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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现场指导原则内容(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5-16 11: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器械,汉语词汇。拼音:qì xiè释义:1.[apparatus;equipment]:工具。亦泛指用具2.[weapon]:武器,可以用来自我保护,也可以用来攻击别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器械现场指导原则内容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器械现场指导原则内容3篇

【篇1】医疗器械现场指导原则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注: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规则为:X1.X2.X3,其中X1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章的顺序号;X2为同一章内条的顺序号;X3为同一条内细化的顺序号。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

附件: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

附件2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篇2】医疗器械现场指导原则内容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的特殊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  本原则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二)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三)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四)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五)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  (六)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  (七)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体现药械组合特性。  三、命名指导原则编制指南(一)基于现有技术发展情况,以技术为主线,从医疗器械的功能和临床使用的角度,按不同专业领域分别编制命名指导原则。按照专科服从通用、分领域服从总领域、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原则,做好各领域内的统一、领域间的协调衔接。  (二)在各专业领域体系框架下,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确定核心词概念范畴,确定需要在通用名称中体现产品特点的特征词,按照第二条第六款要求进行排序,形成固定的共有结构,编制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可选术语。  (三)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主要内容为:该领域适用范围、核心词及特征词制定原则、通用名称确定原则、命名术语表、利用术语表确定通用名称的方法、参考资料等。  (四)通用名称中未能包含的其他特征可考虑在产品型号、规格、标识、说明书等制造商信息中加以体现,如确有其他特征需在通用名称中体现,或有未能包含的产品,可对命名指导原则进行调整或增补。  四、命名术语表编制(一)命名术语表包含序号、产品类别、术语类型、术语名称和术语描述五项内容。  (二)术语类型分为核心词和特征词。特征词应标明顺序(特征词1、特征词2、特征词3)和类别(如使用形式、提供形式、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  (三)术语名称应优先选用专业术语,对个别沿用已久或广泛专业共识的特定用词也可以使用。术语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字母词,在确实无法定名,并有相关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包含字母的用词,但核心词不得完全由字母构成。  (四)术语描述应明晰、准确、客观、符合逻辑。要反映被描述的命名术语在本领域概念体系中与上位概念及同位概念间的关系。要言简意赅,只需描述概念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外延,不需给出其他说明性、知识性的解释。避免循环定义和同语反复,一般不采用否定式描述。描述中所用的词汇,应是已定义过的或是众所周知的。描述项与被描述项之间的概念应是等同关系,不可过宽或过窄。  五、常用命名术语说明(一)当以使用部位、材料组成等作为特征词时,若存在多个命名术语的情形,应明确其在通用名称中的位置,列出需要缺省的术语,其他特定部位或材料的命名术语可在术语表中列举,也可不一一列举而由指南应用方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行选用相应的专业术语。  (二)一般情况下,当器械以不同形式使用或提供时,应在通用名称中体现,并参考如下描述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术语进行规范。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指处理后可再次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指仅供一次性使用,或在一次医疗操作过程中只能用于一例患者的医疗器械。植入式医疗器械指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无菌医疗器械指以无菌形式提供,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三)当以使用时限作为特征词,宜参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对术语进行规范:暂时,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短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30日以内;长期,医疗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30日(含)以上。如有特殊情形,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四)对某一特征词项下的惯常使用或公认的某一特性,其术语名称可设置为“缺省”,并在术语描述中明确其所指概念。缺省的术语在通用名称中不体现,以遵从惯例、简化名称及方便表达。如对以不同形式使用或提供的手术器械等产品,特征词应体现“一次性使用”和“无菌”,“可重复使用”和“非无菌”可“缺省”。如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可重复使用)(非无菌)阴道扩张器。如对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术语的特征词,各领域也可根据表达习惯,将相对较普遍、较通用,或对该特征无限制的那一个术语设置为缺省。如植入式再同步治疗心脏起搏器、植入式(非再同步治疗)心脏起搏器。  六、命名术语表及通用名称示例以有源植入器械领域中植入式神经刺激器产品为例,可参考以下格式和内容形成命名术语表:植入式神经刺激器命名术语表序号产品类别术语类型术语名称术语描述1植入式神经刺激器核心词神经刺激器通过将电脉冲施加在脑部或神经系统的特殊部位来治疗帕金森病、控制癫痫、躯干和/或四肢的慢性顽固性疼痛或肠道控制以及排尿控制、肌张力障碍等神经调控类疾病。  特征词1-使用形式植入式植入于人体。  特征词2-技术特点不可充电(缺省)电池不可充电。  可充电电池可体外无线充电。  特征词3-使用部位脑深部刺激输出作用于脑深部。  脊髓刺激输出作用于脊髓。  骶刺激输出作用于骶神经。  迷走刺激输出作用于迷走神经。  选择典型产品,在术语表特征词和核心词项下选择适宜的术语,形成通用名称示例:植入式(特征词1)+不可充电(特征词2,缺省)+脑深部(特征词3)+神经刺激器(核心词)→植入式脑深部神经刺激器植入式(特征词1)+可充电(特征词2)+脊髓(特征词3)+神经刺激器(核心词)→植入式可充电脊髓神经刺激器七、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4]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5]GB/T15237.1-2000术语工作词汇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6]GB/T1997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术语[7]YY/T1623-2018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灭菌过程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八、起草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篇3】医疗器械现场指导原则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1]

中文名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发文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号

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 

发文时间

2015年9月25日

1.1 机构和人员

2.2 厂房与设施

3.3 设备

4.4 文件管理

1.5 采购

2.6 生产管理

3.7 销售和售后服务

4.8 不合格品控制

1.9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机构和人员

编辑

1.1.1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1]

*1.1.2 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

1.1.3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

1.2.1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1.2.2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1.2.3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1.2.4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1.2.5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1.3.1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1]

*1.3.2 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

1.4.1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规定;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1.5.1 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

*1.5.2 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1.6.1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工作经验。查看培训内容、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7.1 应当对从事与产品质量有影响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建立健康档案。[1]

厂房与设施

编辑

2.1.1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产品的生产要求。

2.1.2 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2.2.1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2.2.2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2.3 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2.3.1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2.3.2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1]

2.4.1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现场查看是否配备了相关设施。

2.4.2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应影响产品质量。

2.5.1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2.6.1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2.6.2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现场查看是否设置了相关区域并进行了标识,对各类物料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应当有各类物品的贮存记录。

*2.7.1 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对照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以及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条件。[1]

设备

编辑

*3.1.1 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应当确保有效运行。

对照生产工艺流程图,查看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是否满足生产需要;核查现场设备是否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

3.2.1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查看生产设备验证记录,确认是否满足预定要求。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是否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3.2.2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1]

现场查看生产设备标识。

3.2.3 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设备操作记录。

*3.3.1 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对照产品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设备。主要检测设备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

3.4.1 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3.5.1 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

查看计量器具的校准记录,确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1]

文件管理

编辑

*4.1.1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方针应当在企业内部得到沟通和理解;应当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质量目标应当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应当根据总的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进行分解,建立各职能和层次的质量目标;应当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应当可测量、可评估;应当有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来保障。[1]

4.1.2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企业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质量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4.1.3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文件。

*4.1.4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4.2.1 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2.2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4.2.3 文件更新或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文件的更新或修订是否经过评审和批准;其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能够得到识别。

4.2.4 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到工作现场抽查现场使用的文件,确认是否是有效版本。作废文件是否明确标识。

4.3.1 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1]

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寿命期。

4.4.1 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

4.4.2 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性。

4.4.3 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4.4.4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4.4.5 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设计开发 5.1.1 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查看设计控制程序文件,应当清晰、可操作,能控制设计开发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的划分;

2.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3.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人员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沟通;

4.风险管理要求。[1]

5.2.1 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查看设计和开发策划资料,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对设计开发活动进行策划,并将策划结果形成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和开发项目的目标和意义的描述,技术指标分析;

2.确定了设计和开发各阶段,以及适合于每个设计和开发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

3.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各阶段的人员或组织的职责、评审人员的组成,以及各阶段预期的输出结果;

4.主要任务和阶段性任务的策划安排与整个项目的一致;

5.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验证、确认和生产活动所需的测量装置;

6.风险管理活动。

应当按照策划实施设计和开发。当偏离计划而需要修改计划时,应当对计划重新评审和批准。

5.3.1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1]

5.3.2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5.4.1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

查看设计和开发输出资料,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采购信息,如原材料、包装材料、组件和部件技术要求;

2.生产和服务所需的信息,如产品图纸(包括零部件图纸)、工艺配方、作业指导书、环境要求等;

3.产品技术要求;

4.产品检验规程或指导书;

5.规定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产品特性,如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和标签要求等。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申报和批准的一致;

6.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7.提交给注册审批部门的文件,如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如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等;

8.样机或样品;

9.生物学评价结果和记录,包括材料的主要性能要求。

5.4.2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5.5.1 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查看相关文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解决可生产性、部件及材料的可获得性、所需的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等;

2.设计转换活动应当将产品的每一技术要求正确转化成与产品实现相关的具体过程或程序;

3.设计转换活动的记录应当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到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以确保设计和开发的输出适于生产;

4.应当对特殊过程的转换进行确认,确保其结果适用于生产,并保留确认记录。

5.6.1 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1]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按设计开发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评审;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评审记录,包括评审结果和评审所采取必要措施的记录。

5.7.1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结合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3.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应当评审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

5.8.1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适宜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确认,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的要求;

2.设计和开发确认活动应当在产品交付和实施之前进行;

3.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确认记录,包括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的记录,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5.9.1 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查看临床评价报告及其支持材料。若开展临床试验的,其临床试验应当符合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或性能评价的医疗器械,应当能够提供评价报告和(或)材料。

5.10.1 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1]

5.10.2 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查看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包括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2.设计和开发更改的实施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3.设计更改的内容和结果涉及到改变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时,企业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备案),以满足法规的要求。

*5.10.3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11.1 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风险管理文件和记录,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风险管理应当覆盖企业开发的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2.应当建立对医疗器械进行风险管理的文件,保持相关记录,以确定实施的证据;

3.应当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1]

采购

编辑

*6.1.1 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程序内容至少包括:采购流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再评价规定、采购物品检验或验证的要求、采购记录的要求。

*6.1.2 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6.2.1 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查看对采购物品实施控制方式和程度的规定,核实控制方式和程度能够满足产品要求。

6.3.1 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要求。

6.3.2 应当保留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1]

*6.4.1 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6.5.1 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

从采购清单中抽查相关采购物品的采购要求,确认是否符合本条要求。

6.5.2 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

*6.5.3 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6.6.1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查看采购物品的检验或验证记录。[1]

生产管理

编辑

*7.1.1 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7.2.1 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查看相关文件;是否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是否做验证或确认的规定。

7.3.1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7.4.1 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7.5.1 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7.5.2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确认。

*7.6.1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7.6.2 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7.7.1 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7.8.1 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查看是否对检验状态标识方法作出规定,现场查看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7.9.1 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7.10.1 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1]

7.11.1 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现场查看产品防护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相关记录,确认产品防护符合要求。

质量控制

8.1.1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产品的检验部门职责、人员资质、检验操作规程等作出规定。

8.1.2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查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对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校准作出规定。

8.2.1 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予以标识。

查看检验仪器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校准或检定,是否进行了标识。

8.2.2 应当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8.2.3 当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查看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当检验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对以往检测的结果进行了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

8.2.4 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确认。[1]

*8.3.1 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查看产品检验规程是否涵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确认检验记录是否能够证实产品符合要求;查看是否根据检验规程及检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

8.3.2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8.4.1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8.4.2 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等。

*8.5.1 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查看产品放行程序,是否明确了放行的条件和放行批准的要求。应当规定有权放行产品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并应当保持批准的记录。

8.5.2 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8.6.1 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1]

销售和售后服务

编辑

*9.1.1 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9.1.2 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9.2.1 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9.2.2 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3.1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

9.3.2 应当规定售后服务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1]

9.4.1 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9.4.2 由使用单位或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9.5.1 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查看程序文件是否对上述活动的实施作出了规定,并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了跟踪和分析。[1]

不合格品控制

编辑

10.1.1 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10.2.1 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应当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查看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抽查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是否按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10.3.1 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措施。现场查看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不合格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召回和销毁等。

10.4.1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应当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

查看返工控制文件,是否对可以返工的不合格品作出规定;抽查返工活动记录,确认是否符合返工控制文件的要求。

10.4.2 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1]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编辑

11.1.1 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有关职责权限的文件,确定是否对上述活动作出规定。

*11.2.1 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制度,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定了启动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程序和文件等,并符合法规要求。查看相关记录,确认是否存在不良事件,并按规定要求实施。

11.3.1 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数据分析的实施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是否应用了统计技术并保留了数据分析结果的记录。

11.4.1 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11.4.2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11.5.1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1.6.1 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消费者。

11.7.1 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查看内部审核程序是否包括了上述内容。查看内审资料,实施内审的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内审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有效。[1]

*11.8.1 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应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管理评审报告中是否包括了对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管理评审,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并落实具体职责和要求,是否按计划实施。[1]

注解:

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1。X2。X3,其中X1为章节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一位X1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2.1.1的第一位X1表示“厂房与设施”章节;X2为同一章节内条款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一条要求,1.2.1的第二位X2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第二条要求;X3为同一条款内细化的检查指导的顺序号,如1.1.1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一个检查要点,1.1.2的第三位X3表示“机构与人员”章节对第一条要求细化的第二个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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