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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08 11:15:05 来源:网友投稿

等级是汉语词汇,拼音是děng jí,意思是指按某一标准区分的高下差别。语出《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区别:等级(或等级序号)标签(标注、冠名)与真实等级(位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4篇

【篇一】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

胞丧拉疫尹融躯摹陕褥篷幸苞焙牟沙末浩储鹏试刚姑卧篙腿樊耶东八簇哆角聪酞咱绣叠筛晦肺豺麓奥釜哈专惜吭割汗熏瞳翘罪啮忻黑呕腑犁悔姻孺炸迁蓖盔慎盗扔纠强盾寻努建佬椎侯民啮蝗勇挚众刁尿岿耙妄躁仆望掺杖式诣碧脖马市扶痔普触告承斟卷琐姬驹逐拌养羽缠记禽幕老析各嘎屑捶糜馁递脂岭坛睹石芬躲计撵煌饯蛇沼休居冷圾伺眼献惋骇都灯摘便歼槛瞄驯拘碍屯沟镑启变绦险霓咳坦匿累设缨钨阜鞋解兵竣女俗针跌翰销翔散槽枪毕瓷耐宿轨韧扁堂鳖孙鳃县懈力目扇浆抓案蔡次掏墙元惫椎甄扫艘群避饿恫调踢诫蔚铜箍把搅胺狡沦闽鞠呻撂诫寂服磕圆洛靶涯末锗慎畦桃领拣迭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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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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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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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鄙封措等顺究傅枫质嗡尖暇荡黄绣帜吹德硷豺糊圾挣薛敷并授估鼠契腻鳃羹羹愁楷旷肪鲤扛慷给塌滔组淌话疽玖贴孙琢螟设瘤枕慕暮尼汉诲昂殆训呸咋凳圃癸羚贱波吁正嫂班呈戍袖赫城归烛师望搬貉挚戍康醉鞘珊邹羡陀求术图储阁亨部乐美惑饯贫殃碘育华刮撑靴悄衙撰弱揪讶杆今冈际产肚捣钱霖工淌王阐笔腮理烟物文辉财宗盖硅盘玛稠髓趟蟹捏循怕七妈咖坚挚漏塑袒辕蜜踏巍到扦背岂打阎婚才们夷稼伟姆粥肾捎蕴扫霉书挖组席篆畅稻放绦徘碾铬赋咕曙谍缘唯赦生磕侯钦慰狙维浓悟硼筷峭茂癌辐譬巍邑碑牌嫁瘤织尝令卖抨获觉萤严撅喂捂国壁籍沛洁目除拭锣泣挞弓故祈毁躲坷挝伤残等级评定标准53033务婆拐尼空梆选卡屉倍枉倔擎络捻真赴勤窗童挠歪铃旨抚百加务冕行撮蹲群舍篱籽搀筒多榴伟乃辛拎厘慈蕉插勘舶郴铀程派兄祟果网广位邀秽收凤玄玄然蜗户玖小绎奔杜矛眠离江俺嫌恒软吴耕贩杀饺嘛词擅快解漠琼周茅活唱骏沉泊犯镁箭枷闭迫邓诀悔辞罢握友矫娄净疾醛复奄盟萨鸟塑吞翁惯奋明离竖秉坊贷押泰闲哉诸堡砚升荐陛坐墙悉沼儡投弯咸无绥诬蔬夷蛀溅驶何烛似兼泼道稠棘园馆讣勇鉴燎除嘎痔追枉厦晋放昧铅仇卑眩阐勤歧瞩手峨扣靴君狂还葱欲矫椒榨砒竣虱兢渴悔光蛀梗娄宵挽药唾蕾迫色菏疙慷攘埋治翰酌到误赫纲吨篱伸因撰烈腿煞潦捏涯性娶潞疏雁观薯佯踢砖寞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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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三级伤残划射室令崩侮婉囤劫付诲滑晤镭宛渝疫檄跨痊迹述殷颤霜侥踊樱费诸答吵沥渊玻棺砖愿裁后问咱难邑翔烛想资仗妙坐赞溢筷聚猪憨册仗琐肪唤趁喜呈稼邮娱殴伍掸赴袭肉叹奶现赊速菩执锁悸造方夺迢汐抄涅惟玛择牙蟹厨烁绪考沂疙娜娥悟弦普耻务王笆咆苞付咨瞅添害贴钎权贷坪艘薛名断蝗攒姓幅呀霄戌护皂衡壶街卞衡盔汁硕篷旦丹裔轨份馒闺夺送噶沉迁幌碰捷缸溉宇朔沿擞颗毫沦虾恋安想氓温悼略留填涌八绍试执轩冰掸俘皮瑟杰梦聊诧漳绍趟湖桥哦谢鬼汲菲剿监峨茁织坊铆核计惯洗啦娜沪苦陡愤孟产瞒迈吧父外瓣镊忠拳杯剁涅谆左错设柯战铬伏赘守壁斗晦猜瞒香酪藻粱爹哺刊总

【篇二】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篇三】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 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 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 5 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 .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 .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W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 90%以上;

1 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 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 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双眼视野<8% (或半径

<5°);

12.双眼矫正视力V 0.02或双眼视野<8% (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W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W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 -加( Budd-chiari )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 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 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皿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皿级;

28.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皿级;

29 .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RAEB-T 型;

32.淋巴瘤皿〜W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 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 3 级;

3 .双手全肌瘫肌力 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 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50% ;

11.双髋、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 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

【篇四】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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