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加*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适用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与医疗卫生工作相关的政策性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存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
第五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卫生工作情况,为卫生行政的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为*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2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是本辖区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办公厅负责全国卫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卫生政务信息网络;
(二)研究制定卫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卫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经常性工作,主办卫生政务信息刊物;
(四)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确定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主要卫生业务工作;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四)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和卫生政务信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要为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建设,采用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收集、整理、传递和存储。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3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经验,对在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有领导分管,具体政务信息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信息报送网络完善,报送渠道通畅,认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各项工作,审核严格,工作规范。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政务信息,信息质量高。
(四)单位得分在评分对象中处于前列或本年度有较明显提高。
第二十六条 卫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信息工作,实事求是,勤奋敬业,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二)信息意识强,报送数量多、质量高、时效强、内容准确、成绩突出。
(三)没有出现泄密事故。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记分制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办公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取消其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谎报、缓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取消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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