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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篇】

时间:2022-05-11 09:50:02 来源:网友投稿

基础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下的承重结构,如基坑、承台、框架柱、地梁等。是建筑物的墙或柱子在地下的扩大部分,其作用是承受建筑物上部结构传下来的荷载,并把它们连同自重一起传给地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职生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职生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篇

第1篇: 中职生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张建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

        摘要:房地产市场价格均衡、消费市场从高到低自然分布,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均衡化发展的重要特征。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呈现出以上态势,尤其是房价的非理性上涨,虚高的房价严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且对宏观经济市场调控产生负面影响。基于此,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层面出发,对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视角;房地产;宏观调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21-02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并得以逐步健全和完善。2008年以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我国城市房价出现井喷式增长,过高的房价与较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形成鲜明的对比,涌现出一大批“蜗居”、“蚁族”等。为了遏制房价过高、解决人们买房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连续多年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予以宏观调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然而,与预期目标相比,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本文研究意义重大。

        一、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通常而言,国家对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市场供需结构平衡、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的逐渐增多,房地产市场出现不均衡发展态势,为了引导房地产市场有序、均衡化发展,国家从政策层面出台了一些经济宏观调控办法,利用经济法等法律手段予以宏观调控,逐渐引导房地产市场步入正轨,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现阶段,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房地产市场资源分配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部分信息传输过程出现差错,并且具有随意性和滞后性。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控和约束,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正规化运行[1]。

第2篇: 中职生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王丽
来源:《中国市场》2018年第04期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复苏,各国的经济发展都维持在一个高位运行的水平,但是经济的发展也逐渐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资源总量的减少,尤其是非可再生资源,总量在急剧减少,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便是在这个时候提出的。循环经济不仅要求技术层面上的资源利用创新,它还表现为一种发展模式的变革,因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把它确定为发展战略,当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近些年也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文章旨在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环境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4.277

        1 循环经济的内涵

        1.1 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的变迁

        20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普及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助推力,经济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以及生态退化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必须要重新认识自然,遵循自然规律,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具体到经济上就是要摒弃之前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逐步地实现绿色发展,变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为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所带来的问题。为此,美国的经济学家于20世纪60年代首次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它要求物质在不断循环的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把资源的整个利用过程组成一个闭合的物质流动过程,使得資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少生产甚至是不生产废弃物。可以说,这样一种理念完全是符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律的,但是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在我国引起重视已经是20世纪90年代,并且在2003年才在法律层面上被《清洁生产促进法》所吸收。

第3篇: 中职生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09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8月1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9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案例2分析: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题

(1)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8年1月10日。

(3)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单项选择题

5C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

案例1分析

(1)丁的主张不成立。退伙人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戊的主张不成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不合法。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案例2分析

(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C 5。C

三、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 3。ACD 4。AB 5。AB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

(1)甲能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即为投资人决定解散。甲是投资人可以决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2)应由甲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甲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清偿所欠税款,最后为其他债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单项选择题

1.C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

(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关于合作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一、名词解释

1.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

2.破产和解: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之间达成相互间的谅解,就债务人重整和债务清偿等达成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2. A

三、多项选择题

4. ABD

四 案例分析

(1)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设定抵押的时间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可撤销。

(4)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5)无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D公司受让司机床的价格合理,已经交付标的物,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不能要求撤销。

(6)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章 合同法

一、名词解释

1.效力待定合同:又称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因主体资格欠缺,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 C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不能,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

(4)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

一、名词解释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享有的专用权。

2.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题

(1)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LION”注册商标。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经注册,注册人就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即为侵权。

(2)台湾莱茵国际有限公司对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第一,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第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A市思展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既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

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是违反我国有关商标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因而应受到一定行政处罚,即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4)在计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时,可依以下两种标准来计算:第一,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第二,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一、名词解释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或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题

(1)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我国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告销售者和生产者任意一方,另一方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还应赔偿其它有关间接损失费用。

(4)追偿权。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安全保障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知情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和知悉相关真实情况。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题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责任要求饭店消费者对予以赔偿。

(2)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小婷突然摔伤,大腿骨折,门牙折断,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名词解释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1. ABC 2. BD 3. ABCD 4. ABC 5. ABC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该经销公司的“奖励”行为实际是一种帐外回扣,属商业贿赂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该经销公司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分析:不合法。本案中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一名词解释

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意指为数不多的销售者。在上,只有少数几家厂商供给该行业全部或大部分产品,每个厂家的产量占市场总量的相当份额,对市场价格和产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二、单项选择

三、多项选择

四、案例分析

1.(1)违反了反垄断法;

(2)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3)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

2.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固定交易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三章广告法

名词解释

广告即之意。广告是为了某种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

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的法律。

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制定一项能测定的目标后,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然后在市场上执行。

单项选择

A2C3B4A5B

三、四、案例分析

1.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2.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应予以制止。

第十四章 票据法

一、名词解释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单项选择题

1.C 2.B 3.C 4.A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 4.ABCD 5.ABD

四、案例分析题

(1)所谓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所谓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票据的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其二,取得者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何谓“重大”,依据票据交易习惯确定。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应当禁止,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保护之必要,因而各国票据制度均否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给付对价,包括已经实施的对价给付行为和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给付的对价。本案中丙支付了对价。

(3)享有。本案中丙支付了对价,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五章 税法

单项选择题

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 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消费额或消费数量 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题

(1)偷税是指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2)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肖老板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处以罚金外,按、杀人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肖老板,采用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致人重伤,构成犯罪。

第十六章 劳动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确立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

1.不需要。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合同试用期内提出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王某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不需要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禁止的义务。

第十七章 仲裁法

一、名词解释

1.仲裁:仲裁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第三方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2.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

1.(1)可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协议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不能。

(3)不能。

(4)调解不成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1)无效。因为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2)有效。因为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3)不正确。因为双方有仲裁协议,应申请仲裁。

(4)正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不正确。因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判决是有效的

第十八章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审理的审判程序。

3.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

三多项选择题

四、案例分析题

四大儿子是原告,小儿子是被告。女儿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她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他们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王某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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