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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行政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菁选2篇

时间:2023-02-05 13:25:04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行政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行政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菁选2篇

行政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适用本规定,包括市委各部、委、室,市*各办、局,市人大,市*,各*,各人民团体,乡镇街区,市属和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由市财政局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下达“三公”经费年度预算。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不准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对超预算支出的单位相应减少下一年度预算,并向市*、市财政局书面报告超预算原因。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特殊原因需追加的,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报表制度,各单位每月15日前按时向市财政上报上月份《“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便于动态掌握、分析和考核各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收支分类会计科目细化填列“三公”经费支出数据,分别按照“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据实核算“三公”经费,并做到相关报表与会计账簿一致。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七条 市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出访团组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访。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需经市*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据实拨付。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不得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核销管理,详细核实出国人员国(境)外费用报销单,认真审核出国(境)相关批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必须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报销凭证必须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单位分管领导签批,主要领导予以审签,明确审核审批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控制公务接待费预算,未经市*审批不准超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细致审查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记录)的合规性,杜绝违规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准用公款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对于正常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公务接待用餐不得超标准安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与接待无关或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在规定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真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项目支出科目。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四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公务用车配备规定,对于可配备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按规定范围、编制和标准从严控制。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申请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要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对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安排意见,报市*审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采购。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经市*审定后依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各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等费用实行定点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应切实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内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节约运行费用支出。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完善“三公”经费控制制度和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三)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

  (四)接受承担监督职责的党委、*、人大、*机关和各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

  (二)通过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和分析,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加大对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主要职责。

  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部门工作职责,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区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市人大、市*、市法院、市*、各人民团体、各*市委、市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下达后,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三公”经费支出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科目中分别列支,并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填报,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到其他单位列支或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间为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

  第七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三公”经费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报销程序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外*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佳财行〔2014〕2号)。

  第九条 严格公车购置审批制度。必须按照规定的配置范围、配置数量和配置标准进行车辆配置,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规定更换旧车,不得擅自添置公车。凡车辆报废、购置、更新由各单位(部门)报市*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帐,包括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油卡使用台帐等。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实行一车一档,油卡应实行管用分离,集中管理。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油卡使用台帐每季度统计一次并归档,作为“三公”经费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佳发〔2013〕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改革政策。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费用结算等严格执行市委办、市*办《佳木斯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佳办字〔2014〕12号)。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开展常态化的明察暗访,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严肃查处,不仅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还要对相关单位及相关领导严格实施问责,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五条 *门负责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以及经费的核拨,并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超标准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不按规定履行“三公”经费审批程序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时,依法对市直部门、单位“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一)“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调整情况;

  (二)“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三公”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五)“三公”经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未经预算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

  (二)擅自提高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虚报出国(境)团组级别、人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市,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出国(境)费用;

  (三)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违规配置和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摊派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

  (四)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

  (五)变相公款消费,将公务接待转入环境奢华的私人会所;

  (六)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

  (七)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过节送礼;

  (八)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接待定点饭店制度;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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