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合同1 1.词语解释 1.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施工合同,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铁路施工合同1
1.词语解释
1.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本条件指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2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代表人。
1.4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驻工地项目承包责任人。
1.5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理。
1.6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负责人。
1.7设计单位:*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1.8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的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工程:协议条款约定的具体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3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数应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
1.14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面图规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18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19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的变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2.4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决争议的方式加以解决。
3.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和使用标准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颁发的标准、规范。*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第1条工程概况
5.1.1建设项目名称系指*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第5条设计文件
5.2.1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计划调整。
5.5第12条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1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建〔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中:
5.6.1质量保证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措施等。
5.6.2工程质量:在国家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5.6.3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于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
5.7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中:
5.7.1隐蔽工程系指一项工程主体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后无法观察检查的,需被复、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
5.7.2本条“甲方代表”系指甲方监察工程师或甲方派驻工地的技术负责人。
5.7.3重点工程系指按(80)铁基字665号《关于试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工程,或甲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重点工程。
5.8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5.8.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5.8.2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以及铁路通信信号等专业材料设备,甲方须自行采购的,应使用本条款规定。
5.9第21条验工计价
5.9.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实际工程量报告,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计量结果无效。
5.9.2乙方应为甲方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自行计量有效。
5.9.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0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和建设银行的规定,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研究,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第23条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12第24条竣工决算
国家组织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在6个月内完成并报*计划、财务、建设司,鉴定中心及使用单位。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应在3至6个月内完成,并报*财务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铁路施工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施工地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有权要求乙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有权对乙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乙方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应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确保安全施工提供便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应及时向甲方索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做好交接手续。因为施工资料不全危及安全施工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否则,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对本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对因施工涉及范围内的大准铁路行车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86号)、《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施工管理规定。
第五条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杜绝未经审查施工和超范围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第六条对施工设备作业、施工用水、用电和用火负有全部安全责任。
第七条乙方必须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要经过铁路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专职安全员。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工器具等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并随身携带;所有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培训上岗证。
第十条在容易造*身伤害的施工危险区域、危险点设置安全
防护设施并悬挂警示牌,夜间设警告灯,并要认真维护,保证防护设施不被损毁。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将电缆线压在重物(门、设备和钢管等)上;严禁从高处抛掷物体。凡可能影响既有线行车设备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监护,乙方制定落实对行车设备设施特别是防护网和地下管、线、光电缆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发生损坏铁路行车设备设施或其他危及大准铁路行车安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大准铁路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铁路隧道施工要结合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确保安全施工,利用甲方给定的安全施工费用,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乙方要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对地质条件差,危岩、碎石危害性较大的施工地段,应进行地择,自行勘察,获取地质资料,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措施,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保不安全不施工。乙方对可能产生透水的施工隧道内要严格监测周边范围内地下水的储存状况,对可能产生大量地下水涌出的,要做好疏通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充分注意高空作业安全,配备足以保证人身安全的防护设备,同时要注意本地区的自然气象特征,严禁在大风、扬沙天气和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开展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封锁施工必须根据施工质量,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
后,方可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第十五条接受铁路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施工完毕,乙方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之日止。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安全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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