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dài biǎo,一指显耀于一代;二指受委托代替个人、集体、组织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亦指由选举产生,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三指同类人物的典型;四指替个人或集体办事或表达意见;五指体现,反映;六指代为表示。出自明,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篇
第一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编制科室: 知丁
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 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 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 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 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 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团。**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职代会**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知丁
第二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形式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协商确定职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3、召开职代会**团扩大会议,**团听了各代表小组预备会议讨论情况汇报,并将情况汇总整理后反馈相关领导部门,提请重视与改进。
4、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我公司实行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代表即是会员代表。凡是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又是会员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主人翁责任感强。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知识,勤于学习,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献计献策,积极参加职代会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以班组、机关、中心、单独处(分局)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职工代表小组应公布当选的职工代表名单,填写登记表,报公司工会备案。职工代表中的各级领导都应以普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和补选代表需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出本公司、本单位时则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其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特殊情况需保留调入者代表资格的,需由调入者单位职工代表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的5—8%,5人以下的班组或单位,可合并选举1名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工人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科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含企业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方面代表占总数的10%。其中女职工代表占总数的30%以上。各级工会**是当然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提出并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如因行使职代会授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直至控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实向职工群众宣传贯彻职代会的有关精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支持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维护总经理权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团主持会议,**团由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和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6%左右,其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半数。**团成员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名并通过。
**团的任务是:安排会议议程,主持开好会议以及负责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相应的职能机构相结合的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和各代表组推荐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企业有关业务、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在职工中享有威望的职工代表为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生产经营委员会,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有关专题。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整改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增产节约计划、技术改造引进计划和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方案,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功活动。
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职工分配问题和生活福利事项,包括医药费管理、分房、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劳保待遇以及生活后勤工作。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做好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反馈工作,提交公司领导答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会后监督,并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除了担负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以外,还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2、以通信生产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活动,搞好宣传发动、评比、评审、表彰、奖励、推荐等工作,协助行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功和技术表演赛;
3、关心职工生活,搞好互助互济、劳动保险工作,协助和督促行政改善职工福利条件,搞好安全生产;
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好公司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五期”保护;
5、定期听取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生产福利、组织宣传、女工、经审等工作委员会。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会员组成。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选举**1人(可同时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团**),副**2人,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选举**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1人;
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在工会系统管理中,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工会**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待遇;
部门工会**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第六章 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民主管理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班组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
(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团主持会议,**团由五人组成,工人占五分之三。
(2)、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科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科室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科室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未经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部门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与部门工会 1、部门工会作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
(2)提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
(5)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2、部门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中心级单位以下的处(分局)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部门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 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2、班组民主管理会应当积极支持班组长行使管理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职权。
3、班组民主管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公司、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讨论本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讨论制订和落实本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器材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制度、考勤考绩制度、劳动组合方案等等。
4、讨论审议班组奖金分配办法。
5、听取班长工作,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工会组长,民主评选和推荐先进生产者,对职工奖惩提出建议。
7、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与班长意见不一致,要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可报告部门工会 、分工会或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第三十八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议题,由工会组长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班组长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 各班组应设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由工会组长、班长、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职责 1、负责完成班组民主管理会交办的任务;
2、负责班组民主管理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3、协助班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班长应积极支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班组长主持召开的班务会,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
第三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