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拼音是què rèn,汉语词语,指明确辨认。从“确认”与“确定”的区别可以看出,“确认”并不具备“承认”和“肯定”的意思。其着重强调的是对事物进行“肯定”时所发生的过程,而不是对事物的直接“肯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5篇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篇1
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
股东身份的争议与确认现实中常常会出现对于股东身份的争议,这就需要确定股东身份的规则。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就是在具体情形下特定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
(1)确认股东身份的一般规则
确认股东身份的一般规则是:如符合股东身份的取得要件,且不存在导致股东身份丧失的法定事由,则对该股东身份予以确认。
(2)确认股东身份的具体规则
①公司内部就股东身份发生争议时的适用规则
在公司内部,即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身份发生争议时,适用以下规则:
a. 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股东名册之记载,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于股东均应记于股东名册之上,因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都应推定为股东。
b.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的出资有瑕疵时,也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等规定,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出资评估不实的,应当补足出资或补缴差额。显然,该规定表明股东出资并非取得股东身份的必要条件,承认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身份,其宗旨在于确保公司设立有效,保护交易安全。
c. 投资者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也就是说,除未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外,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这时应根据其符合实质要件而确认其股东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符合实质要件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登记形式,补正取得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
②公司外部就股东身份发生争议时的适用规则
公司外部就股东身份发生争议,涉及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时,适用以下规则:这时对外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股东登记,它表明国家登记机构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确认和公示,这种登记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因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样规定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③实际出资人如与名义股东就股东身份及股东权利发生争议时的适用规则
a. 如双方的争议涉及善意第三人的,确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
名义股东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公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根据《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应确认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
b. 如双方之间争议不涉及第三人,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确认实际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这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之规定,应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如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的取得方式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不能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但实际出资人可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篇2
篇一:患者身份确认制度(新)
患者身份确认制度(试行)
一、护士在进行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诊疗活动等各种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三种患者身份识别的方法,如房床号、姓名、性别等,不得仅以房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查对时请患者亲自告知其姓名和∕或查对"腕带"上姓名等信息。
二、对手术患者、重症监护室患者、新生儿科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和血制品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和确认患者身份的标识。
三、对无法进行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必须佩戴"腕带",由医护人员为其命名如:无名氏+性别+序号。
四、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护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并确认"腕带"信息。
五、使用"腕带"时,内容应填写齐全,实行"双核对"(" 腕带"与病历各类信息同时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佩
戴。
六、在急诊、病房、手术部、重症医学科、产房、新生儿室等之间交接患者各关键流程中,建立、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准确性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并记录。
七、在手术当日患者转运交接中,有识别患者身份的具体措施、交接程序。
八、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应交待注意事项,不可自行去掉,发现皮肤过敏现象及时处理。
各种操作前身份确认流程
一、"腕带"使用管理制度
(一)对手术患者、重症医学科患者、新生儿室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必须佩带"腕带"。
(二)腕带由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为患者佩戴。填写患者详细信息,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腕带"使用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三)腕带一般佩戴于患者上肢,特殊情况佩戴于下肢。 (四)严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随意将病人腕带取下。 (五)执行各项治疗护理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信息。 (六)如"腕带"不慎丢失,责任护士应重新核对、填写信息并及时佩戴。
(七)严禁任何人涂改,刮除"腕带"信息。
(八)腕带标识是病人的专用信息,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二、"腕带"身份识别规定
(一)医护人员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年龄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二)对手术患者、重症监护室患者、新生儿科患者、急诊科患者、需抢救患者、输血和血制品患者、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昏迷、意识不清、无自主能力、失语、听力障碍、精神异常、产妇、危重症患者、镇静期间患者、7岁以
下(含7岁)患儿、特殊患者等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和确认患者身份的标识。
(三)护士在为患者使用"腕带"时,实行双核对( "腕带"与病历各类信息同时核对),"腕带"记载信息包括:患者科室、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血型、过敏史、手术部位、手术名称等,由病房责任护士或接诊护士负责填写。
(四)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识时,必须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腕带"损坏需要更换时,同样需经双人核对。佩戴"腕带"应准确无误,注意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
(五)介入治疗或有创伤治疗活动、标本采样、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前,医务人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并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核对床头卡和"腕带",确认患者身份。
(六)在急诊、病房、手术部、重症医学科、产房、新生儿室之间转运交接病人时,除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外,严格按照交接程序进行交接并登记。
(七)围手术期患者"腕带"使用时间必须依据护理规定,即手术前一日开始使用,手术后病情危重期间使用,病情稳定三日后由病房责任护士评估核对后取下。 腕带使用指引: 手术患者→蓝色
产妇及新生儿→粉色
危重症、昏迷等特殊患者→红色
篇二:病人身份确认制度
病人身份确认制度
一.为了医疗安全,来院就诊的每位病人必须如实填写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首页上的身份信息。
二.要求在对病人实施任何检查、操作前或运转病人前至少核对两种以上的病人信息,(住院病人:姓名和住院号:门诊病人:姓名+磁卡号),确认病人身份。
三.核对病人姓名时,请病人或其家属说出病人的姓名,确保身份正确性。在核对病人信息时,医用腕带信息可替代患者床头卡信息。
四.门诊和急诊的各个流程均需做好病人身份确认
1.预检时需核对病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并核实有疑问的信息;
2.挂号室在输入病人信息时,再次核对上述信息,并核实有疑问的信息;
3.医生在为病人开写处方、各种检查单及住院证时,必须核对病人基本信息;
4.药房在发药时都必须核对病人的基本信息,以保证确认病人身份。
五.入院处在为病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根据病人的身份证或医保卡核对住院病历首页信息,并对有疑问的病人信息加以核实。
六.每位入院病人到达病区时,护士必须核对病人信息是否与身份证或医保卡符合,然后填写诊断小牌,床头卡及腕带,如有不符,通知入院处,纠正错误信息。医师接待病人时,需再次核对病人信息是否与身份证或医保卡符合。
七.腕带使用规范
1.病人住院期间佩戴腕带。护士应向病人或家属交待医用腕带的用途,取得他们的配合。
腕带佩戴在左手腕部(特殊情况除外),松紧适宜。
4.若在住院过程中发生腕带脱落、损坏,由病房护士及时根据病人信息补填,佩戴。
2012年2月修订
篇三:新版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新版患者身份识别制度的内容:为了科学准确识别患者信息,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对住院患者实行双重身份识别,即实行腕带标识和床头牌识别管理。具体如下:
1)住院患者床头或床尾均悬挂床头牌,对全院范围内的住院患者、急诊抢救患者、急诊留观患者均使用腕带标识,精神科患者实行图片信息、姓名识别。床头牌及腕带标识作为各项诊疗、手术操作时辨识患者的身份识别手段。
2)管床护士在患者入院时更换床头
牌、为患者佩戴腕带。患者身份信息包括患者的病区、床号、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诊断、护理级别、饮食等。
3)在标本采集、给药、输液输血、手术等各类诊疗操作前及患者转科交接时,尤其是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的转接,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核对腕带标识,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患者身份识别方法且由患者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姓名,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确保医疗安全。
4)使用护士移动站的病区,均使用电子条码腕带,未开通护士移动站的病区使用塑料腕带。
5)对于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急诊无名患者,亦使用"腕带"标识对患者实行身份识别,如需住院治疗,则对其实行腕带标识和床头牌识别管理。
6)患者佩戴腕带标识应准确无误,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注意手部血运情况。一条腕带只限一位患者住院期间佩戴且一律佩戴在左手,作为病人个人信息的主要标识,确保其处于可以随时辨识的状态,不得随意摘取、涂改、转借、遮盖。出院时由护士为患者剪除腕带并销毁。
7)患者转床或转科时床头牌信息随时更换,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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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篇3
1 目的
为了医疗安全,来院就诊的每位患者必须如实填写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首页上的身份信息,急诊科身份不明患者的管理见《“三无病人”管理制度》。
2 门诊患者身份确认
2.1 对门诊就诊患者以就诊卡、医保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编号为唯一身份标识,门诊收费处输入患者信息时必须加以核对,并对有疑问的患者信息加以核实。
2.2 门诊护士在对患者进行评估时需核对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现不符,及时纠正。
a 电话通知门诊收费处,纠正电脑中的错误信息;
b 协助患者对填写错误的信息加以纠正。
2.3 门诊医师在为医保患者开写住院证时必须核实患者的医保卡;由于核对不仔细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规定由该医师本人承担。
3 住院患者身份确认
3.1 住院患者以住院号为唯一身份标识,住院处必须正确输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住院号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并对有疑问的患者信息加以核实。住院处、医疗保险科履行核对患者身份证、军官证、医保证(卡)等证明的义务。
3.2 每位入院患者到达病区时,主班护士应核对电脑上住院病历首页上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住院号等信息是否与患者门诊病历信息相符,如有不符,应电话联系住院处,纠正错误信息。
3.3 责任护士应在核对住院病历首页信息无误后立即为患者佩戴识别腕带。
3.4 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需在“腕带”上注明“无名氏+就诊卡号或住院号”作为身份识别信息。进行诊疗活动时,需双人核对。
3.5 患者在院期间须佩戴“腕带”,出院时由护士为其剪断、取下。
3.6 护士应用正楷字体认真、清晰、完整填写或打印“腕带”内容,便于患者身份的准确识别。
3.7 在对患者实施任何检查、操作前或转运患者前,医护人员均应核对患者信息,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如姓名、年龄、出生年月、病历号、床号等(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获经批准
院长 日期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篇4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
(一)判断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二)资格认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
(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改制时日前(2018年12月31日24时)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5)不因婚嫁关系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
3、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
7、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以下几种情况予以界定:一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活了许多年,至今仍无户口的;二是外来妇女户口落户本村,生活几年后,又无故事离家“失踪”,至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三是村民“自行消失”,好多年谁都没见过,派出所仍保留其户口的;四是当年买了商品粮户口,本人始终没有工作,至今仍留在村里以种植父母留下的土地为生的;五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六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在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9、以下几种情况需开证明信方可界定:一是外嫁女,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且户口没有开走的;二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女婿户口没开入本村的;三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不在本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10、对成员界定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1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并按程序登记备案。
12、本规定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基准日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4时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并报乡政府备案。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及时归档。在成员界定工作中,各阶段要进行记录并归档,对明白纸、公示栏、会议记录、成员名单、群众反馈意见、暂缓确认人员登记表都要列入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必要的还需保存照片或视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篇5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
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
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人员;
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
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
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
(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8月15日-20日)。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摸底登记(8月21日-31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9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
(四)上报备案(9月26日-30日)。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
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95号),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18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标准。在第4页中成员身份的取得包含:1、原始取得2、依法取得3、申请取得三种。在文件第5页中2.依法取得。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确认的情形:(1)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现在东白岭村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反而提出由原始取得人员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我们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文件第6页中(四)特殊事宜处理办法2.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确认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园区备案的规定。
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原始取得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原始取得人员要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通过投票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与海港区政府下发的2018年95号文件相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衍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人权理应该得到保护。请求省委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权益,保护人权不被侵犯。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临农产改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员身份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广泛宣传、结合群众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民参与。
按照“以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为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确认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可认定”12种、“待议定”7种和“不认定”6种等三大类型25种情形逐一分类,按照“户主申报——调查核实——审核甄别——公开公示(3榜)——大会审议——群众确认”的成员确认工作流程,确保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1.结合县《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村要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2.民主协商确认。坚持有法依法,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村规民约和成员民主协商解决。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协商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加强成员管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来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来开展工作,各村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二、工作流程和步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乡政府负总责,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组逐户进行。
(一)成立机构(2019年5月20日前)。乡里成立在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全面管理和指导全乡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的领导机构,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成立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要注意充分吸收本村成员中熟悉村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9年5月20日—5月27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结合各村实际,一村一策,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并报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三)发布公告(2019年5月27日前)。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摸底登记(2019年5月27日—6月5日)。开展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分组入户理清村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
2.调查小组根据清查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一户一表),表格内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一、二、三类人员;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须户主(委托人)签字认可;
4.将尚且无法确认或有争议人员情况收集、汇总。
(五)入户确认(2019年5月27日—6月5日)。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六)审核公示(2019年6月1日—6月25日)。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入户确认和审核公示的具体工作程序: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根据资格认定摸底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经乡、村审核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意见;
2.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争议或无法确认人员进行公开审查、讨论,表决是否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表决情况,未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4.会议表决结果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以正式文件报乡镇审核;
6.乡镇审核通过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公示后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定;
8.及时报送县、乡镇备案(含电子文档)。
(七)上报备案和档案管理(2019年6月25日—6月3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要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收养证和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支村两委负责人、调查组签字,并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归档(一式三份,形成一户一表、一组一册、一村一簿档案资料送县档案局(馆)、乡档案室进行管理。
三、村级组织实施
(一)制定村级成员确认工作方案
各村在开展摸底前要成立工作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员确认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五个会议来议定:
第一,召开支村两委会,主要议题是在乡出台确认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特别要明确登记基准日的时间节点、对需要召开会议确定的情况细化,形成初稿。
第二,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比较完善、可操作的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根据村干部包组分工安排,下到各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宣传改革政策、成员确认工作方案、收集村民意见。
第四,再次召开支村两委会议,结合收集到的村民意见,修改完善确认工作方案,形成送审稿。
第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送审稿进行表决,形成正式的确认工作方案。
(二)成员确认工作程序
1、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个类别25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2、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程序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四)档案管理制度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的复印件存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县改革小组备案。
四、确认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并抽调专人组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要全部参与,研究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方式,压实责任,层层推动。乡派出所、计生办、民政、农业站、财政所、农合办、司法所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础信息,认真配合各村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力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三)统一思想认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化解村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集体收益分配矛盾的重要依据。全乡各村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规范、准确、完整。
(四)充分尊重民意。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改革精神与群众意愿充分结合起来,使工作方法与经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形成改革合力,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居民取得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就拥有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每个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享有一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两头占”。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通过召开宣讲动员会、发放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内容、具体办法、操作规程、时间安排等,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七)严格民主程序。各村的基准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确认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确认,原则上均须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八)确保工作质量。村、组要按照工作流程,做好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纸质资料等归档立卷工作,工作中要加强提炼和总结,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可推广的成果。
(九)规范档案管理。成员确认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图片资料,三次公示也都要形成图片资料。
(十)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