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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精选范文4篇)

时间:2022-05-09 16: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请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访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信访4篇

第一篇: 信访

[综治信访]探索法治信访之路 架牢为民信访之桥

  一、主要体会  

  1、重视信访工作,信访责任进一步落实,发展第一要务、稳定第一责任深入人心。  

  修订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条例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信访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市委、市政府坚持将信访工作与经济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党政领导带头包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市委书记XXX到XX工作半年多时间,就20多次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严格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坚持按照条例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认真履行处理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督办机制.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做到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将信访人有效稳控在当地。2005年以来,我市信访总量逐年呈下降趋势,大量的信访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信访部门切实履行赋予的职责,注重扭转以往“以转为主、只转不办、效率不高”的现象,由程序性受理向实体化办理转变,将信访事项做实办好。近年来我市每年都妥善处置来市、去省、进京上访近万批次的信访事项,没有发生一起有影响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2、理顺群众情绪,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10年来,我市强化领导接访下访,以联合接访为平台,以创服务品牌为抓手,以推动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为目的,着力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一是以来访接待中心为载体,实行部门轮值、市区联动、领导参加、律师参与的信访联合接待制度,把群众、领导、部门紧密联系在一起,敞开大门联合接访,齐心协力化解矛盾。每年春节前,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问题是信访热点、难’氪,我们通过住建、建工、人社、信访、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接访,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讨回血汗钱,仅20XX春节前帮助2000余名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2亿多元。二是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工作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我市是开展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较早的地区之一,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做到有访必接,重点人群必接,矛盾纠纷必调。全市各级党政领导每年参与接待群众来访2千多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3千多件。通过领导干部接访活动,既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领导干部又更加全面了解基层稳定情况,掌握基层动态。20XX年南京青奥会和中央巡组在江苏巡视期间,我市每天一名党政领导在信访局接待窗口接待群众的做法,受到省委常委、秘书长樊金龙的批示肯定:“XX坚持领导带头接访,化解信访难题,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保证信访工作的和谐稳定,他们的做法应予推广”,莫宗通副秘书长批示在全省发专报推介。三是信访为民“第一窗口”服务品牌在全市打响,同时在接访大厅设立“云泉窗口”,市领导和信访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坐班接待上访群众,传承张云泉同志为民服务精神,深得群众肯定。四是开通并使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渠道,既方便了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又使诉求渠道更加畅通可靠。目前,我市“阳光信访”和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已全面展开,与省同步实现“网下办理、网上流转”,实现群众信访诉求办理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由于群众反映诉求渠道多样并通畅,我市越级进京到省上访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近几年来没有增加。每年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尤其是去年南京青奥会和中央巡组在江苏巡视期间,我市信访量基本都处于平稳、可控、量少态势。  

  3、创新信访机制,信访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有效减少缠访、闹访、重复访发生。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我市以条例为准则,按照条例中相关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有力地提高了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一是创造性地实行“四部门六联合”工作制度。对疑难信访问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和市信访局四部门实行联合交办,联合督办,联合通报,联合考核,联合提醒和联合追究,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明确包案责任,明确办结时限,有效地解决了一批疑难信访问题。二是从机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群众工作团”,驻镇入村进户面对面开展群众工作,访民情,听民意,解民难,对矛盾隐患及时排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群众工作团的经验做法被国家信访局刊用,并作为内参报中央领导和省、自治区主要领导参阅。三是引入第三方,如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信访接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矛盾协调,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是我市的一个创新做法,国家副**李源潮曾作出批示:“这个经验很好。”国家司法部领导称赞为“全国首创”。目前,这一做法已在省内外推广。四是建立信访保证金制度,压实基层信访工作责任。五是我市在全市村(社区)全面开展了“无越访、无犯罪、无安全事故、无邪教、无涉毒”等“五无”村(社区)星级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在城镇社区以楼幢为单位,在农村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全面推行中心户长制度,中心户长承担“信访信息员、法制宣传员、治安防范员、矛盾调解员、帮教管理员”五项职责。目前全市共设立中心户长2万多个,形成“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的工作格局。通过创新机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少缠访、闹访、重复访发生,信访工作效能有了明显提升。  

  4、规范信访秩序,信访稳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地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市通过多种方式,对和依法逐级走访办法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同时对信访部门自身和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也按条例和办法规定提出办理程序、时限和责任要求,确保了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我市还着力以法治的方式来规范信访秩序,出台了市政府门前集访管理的“四项制度”,对市政府门前集访管理实行通报、考核、否决和奖励四项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实行诉访分离,作为信访部门,我们强化“法治”二字,采取依法疏导、依法分流和依法处理等办法,把属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分离开来,让其按法律程序,遵循法律途径去解决,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由政府部门受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去年以来,XX市区坡子街地下商场业主近百人因办理商铺房产证、土地证问题上访,经多次协调得到妥善解决,但在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协调过程中,两位业主采取过激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问题和建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新形势、新常态下,我们也深深地体会到在贯彻落实的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扰,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思考,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升。  

  1、进一步厘清信访部门职责。厘清信访职能定位,将不应有的职能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去,将矛盾纠纷引入法治化解决轨道,使信访工作轻装上阵,高效运转,回归到法定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推动信访立法,有了信访法,信访工作才能真正强化,信访部门才能真正强势,依法行使权力,才具有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协调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群众的诉求。  

  2、推动信访立法,使信访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主要领域,都有法可依。但就信访工作而言还没有一部。信访是我国现行社会体制下不可或缺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补充,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将长期存在,而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较低,缺少权威性,且调整规范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发展要求,也难以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实施10年来,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因此加快推动信访立法,使得信访工作有法可依,以法律形式对信访工作、信访机构、行政机关以及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明确,以更好开展信访工作。  

  3、完善相关配套的操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感到条例中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且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难以把握。如赋予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职责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以及信访人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追究追责的条款,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缺乏操作性。而且追究责任也不是信访部门说办就能办到的,追究到哪个层面很难确定,十分复杂,难以界定,实际工作中,也难以真正做到位,这都需要相关配套的规定加以明确。进京“非访”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上访,而是一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违法行为一直难以有效遏制。现在“非访”行为是愈演愈烈,现行法律制度和对此缺乏有力的规范和制约,中央和省都非常重视进京“非访”治理工作,并将其作为信访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但作为信访部门对“信访”行为的处置有一定的局限和无奈。“信访”行为,本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但现在处置“非访”的压力大都传递到信访部门,使得信访部门举步维难,如履薄冰。因此建议,完善相关配套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或工作方法,使得信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抓手,有依据,才能切实担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篇: 信访

阜阳市信访局以人民为中心打造“责任信访”新名片

市信访局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于信访工

作始终,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做自己的大事”的要求,全力做好解民情、集民智、维民利、凝民心的工作,用自己的辛苦指数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指数,全力打造“责任信访”新名片。

1、提升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市信访局全局上下通过对党的十九大、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五个纯粹”,牢牢把握“两个要义”即一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信访工作的全过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二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追求。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就是要改善民生,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对待信访工作思想要端正,要有“沉甸甸”的责任感。

2、注重业务能力,提高综合水平。市信访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业务能力建设。一是开展多形式业务培训,制定详细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一对一、点对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开展信访业务培训。二是开展“信访工作规范年”活动。市信访局坚持不懈地推进信访基础规范化建设,多次举办网上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化办理培训班,提升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水平。通过召开专项工作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规范信访事项办理,交流业务工作经验。三是坚持人才“引进来、走出去”提升信访工作综合化水平。市信访局通过招考引进了计算机、法律专业等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通过组织培养和岗位历练已逐步成为单位的中坚力量。此外市信访局还派专人到先进地市如海宁学习交流。与公安、综治、维稳等部门联动,建立县、乡(社区)、村“三级”信访工作体系,通过开展阳光信访、远程视频信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信访评议等,不断提升信访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3、明确强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一是严格落实“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明白自己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内容系第一直接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一岗”对应领导所分管的工作范围中涉访问题,“双责”,领导干部既要对所接手的信访事项处置工作负指导责任,又要对所包案化解的结果负领导责任,倒逼其提高信访工作责任意识,促进信访问题化解。二是始终坚持“一案双查、追责到底”。针对进京重复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三跨三分离”案件,在实地督查中要坚持一案双查,既查责任单位办理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又查相关责任人员尽职履责情况,通过责任追究压实工作责任。三是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要进一步厘清属地和属事责任,领导和部门责任。2017年全市因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210余人,十九大期间,共有18名领导干部和26名直接责任人受到了诫勉、停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政纪处分。

安徽阜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办公室 赵亮 188********

第三篇: 信访

信访条例

作者机构:无

来源:山东国土资源

ISSN:1672-6979

年:2005

卷:021

期:002

页码:5-9

页数:5

中图分类:P

正文语种:chi

摘要: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四篇: 信访

新版信访条例 新信访条例全文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21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信访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兴华办开展《信访条例》大宣传活动

为了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兴华街道办事处根据2021年的工作安排,以“以民为本、和谐计生”为主题在三个社区范围内开展了《信访条例》三月份宣传月活动。在信访宣传月活动中,三个社区的38名工作人员利用入户走访的机会,发放宣传单100余份,走访群众50余户。活动中大力宣传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在宣传“以民为本、和谐计生”主题的同时对信访流程、信访者的权利义务、信访须知等内容进行宣传,让居民们系统的了解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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