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查询系统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查询系统3篇
第一篇: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征地拆迁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
以下是实用资料栏目编辑为您整理的征地拆迁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供您参考,
随着常德市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区征地拆迁工作保持高位运行,近三年来拆迁面积达10900多亩。针对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重、矛盾纠纷多、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特点,20XX年,我区在市纪委“601”专案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以开展全区征拆领域的专项治理为切入点,重拳出击,着力解决了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成效显著。为努力遏制该领域案件多发易发态势,我们对发生在该领域的案件主要特点和案发的主要环节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预防性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今年的征地拆迁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区重点查处了区征拆所临聘人员彭某违纪案,南坪岗乡段某、徐某、徐某、彭某违纪案,丹洲乡刘某、余某违纪案等。在该领域共立案查处10人,其中有3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收缴违纪金额170多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目前,有关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1、区征拆所彭某违纪案
武陵区征拆所临聘工作人员彭某,2016年6月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其负责的丁玲公园、龙港北路等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先后多次收受被拆迁户的现金及物资,共计约万元。另伙同南坪岗乡某村村主任彭某及相关被拆迁村民小组组长杨某及组代表杨某某等人,以虚列田间设施和多报坟地数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征拆补偿资金25万多元,彭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
2.南坪岗段某等人违纪案
南坪岗社区主任段某利用担任社区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万元。伙同社区副主任徐红云等人虚报首创二期项目设施补偿,骗取征拆补偿资金万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5万元。段某作为社区负责人,负责“一支笔”审批,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另外还涉嫌侵占社区集体资金20万元。
南坪岗社区副主任徐某利用分管安置资格的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户贿赂1万元。伙同社区主任段某虚报首创二期项目设施补偿,骗取征拆补偿资金万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万元。
南坪岗社区支部副书记徐某伙同他人套取安置资格,从中暗箱操作,骗取安置资格后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获取补偿款万元,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万元。
3、白马湖村彭某违纪案
南坪岗乡白马湖村村主任彭某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龙港北路项目征拆过程中,伙同白马湖村九组组长杨某、组代表杨某某、征拆所项目负责人刘某、汪某及征拆所临聘人员彭某,以虚列田间设施和多报坟地数量的方式共同套取征拆补偿资金25万多元,彭本人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
4、高泗村刘某、余某违纪案
丹洲乡高泗村村主任刘某,在征地拆迁中伙同他人以自己爱人马某的名义,两次虚报设施套取补偿款,从中非法获利万多元。另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3万元。
丹洲乡高洒村支部副书记余某伙同他人骗取安置资格,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后获取补偿款万元,余本人非法获利10万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众多,基层占比较高。从查处案件的涉案对象来看,既有国土、征拆等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也有具体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一线人员,还有村(社区)干部和普通村民拆迁户,其中基层党员干部占有较高的比例。如南坪岗乡白马湖村主任彭某违纪案和征拆所临聘人员某则违纪案中,涉及的人员不仅有村干部、组长、组代表,还有征拆所的项目负责人和部分被拆迁户。南坪岗社区涉及人员的情况也基本类似。在白马湖村和南坪社区,涉案的普通村民多达数十人,其中有8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上下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明显。征地拆迁工作中,部分被拆迁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想尽办法拉拢腐蚀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掌握了最终补偿结果决定权的拆迁项目工作人员,致使部分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淡薄的征拆干部及工作人员和被拆迁户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共同损害国家利益。
如征拆所彭某违纪案中,彭某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0多万元,其中彭则单笔收受贿赂最高达7万元。段克昌违纪案中,某些被拆迁户先后多次行贿于段克昌,让其帮忙上下打点,以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段克昌个人涉案金额合计超过20万元,单笔收受贿赂最高达3万元。被区纪委立案查处的干部中,涉案人员违纪金额基本上都在10万元以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法制观念淡薄,窝案串案突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素质较低,法纪观念十分淡薄,在执行征地拆迁政策时,打着着为群众争利、为单位创收的幌子,善于打擦边球,擅长搞变通,敢于闯红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别党员干部甚至于明目张胆伙同他人骗取征拆补偿资金,当调查人员告知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时,其都以种种理由强辩,或一脸茫然。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环节从村组一级延伸到乡区一级,而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因此该领域案件多为窝案串案。如白马湖村村主任彭建国违纪案和彭则违纪案中,村组干部和组代表与征拆所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一起谋划,以虚列设施的方式骗取征拆补偿后合伙私分。南坪岗社区段克昌、徐红云案违纪案中,也是社区干部与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串通一气,打着为社区争取工作经费的幌子,骗取征拆专项资金。
(四)案件影响较大,征拆矛盾凸显。征地拆迁领域工作直接面对基层群众,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该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阻碍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违纪违法案件被曝光后,政府形象也将蒙受阴影,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有关问题,赴省进京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与一些干部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违法行为是直接相关的。征拆所临聘工作人员彭则在工作中多次收受被拆迁户的贿赂,基本上是来者不拒。在调查中,多数被拆迁户反映,彭则在征拆工作中常常是不给好处不办事,有时甚至主动索贿,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征地拆迁政策欠完善。
一是征拆政策相对滞后。根据市里政策制订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实际脱节,远低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为了保证进度,拆迁主体在丈量评估、财政评审和奖励设置等名目上动足脑筋、想尽办法。但相应的征地拆迁立法不完备,有关政策又趋于宏观,涉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规定细化但操作性不强,给拆迁户埋下了钻政策空子的隐患。
二是拆迁政策因项目不同差异化明显。由于承担的项目不同、要求不同、进度不一,在制订具体方案时依据全市指导政策,有时在同一个乡村会出现不同补偿标准的情况。部分地区由于拆迁的范围广、跨度大,往往分几期实施,导致政策前后也存在一定差异。如2016年,南坪岗乡竹根潭村有烟厂异动改造项目和国际陶瓷交易中心项目进行拆迁,因项目进度要求不同,在拆迁工程中造成了补偿标准出现差异,给征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干部权力行使欠约束。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安置资格的认定。有些拆迁户知道自己的房屋要拆迁,为了多获得国家的补偿,采用“空挂户”名义将亲戚、朋友的户口临时迁到自己的户口上;二是对房屋设施的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大多数农民住房都未申办房产证,也有很多自住房改建成营业房,但证照不全或未办理。
因此,房屋居住面积、营业面积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是违章建筑、是否是营业性用房,将直接影响补偿的标准和价格。而在当前的项目征地拆迁中,征拆项目负责人和村(社区)主任对于被拆迁户最终补偿结果的决定权力过大,缺乏约束。
如在征拆补偿价格的认定上,征拆项目负责人掌握着被拆迁户的拆迁财政预算以及补偿结果的最终决定权,虽然在形式上是层层把关,但在实际操作中,查看现场、核对数目、实地测量等环节有时成了走过场,因而造成被拆迁户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设施补偿,千方百计托人找该项目负责人拉关系、行贿。
而在安置资格的认定上,政策规定由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国土所、乡(镇)政府、国土分局逐级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形同虚设,一般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就基本上过关,因而造成绝大多数空挂户为了套取安置资格,多方找关系贿赂村(社区)负责人。如段某违纪案和刘某违纪案中的空挂户周某、谢某都是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才获得了安置资格。
(三)风险环节工作欠公开。征地拆迁工作信息不公开和不透明,使得协商、谈判等相对隐蔽而又极具“诱惑”的环节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如何公开透明和监督监管风险环节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相对较差,外加少数领导又把关不严,因而常常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违背真实、公平原则,容易发生多方勾结、弄虚作假的串案窝案。
在调查中,许多被拆迁户反映,被拆迁户在与征拆工作人员协商谈好征拆补偿金额后,就由征拆所的工作人员在不列出详细补偿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填写征拆补偿款总金额,而被拆迁户只需签字押印即可,到底是补偿的哪些名目,补偿标准如何,被拆迁户不清楚,周围的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因为未进行公开或公示,大家相互之间都不清楚。
如丹洲乡高泗村余某违纪案和南坪社区徐某违纪案中,都是由于村干部把关不严,程序不公开,在未核实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在拆迁安置申请表上签字上报,让空挂户获取了安置资格,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自由裁量行使欠监管。为了加快拆迁工作进度,征拆所赋予了征迁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又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必要的制度规范,使得工作人员在其所负责的工作上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这就给伺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者滥用手中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贿受贿者有机可趁,从而加大了征迁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
同时,对于基层党员干部,一般群众也慑于他们在地方的权势,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从南坪社区徐某违纪案中不难发现,一线征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手中的职权,和基层干部合伙为南坪社区虚列房屋设施补偿清单,从而使南坪社区顺利获取了空套的房屋补偿款,给国家造成了1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四、建议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要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腐败案件必须坚持教育监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查严惩多管齐下,做到惩防并举、从源头抓起,建立健全征地拆迁领域防治职务犯罪的机制和体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强化学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首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服务宗旨教育。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联系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立足本职岗位,开展以查找廉政风险点为主并结合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其次,要严格征迁工作人员选用准入机制。
凡是进入征地拆迁一线的人员都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获得相应的从业上岗资格,同时要加大征迁从业人员的法律与政策学习力度,牢固树立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理念,增强业务能力,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风险防范管控体系。
一要强化政策的统一性和平衡性。要科学制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的政策,要尽可能地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政府漏洞和空子。
二要不断完善征地拆迁制度建设,多管齐下构建廉洁从业体系。要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完善的制度来约束干部的行为,另外拆迁项目中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方法、程序、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考核工作,项目完工后对其进行综合考评,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
三要着重加强对基层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监督权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等资金的监管,严格专款专用,建立村(社区)主要干部任期、离任的审计制度,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健全村级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机制,借助群众的力量有效监督和预防基层干部腐败行为。
(三)规范工作程序,营造公开透明征拆环境。
一是确保征迁工作流程规范。加强征地拆迁资料备案审查管理,对户籍、产权、勘察测量、清点复核、计算评估、协议签订、补偿款发放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等资料要统一归档保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少了资料就追究相关责任人,确保有据可查。
二是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征拆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及时公布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情况、房屋结构面积、地上附着物清单及补偿金额等重要信息,接受其他拆迁人员和被拆迁户的共同监督,提高征拆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确保权力阳光运行。对勘察、测量、清点等环节严加把关,并由专人负责进行抽查、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度。要注重从征迁岗位的特点查找廉政风险点,对极易出现权力寻租行为的关键点要始终盯紧不放,及时堵塞漏洞,让别有用心的人提心吊胆,不敢下手,无处下手。
(四)加大查处力度,发挥案件惩戒治本功能。
一是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办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挖掘征地拆迁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是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结合办理的案件,查找该领域体制、机制存在的漏洞,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三是建立征地拆迁领域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要注重打击与预防并举,根据本地区案件的特点,深入拆迁、补偿、安置的各个环节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对腐败易发多发的环节,要采取权力分解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增强监督,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预警,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第二篇: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教育系统原本应该是圣洁之地,然而近几年发生在学校的腐败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情沉重。仅2011年四川省内江市纪委就相继查处了国家级重点示范中学隆昌一中、省级重点示范中学资中球溪中学及隆昌六中等一批教育系统有关人员腐败案件,教育系统腐败案件的易发、高发态势令人担忧。因此,深入分析教育系统腐败的特点、成因,并切实加强预防措施,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系统腐败案的特点分析
(一)从涉案主体看,“一把手”违纪所占的比例大。当前,中小学校普遍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多数学校是校长和书记“一肩挑”,作为“一把手”的校长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权力过度集中,为“一把手”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同时,随着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学校事业处于迅猛发展阶段,大量的基建工程付诸实施,往往出现“工程竣工,校长下马”的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的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特别是涉及学校的腐败案件,“一把手”违法违纪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如2011年内江市纪委就相继查处了三个学校的“一把手”腐败案件。其中,隆昌一中校长曾某某因受贿5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二)从发案环节看,基建维修、后勤管理、物资采购、教师录用调动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1.在学校基建维修环节收受贿赂。在学校新建教学楼、实验楼、教职工、学生宿舍及食堂、足球场、篮球场等配套的教学服务场所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及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等环节收受不法建筑商的巨额贿赂。如隆昌一中原校长曾某某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修建隆昌一中博雅教学楼、致远教学楼、女生公寓楼、教师集资楼等过程中,先后收受隆昌县某建筑公司彭某等9人前后30次送的37.6万元,副校长谌某某先后收受隆昌某建筑公司3次送的4万元。 2.教师录用、调动环节收受贿赂。由于当前我国的教育资源分布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很多教师都想方设法调入国家或省级重点示范中学工作,以便获得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经济待遇。同时,作为部分国家或省级重点示范中学的校长,一旦丧失政治底线,便有可能利用职务影响,操控教师的录用及调动环节,从而大肆收受贿赂。如隆昌一中校长曾某某在担任隆昌一中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新教师招录、教师调动过程中先后多次分别收受有关人员送的贿赂共计6.9万元。 3.在教辅教材、校服及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教辅教材、校服等物资采购过程中,因涉及学生人数多,利润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导处、总务处主任往往成为了部分私营业主重点“公关”的目标。如隆昌一中校长曾某某相继多次收受校服供应商曾某等人送的贿赂7万余元。 4.在学校后勤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其中,在学校食堂、小卖部、文印室对外承包过程中,收受有关人员的贿赂表现的尤为突出。如内江师范学院原院长刘某某等人腐败“窝案”中,就利用学院食堂对外招租承包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有关承包商的送的贿赂,最后受贿34.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 (三)从违纪手段看,乱收费、收入不入账、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行为的“温床”。客观上,由于之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行业的资金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太多,导致部分学校屡禁不止的采取乱收费等违规方式弥补自身经费的不足。但同时部分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广辟自身随意开支的费用来源渠道,处理一些请客送礼的费用,往往采取了乱收费、预算外收入不入账,甚至虚开维修、购买办公用品发票的方式私设“小金库”,同时也直接诱发了贪污、私分、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如2011年内江市纪委查处的三所中学违纪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其中,隆昌县某中学采取学校食堂、小卖部承包部分收入不入账、虚开维修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31万余元,“小金库”资金被用来购买校长用车15.23万元,接待市、县有关部门及请客送礼等支出9.5万余元。资中县某中学采取向高一、高二、高三年级的学生违规收取补课费并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达170余万元,其中用于发放教职工补助25.68万元。 (四)从危害后果看,涉及群体多,影响面广,社会影响坏,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切身利益。教育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整个社会,触角延伸到每个阶层。教育系统的腐败行为,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辱没了教育系统高尚纯洁的职业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影响了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把腐败的恶性理念传导给学生。因此,教育系统的腐败行为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和传染力。同时,教育乱收费等行为也直接加重了学生和其家庭的负担,教辅材料、校服等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又将腐败的利差成本直接转嫁给了学生和其家庭。学校对外承包食堂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食堂饭菜质量低劣,影响学生的营养供给。
二、教育系统腐败案的成因分析
造成教育系统腐败案频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腐败者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监管方面的客观诱因,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道德防线失守,法纪意识淡薄,导致了腐败者人格扭曲、私欲膨胀。 1.不注重学习和教育,放松了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隆昌一中校长曾某某、副校长谌某某都出生在贫苦农家,恢复高考后进入师范学院学习,毕业后逐渐从一名普通教师成长为县处级学校领导。而他们的蜕变也正是发生在他们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正如他们在各自的悔过书中提到的一样,由于走上了领导岗位,就变得自认为能力强,自命清高、自以为是,自恃才能,不再注重学习和接受教育,逐渐放松了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对是非的鉴别能力下降,把握自己的原则也开始放松,开始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步步地走向腐败的深渊。他们用自己亲身经历和切身感受警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加强学习,主动接受教育,这对正确把握人生,从思想上抵制各种诱惑,防止腐化堕落非常重要。 2.背离根本,权力观扭曲,宗旨丧失,只谋私利。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必然导致个人私欲膨胀,从而堕入腐败的深渊。曾某某、谌某某等人忘却了组织上对他们的培养,忘却了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忘却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一宗旨,当上校长后随着权力的不断增大,渐渐淡忘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在行使权力时考虑更多的是为自己多捞点实惠,是为了权力的寻租。正如谌某某在悔过书上写的,忘记了领导对其在部队入党时的叮嘱,即随时随刻“信仰不能丢,本色不能改,行要端”。 3.法纪意识淡薄,自我约束力缺乏,心理失衡,自甘堕落。曾某某在其悔过书中写道“由于没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导致自己认为得点小礼品、小红包也没有什么”,这样一来,从第一次收受小额礼金到后来发展到单次受贿10万元,私欲逐步膨胀,将党纪法规抛之脑后。谌某某也在其悔过书中写道,“不满足欲望,总是同社会上有钱的人比,在违反法纪时,还不断地找很多理由来自我安慰,好使扭曲的心态少一些良心的谴责”。正是由于曾某某、谌某某、周某某等人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对违法乱纪存在侥幸心理,才能一次次地私设“小金库”,一次次地进行权钱交易。 4.作风霸道蛮横,唯我独尊,听不进不同意见。正如曾某某自己所言,在成为隆昌一中的校长后,自恃才能,自以为是,以个人所言代替集体决策,听不进不同意见,以致在用人、确定基建承建方等方面一人说了算,才使自己在腐败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二)权力过度集中,监督管理上的失控,滋长了学校“一把手”的狂妄自大、为所欲为。 1.“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失控。当前,教育系统特别是学校校长掌握着教师调动、录用、组织实施基建维修、后勤管理、学生就读等权力,尤其是一些资历老、能力强、功劳高的“明星校长”,光环笼罩,社会瞩目,广受尊崇,在学校里有着崇高的威望,在教职工里“说一不二”,失去监督,一旦其放松心里防线,腐败将成为必然。正如曾某某所言,若是能有人真正敢于反对和阻止,或许也就不会发生一次又一次的腐败行为了。 2.监督制约机制流于形式,导致监管乏力。一是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由于人员力量、素质等方面的缺乏,对学校基建维修、后勤管理缺少相对细致、针对性强的制度和规范,导致行业内部监督空洞。二是学校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甚至整个领导班子集体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学校“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及“一把手”的权力过大,导致学校内部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三是外部监督相对弱化。长期以来,各职能部门及人民群众都把学校当作“净土”,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学校腐败缺乏警惕性和预见性,缺乏有效的腐败预警和发现机制,一些教育腐败无人察觉,无从发现,也就无法查处。 (三)财务管理混乱,干部交流相对滞后,成为了诱发学校腐败行为的重要因素 1.财务管理混乱,“小金库”盛行。从近年来已查出的教育系统典型案件来看,学校校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维修、后勤管理、物资采购等环节受贿的同时,90%以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小金库”往往涉及金额大,持续时间长,开支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管,必然导致腐败行为。而“小金库”的开支绝大部分都被学校领导用来个人挥霍、贪污私分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行贿送礼。“小金库”已经成为了教育系统频发腐败案件的一个“毒瘤”。 2.学校领导干部交流滞后,“近亲繁殖”现象严重。教育系统由于其专业性、权威性等因素,大多数学校的校长长期在一个工作岗位上担任领导干部,而且学校的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一般均从本学校提拔,近亲繁殖现象严重,为部分“明星校长”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如曾某某自1994年起担任学校校长至2011年被查处时,担任校长长达17年之久,期间由于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无数”光环笼罩,导致其在学校任意妄为、畅通无阻,完全失去了监督,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在隆昌一中没有他办不到的事情,狂妄自大至此,走上腐败的道路成为了必然。
三、预防教育系统腐败案的对策
(一)加强法纪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一个人如果意志薄弱,情趣庸俗,品格低下,就会见利心动,见财心痒,见色脑昏,对于学校教职工,由于他们大多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对他们的法纪教育引导尤显重要,特别是学校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们,要通过关口前移,加强党纪国法的教育。要更注重对他们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这“三观”的正确培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真正树立起对人民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观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遏制“权为私用”的主观臆想,尤其是要用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来实现像谌某某入党时,部队领导对其所说的“信仰不能丢,本色不能改,行要端”的要求。正是因为曾某某、谌某某等背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操守,所以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二)坚持制度管人,从机制层面上遏制学校腐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行业内部财务审计和监察力度,积极探索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等第三方介入重点学校内部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规范中小学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资金的良好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重大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施工监管、资金拨付监管等环节的监管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控制和操作,预防学校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后勤管理、物资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转让进行清理和严格审批程序,对重大资金使用、重大物资采购必须逐级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搞好权力分解,建立和完善对学校“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许多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机制僵化、政务缺少透明、决策不科学等现象。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便是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监督行为的实施由于制度上的失缺等原因而显得苍白无力。事实证明,仅靠个人的人格修养或不稳定的良心发现,大多难以避免权力的滥用。一是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中小学校校长的交流轮岗力度,避免出现长期在一个工作岗位上担任领导干部的现象,为其搞“一言堂”提供土壤。二是要充分搞好学校党内的民主。要积极发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作用,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机制。三是要坚持和强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科学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资金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违规决策。通过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有效落实权力制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破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使腐败者不能违法。 (四)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学校各项经费保障和监管到位。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学校教育发展遭遇“资金”瓶颈,已成为当前学校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学校教育乱收费、乱摊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为部分学校领导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浑水摸鱼”、损公肥私提供了“契机”,出现了私设“小金库”等“借发展之名、谋一己之私”的问题。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的目标,确保学校各项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入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察力度,确保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政府投入的资金真正落实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上,确保学校各项经费监管到位。 综上所述,上述教育系统的典型腐败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而是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最终将走上违法犯罪、身败名裂的道路。因此,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党的宗旨,认清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正确行使职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浅议廉政风险防范应做到经常化与规范化最近,笔者在一些乡镇和部门调研时发现,少数部门对廉政风险防控形式化,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停留在嘴上、效果不明显,存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一阵风”的问题,形成廉政风险防范“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无关紧要”的“怪圈”。
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上存在着廉政风险防范“无用论”、“无关论”的错误认识。二是廉政风险制度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逐步完善,导致防范措施跟不上变化了的形势。三是经常性开展督查不够,部分干部形成廉政风险防范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导致部分重点岗位干部思想麻痹松懈,走上违法违纪之路。因此,笔者认为:廉政风险防范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抓起。
一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重要性的教育,把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廉政风险防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重要内容来抓,督促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参与、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指导,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传达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干部职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廉政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消除“风险离我很远”的错误观念,把风险点的查找、防范措施的制定作为学习教育的过程,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消除抵触心理,纠正错误认识,努力营造全员参与、全员支持、全员防控的良好氛围。
二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廉政风险防范重点抓、抓重点,做到重点对象全面排查,重点领域全面防控,重要环节全面履行,重要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协调抓、抓协调。做到组织有力不越权、协调有方不包办,履行职责不越位;坚持反复抓、抓反复,做到廉政风险防控常抓不懈,不断提升。
三要抓好廉政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对那种不适应重点岗位的防范制度,该废除的坚决废除,该完善的要及时完善,切实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真正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要加大对廉政风险防范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除了组织自身检查外,上级党委和纪委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巡回督查,让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时常绷紧廉政风险这根弦。
五要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廉政风险防范科学化水平。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结合具体业务,学习借鉴外地外单位的实践经验和典型做法,科学运用、大胆创新,做到廉政风险“找得准、防得牢、控得住”;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要做到固本强基,着眼长效;切忌前紧后松,虎头蛇尾,既要做到不漏一岗、不少一人、不缺一项,切忌敷衍了事、消极应付,又要做到风险查找全面,措施防控有用,机制建设长期有效。
用民主的方法做好群众工作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我们党确立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一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创造的一种科学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也是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的根本方法。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深刻揭示了民主政治的实质,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崇高境界,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方法是民主,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群众工作是扎根群众、联系群众、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是党的基础性、经常性、全局性、根本性工作,是我们的传家宝。做好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基石,是否重视做群众工作,是否善于做群众工作,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工作上是否称职、领导能力强不强的一个基本标准。民主的工作方式,是群众工作的基本方式;民主的工作方法是群众工作的根本方法,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危险,我们要求群众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同时我们要尊重群众团体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意见。群众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如果我们不尊重群众,不信仰群众,就不能和群众打成一片,就不能取得群众对于我们的相信和尊重。我们只有尊重群众,信任群众,群众才会尊重我们,信任我们。解决日益凸显的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咒骂,也不能用拳头,更不能用刀枪,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
当今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人民群众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社会矛盾,而且大量的又与利益纠合在一起,大量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又汇集在基层一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和善于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尤其要注意解决好在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维护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切实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当作大事来对待,凡是群众提出的意见都要真心实意地去听取,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自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拜群众为师,向群众问策,从群众中汲取营养、增长智慧。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着力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评价权,让群众可以随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增进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信任。同时,要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引导群众用民主协商的办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以基层民主激发群众中的生机与活力,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来。
第三篇: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4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4-09-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九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2014]第11号2014年09月1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为了落实上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7月4日以公告向社会发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结合今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创建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城市”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一)推进现代文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市历来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创建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办法》的制发是深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我市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在逐步提高,依法诚信纳税也在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认同,但是“偷、逃、骗、抗、虚开”等税收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和税收违法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可以从上制度约束失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对税收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可以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这既是对税收违法者的失信惩戒,也是对诚信纳税者予以守信激励,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2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渠道、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原则。《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公布渠道。《办法》第三条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自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办法》参照总局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进行了调整。
(四)公布内容。《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五)管理措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公布期限。《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七)异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