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供大家参考。
土地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 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的___________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阅读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1)
——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3篇
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市**1组,负责人:许某某,组长。
答辩人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诉**区x郊某居民委员会第一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系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其实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解有误。在*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本黄皮书中,专家对第五条中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注解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是户口,也是形式标准。第二个是看是否需要该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实质标准。而从原告的情况看,从汉寿迁来被告处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生意经商,以经商为生存保障,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土地的要求。所以原告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只是一个空挂户,并没承包土地,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原告诉称“由于两被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田一值未予调整,致使四原告至今未依法享有承包基本农田的"权利,但四原告每年确与同村村民*等的缴纳了农业税”,首先,国家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再说没有承包土地也就没有农业税,所以*等缴纳农业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第二,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原告应该先行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或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原告诉请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即诉讼标的错误。原告应该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不应该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因为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前提的,没有被征收土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应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等取得了承包土地权利,自然就享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权利,其他村民那时也就无话可说了。
三、原告起诉的二个被告主体资格仍然是错误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没有土地经营管理的职责,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这一职责,这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授权,而没有法律将土地经营管理的权利授予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所以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四、**阁六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95%以上的组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程序,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鼓励村民自治,维持所作决议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原告未承包土地,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如果要享受土地补偿款,应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有资格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土地承包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岳某。
答辩人:岳某某。
被答辩人:谈某。
就谈某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贵委提起仲裁,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请求:
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谈某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谈某以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仲裁申请书称:2001年和2002年,二被申请人趁申请人及其家属未在家之际,在未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申请人的400*方米的良田批为宅基地,其中建房占地192*方米,其余的土地被申请人作为自留地据为己有至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答辩人的审批用地档案材料(见证据材料第19-32页)显示:岳某、岳某某依法申请,并经社、村委会和乡人民*审查同意,最终经南江县国土局同意占用未利用地新建住宅的法定程序。
同时,答辩人出示的现场照片也证实所修建的住房位于原公路上 2002年10月11日,南江县国土局向岳某某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岳某某已出资打好地基并精心管理和使用至今。
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所称是其良田,是其所承包的土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证实。
二、被答辩人谈某至今不是原老公路(二被答辩人住房和地基)所在地的权利主体,以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仲裁其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毫无任何根据妄自认为村社将原老公路处供桥边东至新公路路边,南至郭某承包地,西至被答辩人柴山坎下,北至老桥边的土地划给被答辩人作为修建南杨公路占地的补偿。
答辩人出示的郭某(时任某村1社社长)1997年工作笔记(见证据材料第5-7页),清晰显示1997年12月1日丈量占地记录,仅占被答辩人8×2=16;沙田14.7×8.3=122.01。
共计138.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答辩人所出示谈某1998年3月1日承包土地明细登记表(见证据材料第8页)也证实发包人并没有将原老公路发包登记给申请人。
?二答辩人出示的2011年7月21日某村1社郭某(时任社长)的录像及文字记录(见证据材料第37页)足以证实是答辩人岳某开垦了原老公路非耕地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和地基。
被答辩人谈某没有在原老公路处从事任何开垦,更无从谈起为良地。
承前述,答辩人岳某的住房和岳某某所修建住房地基均属于原老公路未利用地(非耕地),是岳某开垦,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称享有约400*方米的良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证据佐证。
二答辩人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依法占用的非耕地,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被答辩人要求解决土地之事,2006年2月16日,驻村干部、村社干部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已由某村一社社上给被答辩人一次性补足。
同时,被答辩人也签字确认(见证据材料第33页)。
四、被答辩人早已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称1997年修建南杨路该社已将原老公路400*方米补偿给了被答辩人,那么,在2001年和2002年就不可能将该良地批准给答辩人进行修建住房。
2001年*日,答辩人岳某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2002年10月11日,答辩人岳某某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住房之后,被答辩人在两年内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更没有认为答辩人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是在早已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形下,2006年2月16日又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商并签字,至今已满5年零5个多月,在经调解终结处理补偿占地面积后,依法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明显丧失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事实上,二答辩人不存在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二答辩人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向南江县国土局缴纳相应费用。
其批准用地面积载明未利用地(非耕地)。
同时,《物权法》第152条也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答辩人岳某某一家一子一女,至今未分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且对2002年10月11日已批准的修建住房的土地早已打好地基,一直在合理管理使用至今。
1997年修建南杨路仅占被答辩人两处土地面积约138*方米,2006年2月16日将河对面的尖角田一次性补足。
这一事实从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第2页第1行也能证实。
实际上村社并没有将原老公路400*方米补偿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在既没有对老公路实施开垦,又没有取得原老公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二答辩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仲裁,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特请求依法及时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江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岳某、岳某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2)
——土地纠纷答辩状范本 (菁华2篇)
土地纠纷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____年____月____ 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的___________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土地纠纷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____年____月____ 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的___________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3)
——承包土地纠纷二审答辩状
承包土地纠纷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杨 ** ,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住任城区李营镇*店村
答辩人因与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任城区人民法院【2009】任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书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任城区法院是接到济宁市*抗诉后,依法再审。正确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纠正了原一审时适用上法律错误,确定雇主赔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侵害而受到的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明确的规定,不附加任何条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法律规定如何理解适用所做的指导,是具体判案的依据。
上诉人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的“混合过错原则”认为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属于理解法律错误、首先,雇主承担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损失,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混合过错原则;其次,针对民法通则规定的混合过错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条规定,侵权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在用工过程中,不采用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最后,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过失。
二、再审法院计算误工费时间准确,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提出有效地伤残鉴定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二人民法院同意,三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协商未果情况下经法院指定。该案中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4月28日作出的第645号鉴定书,符合以上三个程序要件,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确定误工时间为4月27日合情合理。
三、关于误工费标准问题
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市*抗诉意见按50.89元/天计算,再审法院按30元/天计算没有实施依据,答辩人家住李营镇,该镇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级的落叶乔木育苗基地,村民的土地都已种植林木,靠经营林业为生,因此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
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度*均工资18576元,折合50.896元/天计算误工费,有事实依据,同时结合目前的消费水*也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维持再审判决一、二项,改判第三项误工费标准按50.89元/天计算。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
20**年5月14日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4)
——债权纠纷答辩状3篇
债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有限公司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原因为由,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照约定履行________的义务而不支付与我方事先约定好的对价_______元。我方在事实上于___年____月_____日已经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而被答辩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对价。在此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要求我方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被答辩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被答辩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方。请求被答辩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比轻易解除合同更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债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某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______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______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______无共同举债的"合意,______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债权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与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_____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二、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当事人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转让给了_________,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5)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3篇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______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元,合计______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______年______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______期间______行为,并在______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臵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______等人证言______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______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_____的差旅、住宿票据______份;
4、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被告):遵义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答辩人法律顾问。
被答辩人(原告):唐治华,男,1960年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邓界村10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藏答辩人矿石,有盗矿意图。
答辩人与福建华星公司签订《珍珠山钼矿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一、三采区承包给福建华星公司开采,华星公项目司负责人王文又将三采区一号硐承包给被答辩人施工。答辩人对矿石管理很严格,双方的承包合同就规定,如果因管理不当导致矿石丢失,应向答辩人支付实际损失10倍的违约金,并且答辩人发送给华星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规定》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当班所采矿石必须当班入库,若不入库,发现一次,没收矿石,并按所查矿石价值的10倍处罚。华星公司在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责任承包协议》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2010年4月13日,三采区一号矿硐因故停工,被答辩人搬迁到一采区二号矿硐开采,可是被答辩人在三采区一号矿硐生产中,却故意违反矿石必须当班入库的管理规定,将在三采区一号硐陆续采收的几吨矿石隐藏在矿硐中,意图盗矿。4月29日,答辩人保卫部人员发现三采区一号矿硐的风洞有盗矿痕迹,怀疑有人进矿硐偷矿石,遂向被答辩人询问,唐说矿硐内无矿石,答辩人向华星公司王文询问,王文也说被答辩人已回话矿硐内无矿石。4月30日,答辩人保卫人员与华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辩人一起到三采区一号矿硐查看情况,当进入矿硐看到矿硐回车道处隐藏有30袋矿石时,被答辩人才承认他隐藏的矿石一共44袋,计3吨多,已丢失了14袋,计700斤,价值2450元。
二、答辩人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的《关于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硐主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的处理意见》,并未侵害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一)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内容属实,并无夸大、诽谤之意。
《处理意见》绪言为:“2010年4月13日,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将多天所采矿石44袋,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未将所采矿石44袋及时入库,擅自将矿石堆放在三矿区一号硐由外向内二十多米回车道处内。2010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内的44袋矿石,被人盗走14袋。华星公司严重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形成了恶劣影响;三矿区一号硐承包硐主唐植华严重违反公司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公司与华星公司所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经研究,对唐植华盗矿一事,特作出以下决定:…”。可见,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绪言中叙述的主要内容,是被答辩人违反矿石入库管理规定,导致矿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华)盗走14袋,这与事实是相符的。
(二)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和绪言中,使用了“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唐植华盗矿一事”,也不构成故意诽谤。
首先,答辩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中,使用的“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在《处理意见》绪言中,使用的“唐植华盗矿一事”,均是指该起事件的事由,对被答辩人并不构成诽谤。其次,因被答辩人故意违反矿石管理规定,隐藏答辩人矿石,有明显的盗矿意图。
(三)答辩人根据《处理意见》,仅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后,对华星公司处罚了24500元,华星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文在答辩人的会计凭证《华星公司三矿区2010年5月工程结算审批表》上已签字认可。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实际进行处罚。
(四)答辩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公司内部处理决定,属公司内部行文,对外只发送给了华星公司在答辩人设立的项目部。并未对外散布。
(五)对于答辩人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四条:关于“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六)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条件,一是构成侵权,二是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辩人作出《处理意见》的行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更谈不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名誉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构成名誉侵权,答辩人在本案中无民事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遵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遵义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领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
土地纠纷答辩状3篇(扩展6)
——家庭纠纷答辩状3篇
家庭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杨某某,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人,住 身份证号:,电话:
被答辩人潘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电话:.
被告何某某,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 XX市人,住址同上,电话:
第三人 XX,男,年与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纠纷一案,被告不服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答辩人现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2、关于答辩人问题
就此而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酌情作出决定,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也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那么如何判定法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呢?根据法学界的普遍观点,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定:
(1)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的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滥用权力。如果法官不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2)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义。具体地就是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所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应追求法律效果,又应追求社会效果。
(3)必须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权。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义和*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对该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此时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4)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裁量。合乎情理就是指“不任性、不个人化和不(狭义上的)政治化”。
因此,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应给大众合理的正义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让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大众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们会主持正义,会就争议的事项作出合理的裁决。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的拆迁房屋使用土地的状况、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贡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实际,特别是考虑到作为子女的"被答辩人不但不尽子女义务赡养答辩人,为了达到独占家产的目的,伙同第三人将答辩人赶出家门,至今答辩人仍居无定所、食不果腹,一审法院在综合上述具体实际的情况下,为保证答辩人的基本生存,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答辩人享有拆迁利益的20%的裁量结果公正公*,非过度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相反,该结果对于遗弃老人、企图独占家产的一些社会现象起到了更好的威慑作为,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为物权确权之诉,诉讼的标的为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也即物权确认之请求权。依照物权法理,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得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从时效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讲,妨害物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则该项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制度。退一万步讲,本案即使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一审被答辩人一方未主动提出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过程中,被答辩人人并未就答辩人的诉请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现被答辩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关于《协议书》是否成立的问题
前已述及,“协议书”系伪造,第三人作为协议一方的重要人员,庭审中口口声声称如协议所载,款已付清,但是对自己是否签字,协议内容等均不清楚。伪造的协议依法自然不能够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顶多是一方单方的意愿,谈不上对相对有约束力,更谈不上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形成。按照被答辩人的说法,凡在民事案件中,一方可以随意伪造合同或者是协议提交法院作为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只要该伪造的协议或者是合同没有被确认无效或者是撤销,一律作为证据使用,可谓滑稽之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答辩人:某某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