采用不同的缺失值处理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
不建议在统计分析中直接排除有缺失数据的受试者,因为该处理方式可能破坏入组的随机性、破坏受试人群的代表性、降低研究的把握度、增加Ⅰ类错误率。
对于离群值的处理,需要同时从医学和统计学两方面考虑,尤其是医学专业知识的判断。离群值的处理应在盲态审核时进行,如果试验方案中未预先规定处理方法,在实际资料分析时,需要进行敏感性分析,即比较包括和不包括离群值的两种试验结果,评估其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三)统计分析方法
1.统计描述
人口学指标、基线数据一般需选择合适的统计指标(如均数、标准差、中位数等)进行描述以比较组间的均衡性。
主要评价指标在进行统计推断时,需同时进行统计描述。值得注意的是,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不能得出两组等效或非劣效的结论。
次要评价指标通常采用统计描述和差异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2.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
在确定的检验水平(通常为双侧0.05)下,按照方案计算假设检验的检验统计量及其相应的P值,做出统计推断,完成假设检验。对于非劣效性试验,若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非劣效于对照组。对于优效性试验,若P≤α,则无效假设被拒绝,可推断试验组临床优效于对照组。对于等效性试验,若P1≤α和P2≤α同时成立,则两个无效假设同时被拒绝,推断试验组与对照组等效。
亦可通过构建主要评价指标组间差异置信区间的方法达到假设检验的目的,将置信区间的上限和/或下限与事先制定的界值进行比较,以做出临床试验结论。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方法计算主要评价指标组间差异的(1-α)置信区间,α通常选取双侧0.05。对于高优指标的非劣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下限大于-∆(非劣效界值),可做出临床非劣效结论。对于优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下限大于∆(优效界值),可做出临床优效结论。对于等效性试验,若置信区间的下限和上限在(-∆,∆)(等效界值的劣侧和优侧)范围内,可做出临床等效结论。
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推断时,建议同时采用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方法。
3.基线分析
除试验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外,主要评价指标常常受到受试者基线变量的影响,如疾病的分型和程度、主要评价指标的基线数据等。因此,在试验方案中应识别可能对主要评价指标有重要影响的基线变量,在统计分析中将其作为协变量,采用恰当的方法(如协方差分析方法等),对试验结果进行校正,以修正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由于协变量不均衡而对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协变量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应的校正方法的选择理由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予以说明。对于没有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协变量,通常不进行校正,或仅将校正后的结果作为参考。
4.中心效应
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可在较短时间内入选所需的病例数,且样本更具有代表性,结果更具有推广性,但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因素更为复杂。
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需要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对参与临床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培训,以确保在临床试验方案执行、试验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当主要评价指标易受主观影响时,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如对研究者开展培训后进行一致性评估,采用独立评价中心,选择背对背评价方式等)以保障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尽管采取了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仍可能出现因不同中心在受试者基线特征、临床实践(如手术技术、评价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不同中心间的效应不尽相同。当中心与处理组间可能存在交互作用时,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中心效应的分析策略。当中心数量较多且各中心病例数较少时,一般无需考虑中心效应。
在多个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各中心试验组和对照组病例数的比例需与总样本的比例基本相同。当中心数量较少时,建议按中心进行分层设计,使各中心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的比例基本相同。
九、临床试验的偏倚和随机误差
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偏倚和随机误差。偏倚是偏离真值的系统误差的简称,在试验设计、试验实施和数据分析过程中均可引入偏倚,偏倚可导致错误的试验结论。临床试验设计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偏倚。
统计量的随机误差受临床试验样本量的影响。一方面,较大的样本量可提供更多的数据,使器械性能/安全性评价的随机误差更小。另一方面,更大的样本量可能引入更大的偏倚,导致无临床意义的差异变得具有统计学意义。试验设计应该旨在使试验结果同时具有临床和统计学意义。
附录1
检验假设举例
本附录中列举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为特定试验类型、特定评价指标类型下的举例,有其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一、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
表1以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为例,列举了优效性试验、等效性试验、非劣效性试验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的计算公式。H0和H1分别表示原假设和备择检验;T和C分别表示试验组和对照组主要评价指标的参数(如总体均数、总体率等);为两组参数差值(T-C)的标准误;∆表示界值,优效性界值用∆表示,非劣效界值用-∆表示,等效界值的优侧和劣侧分别用∆和-∆表示;t/t1/t2为检验统计量。
表1 不同试验类型的检验假设和检验统计量
(以高优指标的两样本t检验为例)
试验类型
原假设
备择假设
检验统计量
非劣效性试验
优效性试验
等效性试验
二、单组目标值试验的检验假设
π0为主要评价指标的目标值,π1为主要评价指标的总体率/均数。对于高优指标,检验假设为H0:π1≤π0,H1:π1>π0。对于低优指标,检验假设为H0:π1≥π0,H1:π1<π0。
附录2
样本量估算公式举例
本附录中列举的样本量估算公式,为样本量估算公式举例,有其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在实际的样本量估算中,需根据具体试验设计选择适用公式,包括本附录中未列举的公式。
一、平行对照设计样本量估算
以下公式中,nT、n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的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当α=0.05时,Z1-α/2=1.96,当β=0.2时,Z1-β=0.842;(Z1-α/2+Z1-β)2=7.85
(一)优效性试验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其方差齐且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 = ;Δ为优效性界值,取正值。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定量指标且方差齐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 = ;Δ为优效性界值,取正值。
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
(二)等效性试验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其方差齐且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 = ;∆为等效界值(适用于劣侧界值与优侧界值相等的情形),取正值。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定量指标且方差齐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 = ;∆为等效界值(适用于劣侧界值与优侧界值相等的情形),取正值。
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
(三)非劣效试验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预期事件发生率,其方差齐且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PC分别为试验组和对照组预期事件发生率;为两组预期率差的绝对值, = ,∆为非劣效界值,取负值。
当试验组和对照组按照1:1随机化分组,主要评价指标为定量指标且方差齐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σ为对照组预期标准差;为预期的两组均数之差的绝对值, = ;∆为非劣效界值,取负值。
使用该公式计算样本量为Z值计算的结果,小样本时宜使用t值迭代,或总例数增加2—3例。
二、单组目标值试验的样本量估算
以下公式中,n为试验组样本量;Z1-α/2、Z1-β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数位,当α=0.05时,Z1-α/2=1.96,当β=0.2时,Z1-β=0.842。
当主要评价指标为事件发生率,统计发生率的研究周期相同,且发生率不接近于0%或100%时,其样本量估算公式为:
PT为试验组预期事件发生率,P0为目标值。
三、诊断试验的样本量估算
以抽样调查设计的诊断试验为例,其评价指标为灵敏度和特异度,用灵敏度计算阳性组的样本量,用特异度计算阴性组的样本量。
阳性组/阴性组样本量的估算公式为:
公式中n为阳性组/阴性组样本量,Z1-α/2为标准正态分布的分位数,P为灵敏度或特异度的预期值,Δ为P的允许误差大小,一般取P的95%置信区间宽度的一半,常用的取值为0.05—0.10。
第五篇: 无源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指导原则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者/制造商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动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申请者/制造商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这方面的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进而提高产品注册申报的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技术报告、风险分析报告、注册产品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对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申请者/制造商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制造商还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无生命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的注册申报。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采用动物组织衍生物或由动物体自然获取物质(例如:牛奶、羊毛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
三、基本要求
(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境内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增加下述内容:
(1)技术报告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涉及控制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方面有关的技术内容。
鉴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人体的概率不尽相同,而不同动物种类易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种类和程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动物种类的确定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动物的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的不同也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材料所具有风险的高低。
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病毒灭活两方面着手,仅依靠源头控制或仅依靠病毒灭活都无法确保风险降至最低。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需建立起一套追溯体系,以便在发现不良事件时能够及时查出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不良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外,定点饲养、定点采购、定点屠杀,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检疫,都是降低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传播风险的必要手段。
对于动物源性材料带来的免疫原性风险的降低,一般采用在生产工艺中降低其免疫原性的方法,包括脱细胞、去除杂蛋白,以及使蛋白质变性等物理的和/或化学的处理步骤,生产企业需对其降低材料免疫原性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然而,这些处理步骤以及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因此,产品技术报告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
① 动物的种类、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及取材部位的组织性质的具体描述;
② 对于常规定点饲养的动物种类,提供与动物定点饲养单位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及饲养单位的资质证明;如果涉及中间商,应提供所有中间商的有关供货协议及资质证明;
③ 对于常规定点屠宰的动物种类,提供制造商与屠宰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屠宰单位的资格证明;
④ 对所执行的检疫标准的描述,以及所取材动物的检疫/防疫证明性资料,一般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动物进行防疫接种的兽医卫生合格证等;
⑤ 制造商对保存每一批动物可追溯性文件(该文件中至少应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地理来源、取材部位、动物的可追溯性标识、动物饲养、检疫、屠宰及加工方面的情况)的承诺;
注:这里提到的批是指在同一环境中饲养、检疫、屠宰或加工的一组动物。
⑥ 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第(二)节);
⑦ 对清除(或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2)风险分析报告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对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以及免疫原性风险的分析、控制以及残余风险的分析。
鉴于使用动物源性材料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申请者/制造商需具体说明在所申报的医疗器械中使用动物源性材料同使用非动物源性材料相比具有哪些优势,以便充分评价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风险/受益比。
对于不同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其免疫原性风险也会因取材动物的种类、取材部位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在充分分析免疫原性风险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
对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需包括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动物源性材料的取材、加工处理,以及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在人体的使用等各个环节。
因此,产品风险分析报告应至少增加以下内容:
① 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他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较分析;
② 对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包括饲养方式、饲养条件、饲料种类、防疫情况、运输等方面)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③ 对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④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⑤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3)注册产品标准
作为产品的重要技术信息,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和部位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予以明确。当产品的免疫原性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过程控制时,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制定出产品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这些控制指标可能是通过生物化学方法测定的免疫学指标,也可能是通过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测定的能够间接地反映产品免疫原性可得到有效控制的产品技术指标(例如残留细胞数量、杂蛋白含量等)。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应给出制定这些具体指标及检测方法的科学依据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4)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2.境外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
境外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应用于人体的风险同境内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一致,因此新增的技术内容可参照境内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但鉴于不同原产国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管理方式不同,导致相关技术资料的格式不尽相同,因此对技术资料的格式和编排顺序可以不遵循本指导原则,但对技术内容应全部涵盖,若有不适用的条款应逐条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及科学依据。
(1)动物源安全性技术资料
这一部分的资料可参照境内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 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的原因,对于所用动物源性材料可否用其他材料替代,以及动物源性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较分析;
② 对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及取材部位的组织性质的具体描述;
③ 对饲养、取材和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品可能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应提交原件或公证件),以及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由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感染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注:该项内容可按照ISO 22442提供。
④ 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人体可能因为接触动物源性材料而产生的免疫原性方面的风险分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及清除(或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工艺过程的描述、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⑤ 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可参见本章第(二)节);
⑥ 制造商对保存每一批动物可追溯性文件(该文件中至少应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地理来源、取材部位、动物的可追溯性标识、动物饲养、检疫、屠宰及加工方面的情况)的承诺。
注:这里提到的批是指在同一环境中饲养、检疫、屠宰或加工的一组动物。
(2)注册产品标准
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确所取材动物的种类和部位。必要时,在注册产品标准中应制定出产品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并在标准编制说明中给出这些具体指标及检测方法制定的科学依据。
(3)产品说明书
出于对患者知情权的考虑,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出产品取材于何种动物的何种组织。
(二)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
为了提高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生产过程中需有特定的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因此,在境内和境外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需增加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对这些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有效性的验证,应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1.指示病毒的选择
首先,需要选择与生产过程中采用的原材料可能含有病毒种类的相关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第二,所选择的病毒理化性质应有代表性(病毒大小、核酸类型以及有无包膜),其中至少应包括一种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第三,指示病毒滴度需要尽可能高(病毒滴度一般需≥10 6/mL)。
表1列举了已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病毒。这些病毒根据生产工艺研究情况,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具有不同的耐受性。病毒的耐受性与特定的处理方式有关,只有在了解病毒生物特性和生产工艺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些病毒,而且实际结果会随着处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表1
已用于病毒清除研究的病毒举例
病毒
科
属
天然宿主
基因组
囊膜
大小(nm)
形状
耐受性
小囊状口腔炎病毒
弹状病毒
水泡性病毒
马牛
RNA
有
70×175
子弹状
低
副流感病毒
副粘属
副粘液病毒
多种
RNA
有
100-200
多面体/球形
低
鼠白血病病毒(MulV)
逆转录
C型肿瘤病毒
小鼠
RNA
有
80-110
球形
低
辛德比斯病毒
外衣
阿尔发病毒
人
RNA
有
60-70
球形
低
牛滤过性腹泻病毒(BVDV)
黄热
疫瘟病毒
牛
RNA
有
50-70
多面体/球形
低
伪狂犬病毒
疱疹病毒
水痘病毒
猪
DNA
有
120-200
球形
中
脊髓灰质炎萨宾1型病毒
微小RNA病毒
肠道病毒
人
RNA
无
25-30
二十面体
中
脑心肌炎病毒(EMC)
微小RNA病毒
心病毒
小鼠
RNA
无
25-30
二十面体
中
呼肠病毒3
呼肠
正呼肠病毒
各种
RNA
无
60-80
球形
中
SV40
乳多孔
多瘤病毒
猴
DNA
无
40-50
二十面体
很高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逆转录
Lentivirus
人
RNA
有
80-100
球形
低
甲型肝炎病毒
Picorna
肝病毒
人
RNA
无
25-30
二十面体
高
细小病毒(犬、猪)
细小
细小病毒
犬猪
DNA
无
18-24
二十面体
很高
2.效果的判定
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去除/灭活病毒的能力,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去除/灭活病毒的总量。如果制品的生产工艺中包含了两步或两步以上病毒去除/灭活步骤,应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一般降低的总量是各步降低病毒量的总和。但是由于病毒验证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病毒降低量≤1 log则不应将其计算在总量中。原则上病毒降低量(log10)≥4 logs表示该工艺去除/灭活病毒有效。如因检测方法造成病毒降低量<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才可认定是有效的病毒灭活工艺。
3.关于朊蛋白
由于目前尚无朊蛋白(如疯牛病因子)的指示病毒/因子,而且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还很难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接受按照本节第1、2条规定的原则所进行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由无脊椎动物的组织及其衍生物或天然获取的物质(如壳聚糖、蚕丝、蜂蜡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也应参照此指导原则。对于一些可能不直接适用的条款,申报者/制造商应进行相应说明,阐述不适用的理由。
(二)利用具有药品注册证的动物源性药品作为医疗器械的原料投入生产的,可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GMP证书等),若能证明已经达到了以上提到的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要求,则可不提交相应的资料。
(三)对于某些组成成分中不含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接触了本指导原则所包括的动物源性材料的医疗器械(如在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制备透明质酸钠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动物源成分的培养基),原则上也应提交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具体的证明性文件,应提交原件或公证件),以及相关的验证数据或资料,并提供所使用的原料可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资料。
(四)对于通常情况下不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动物种类应提供该物种适合用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
(五)对于ISO 22442-1:2007附录C中提到的动物油脂衍生物、兽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ISO 22442-1:2007 附录C,则可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试验资料,但其他部分资料仍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名词解释
动物:任何脊椎或无脊椎动物[包括两栖动物、节肢动物(如甲壳纲动物)、鸟、珊瑚、鱼、爬行动物、软体动物和哺乳动物],不包括人(智人)。
无生命的:无新陈代谢或者繁殖功能的。
衍生物:通过制造工艺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组织性质:指所取材动物组织的健康状况。
传染性病原体:未被分类的病原体、朊蛋白以及类似的实体,如疯牛病因子、羊痒病因子等。
去除:使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数量减少的过程。
灭活:降低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引起感染或者致病反应的能力的过程。
六、参考文献
1.ISO 22442-1:2007, Medical devices utilizing animal tissues and their derivatives
2.《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