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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时间:2022-05-11 19:05:02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ān quán,通常指人没有危险。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免除了使人感觉难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第一篇: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条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等。

第四条 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 商品陈列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 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第二条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条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

第二条 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第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食药监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第三条 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第四条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第五条 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5)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6)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第六条 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条 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第三条 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第四条 对于符合召回条件的不安全食品,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停止经营,主动召回。

第五条 主动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二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三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六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七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八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第十二条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第三条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第四条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

第五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严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认真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四条 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

九、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条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 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及加工用具、容器清洁消毒和维护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使场所及其内部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第二条 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三条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除虫灭害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避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

第五条 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第六条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第七条 应建立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八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一、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第二条 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第三条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四条 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 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第八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二、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排专人负责经营加工后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第二条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条 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第五条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六条 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七条 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第九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食药监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条 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条 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四、空调及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

一、作业人员要求

1、作业人员要佩戴相关防护用具作业。

2、作业人员要熟悉空调系统设置情况(系统类型、风管材料、尺寸、设备部件构成、位置等)以免发生事故,或损坏设备。

二、具体清洗项目及周期:

1、对进风口、排风口,每两周擦拭一次。

2、对过滤器、空气过滤网、净化器等,每三个月进行清洗一次。

四、清洗备案

所有清洗消毒作业在完成后都要填表记录。注明清洗设备编号、放置地点、清洗消毒人、清洗时间及必要的备注信息等。

第二篇: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葛柘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

(9)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学生的饮用水由学校卫生教师负责管理。

(2)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4)要求学生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以上关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的相关资料由范文大全整理,请继续关注范文大全。

第三篇: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3、健康体检须到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4、健康证专人专用,不得转借、涂改、倒卖,上岗操作时必须配戴或悬挂明显处以便群众监督;

5、在体检中凡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6、用人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中应随时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有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疾病,及时治疗或调离,职业禁忌调离率达100%;

7、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应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检查作为经常性监督的常规内容,督促健康体检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个人卫生制度

1、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洗换工作服、帽)。

2、仪容仪表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带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

3、操作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等。

4、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者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5、凡患有五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如流涎、肛门瘘、膀胱瘘等,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3、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五不(即:不随了吐痰,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对食品打喷嚏,不直接用勺尝味)。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

8、环境卫生要做到无脏、无异味,泔水桶、垃圾车、废品堆、下水道要及时处理清运,保持整洁,厕所应经常冲洗,防堵防漏。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1、 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 碱水(或餐洗净)→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3、 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 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餐洗净、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将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 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6、 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 洗刷结束,要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8、 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不留死角,保持清洁。

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相关要求。

2、墙壁应有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有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二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2、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行为。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三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四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五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等工具或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六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七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3、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4、加工凉菜的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当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十条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摄氏度以下或6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第二条 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三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四条 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再次受到污染。

第五条 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培训一次。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培训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 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 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 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 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局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六)收集当日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食品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专间操作规程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操作: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3、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4、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

不符合要求食品处理规程

符合以下条件的食品不允许使用并坚决予以销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四篇: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发经营者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

三、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确保食品经营安全,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三、不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或依法予以赔偿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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