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16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精品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1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精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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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
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
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
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
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
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
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建立健
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
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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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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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
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演练;(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进
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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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
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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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
篇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XX省学校安全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
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XX国教育法》《中华人民XX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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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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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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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
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
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
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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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篇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感谢你的观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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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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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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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
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
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
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
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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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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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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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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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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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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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
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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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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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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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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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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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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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精心整理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
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
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
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
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
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
精心整理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精心整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
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
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
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所管
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
置预案,并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演练;(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
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
处理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学校以及周
精心整理边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协助学校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在学校以及周边区域施工作业、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在学校外、双休日、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精心整理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学生,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第二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的安
全教育和管理,加强自我保护并不得危及他人和学校安全。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安全课程,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禁毒、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以及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专题教育,对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等加强专项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防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及早发现并制止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保育过程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虐待和伤害幼儿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低年级学生、幼儿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低年级学生、幼儿交给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精心整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强化信息化管理
手段,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确保视频监控、快速报警联网等安防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巡查制度。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与社区、学生家长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逐一登记身份、车辆等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中小学、幼儿园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检测;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合理安排通行顺序和疏散时间。
精心整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发生
踩踏事故。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对校内道路和通行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在
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区域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提供接送师生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处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进行安全巡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仪器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查验供餐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医学处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
精心整理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
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应当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
的在校情况,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知识培训;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具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督促实习单位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为学生办理保险。
第四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投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一)因非归因于学校原因导致的学生自杀、自伤等本人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校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四)学生擅自离校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五)在学校外、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以及双休日、
精心整理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发生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或者学生突发疾病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的;
(七)其他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学校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避险措施。第四十六条在校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处置流程,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害
精心整理学生,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害事件时,应当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护学生隐私,对受伤害学生、目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学生,给予及时、必要的心理干预。
第五十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作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代理人可以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事故以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五十二条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四)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五)制造、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扰乱学校秩序行为的。第五十三条对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精心整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学校选址、规划职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督导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法履行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履行学校安全经费保障职责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二)未履行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职责的;(三)未落实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四)未按照规定处置学生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精心整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机制的;
(二)未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者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的;(三)未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四)未及时制止、调查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五)出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六)未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的;(七)未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八)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违反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用于开展危害学校安全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九)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十)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十一)未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学生实习不符合规定的;(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
精心整理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围堵学校,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第一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1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3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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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
5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第二十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0项制度(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
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
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1、组长: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2、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3、组员职责:(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及时沟通防灾信息.(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
各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
全。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3、财务部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二、派车手续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三、车费结算办法
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四、其主要职责为: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2、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4、成立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五、主要处置措施: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楼同时进行,二、三、四楼按先“中间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
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
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
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
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
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
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
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
的思想。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
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
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
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
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
报告。
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
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
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抓好治理工作。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篇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规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不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戒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丌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
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
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八: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举办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举行消防知识两个能力的集中演练不少于一次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01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一、领导和管理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二、安全教育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办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9、安全教育的实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
“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举办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举行消防知识“两个能力”的集中演练不少于一次。
三、安全管理10、校舍设施的安全管理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要加强对楼房、校舍、围墙、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固定设施的监控,定期组织进行勘验鉴定,发现问题,立即排除。在问题未及得到解决之前应封闭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11、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设在总务处)负责,负责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配学校门卫2—4人,学校警卫人员1—2人,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定岗、定职、定责,职责公布上墙。校门卫和警卫人员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岗位,是学校安全的“第一大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汇报学校,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清理和疏导,对滋扰校园安全和危及师生安全的现象要积极阻止和排查,必要时及时与驻地派出所联系,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12、学生安全管理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学管处和各班班主任负责,督导室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训导。对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外出参观、军训、春游和承接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大型活动的管理,必须提前至少三天报教育局批准后,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学校领导和教师带队。(对住校生、实习生与家长签订安全教育责任书,加强学校家庭联系)在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体育军训等教学的活动中,课任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实验、生产、训练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实验实习、训练、应禁止学生参加。活动中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课任教师要及时处理,确保的学生与人身安全。
13、晚间安全管理晚间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组织。晚间校园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应采取积极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强。学管处负责晚自习的值班干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晚自习值班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静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务处要加强对夜教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课堂内外纪律,协调统一晚自习、夜教作息时间,使值班工作情况与工作报酬待遇挂钩,进一步规范晚自习、夜教秩序。实施“静校制度”以后,校内外师生、学员及一切外来人员均不得进出校门(特殊情况除外),校门卫要严格把门,并做好巡视检查、联络登记工作;宿舍管理员按作息时间检查、顿促住校生上课和休息,按时清点人数,严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请假而外宿的现象发生。14、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节假日值班、护校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续,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实行节假日“清校制度”,值班护校时间和清校时间相结合。清校以后的安全保卫任务由值班门卫负责,进一步加大“三防”措施。15、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总务处要加大对学生食堂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采购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天监督检查制度,在保证质量良好饭菜供应的基础上,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疾病的发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管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学生在校内就餐,教育限制学生外出在流动餐点购买食物,防止学生人身财物、交通安全、饮食卫生等事件发生。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查体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群体中可能存在影响学习、工作的身体疾患,传染病原体以及不能从事剧烈运动、
高空作业等身体不适应者,指导学生展开早期防治,禁止他们参加不适应的群众活动、体育竞赛、剧烈运动等。
16、校产安全管理校产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应落实校产校具安全管理责任、谁使用、谁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反映,定期检查维护,其责任人应承担安全保卫责任。总务处负责校产、校具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职责,责任人对所管公物的损坏、丢失、挪用等情况负有赔偿、追偿的职责。总务处、学管处等部门在教室、宿舍等重点易损易耗场所分配使用之前,要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责任。要加强钥匙管理的力度。今后采取各班分别管理、班主任负责的管理办法,总务处留存备用钥匙,以备急需和检查之用,启动备用钥匙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做好使用记录。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产校具损坏、丢失,实行直接责任人赔偿制度,直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非自然损坏,应由上一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17、财务安全管理财务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识,在日常财务结算、交存款项、记帐、稽核和牵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履行相关手续。其它部门要为财务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校财务安全运行。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教务处负责对微机室、电教中心、电工电子、演播室等消防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认真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学管处要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经常对
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对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活动,更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相应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
四、安全管理奖惩20、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学校各处室部门应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九: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进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气象、地震、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学校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将学校校园及周边的信息监控设备纳入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建设范围;
(四)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办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工资、校园安全保卫条件建设经费、校舍安全经费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公安、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水利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校舍所处地区的防汛信息,为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宣传防汛知识。
第十七条气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采取防雷击避险措施;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地震灾害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举办学校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保证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配足配齐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三)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四)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为学校购买学生安全事故校方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应该根据需要在课余时间开放学习及各种功能设施,组织多种课余活
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开展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地震、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建设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项目,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和学校集中的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打击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幼儿园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施划人行横线,设置提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三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
上报.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防止新闻媒体渲染炒作。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
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十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
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
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
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
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
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
环节的管理。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
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
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
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
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10项制度(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
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1、组长: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2、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3、组员职责:(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及时沟通防灾信息。(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
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各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
安全。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
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3、财务部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
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二、派车手续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三、车费结算办法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
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四、其主要职责为: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2、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4、成立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五、主要处置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临震应急行动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
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楼同时进行,二、三、四楼按先“中间
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
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
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
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
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
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
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
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
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
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
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
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
事的思想。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
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抓好治理工作。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篇十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
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
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
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
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
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
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
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
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
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
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
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
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
(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
(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
(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
安员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三.检查项目:
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学校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校园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领导成立一个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隐患做好记录,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领导小组成员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逢活动必强调安全,进校园、教室必查安全、必看安全,排查与督查相结合。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四.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1.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建立学生回家上学安全保障机制。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及时向家长了解学生上下学情况,存在隐患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迅速控制或排除隐患。3.班主任,任课教师,利用班队活动课,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让学生学会提醒自己和他人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学会保护自己和同学的人身安全。4.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学生强调在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强调在回家途中和在家中应注意什么。5.各班建立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6.学校总务部门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炊事员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8.全体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安全情况,多强调、指点,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教师要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任何一位老师,教育学生不要自己去排除隐患。9.值日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一天的值日工作,把关好学生离校、在校时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巡视,严防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同时要关注学生在校时的纪律,防止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10.各位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做好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保护和子女生病护理等工作。11.家长强化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师生保险率达100%。五、学校保卫人员要在学生来校后加强门口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防止**头进入校园,特别是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更要加强巡逻,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学校。
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3、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4、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5、办公室、教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6、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7、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8、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9、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10、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学校教师都要掌握液化气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雷电灾害是我国多发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危害极大,大部分都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学校是人员高度密集区,一旦发生雷电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学校成立防雷教育和安全职责领导小组和相关的责任制度。一、防雷电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排全校师生的防雷电教育工作的部署,负责学校防雷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担负全校师生防雷电的安全责任。
组长:宋泮泉成员:苗雨李清泉朱相军刁光义范文生李森华王庆华张新田俊义刘凤田唐福三。二、防雷电安全责任制度1、防雷电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师生的防雷电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根据天气预报做好雷电天气前的预防工作,以及突发雷电天气时的应急预案。2、通过学校政教处、各年级、加强对防雷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师生对防雷电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培养师生对学校应急预案做事的演练和熟悉。班主任在雷雨天气必须提醒学生注意防雷的措施。
3、室外课如体育课等,遇到突发天气要及时组织学生回到教室上课,如遇紧急天气,要组织学生正确有效的进行避雷。4、要定期检查学校建筑防雷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特别在雷电来临之前必须对全校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防雷设施。5、发生雷电灾害要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制度
(一)领导小组责任制1、组长:宋泮泉(1)负责学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对其他各成员工作进行协调,为其他各成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主持日常老师安全会议工作。2、副组长:苗雨刁光义范文生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及做好老师的思想政治工作。3、组员职责:(1)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2)负责校园环境治理工作。(3)负责宣传报导及协助组织各项活动。(4)负责宣传报导工作。(5)负责对老师进行教育。(6)负责防震减灾课的安排。(7)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及具体开展各项活动。(8)负责对伤员的紧急处理包扎,并联系送往医院。4、各班负责人: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具体教育及假如遇到突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班主任开展以上工作。(二)、领导小组会制度:加强我校的防震减灾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制定适合我校的防治措施,更好地开展防灾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的安全,更好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1)利用行政例会时间召开会议。(2)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及时安排具体工作。(3)认真做好会议记录。(4)
及时沟通防灾信息。(5)制定各项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并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总结。(三)、防震减灾工作制度:1、认真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容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2、每学期组织防震减灾专题知识讲座,内容主要是针对学生。3、利用广播、板报和校园网等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4、定期组织相关内容的演习。5、开展其他活动加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6、各组织成员要各负其责,认真完成各自工作,对玩忽职守者将给予重罚。7、平时开展各项活动及学习,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及防灾知识。8、利用家长学校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协助学校对学生加强教育。9、对每学期的工作及时总结。对待突发灾害具体措施:强烈地震发生时,一般伴有隆隆的地声,地光及地面振动,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有几秒到十几秒的时间,此时要教育学生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恐惧慌乱,更不要无目地乱跑。如发生在课上,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自救,在一楼的学生,距离门窗较近的学生,可利用短促的时间跑出室外,其他学生要迅速躲在课桌下,两只手臂在胸前重叠,面朝下,趴在地上,闭目,用鼻呼吸,鼻梁上方放在臂上,降低重心,保护要害。
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水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采购符合学生饮用水标准,有QS标识的天然桶装水。
3、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用水安全。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用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线路,经常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电路畅通。二、学校安装电器、改造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触电事故。禁止私拉乱接线路,私增电插座和灯头。三、学校电工要不定时的检查容易出问题的开关、接头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四、学校电工要自觉遵守用电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对每条线路的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做到心中有数,不符合要求的线路和设备,要彻底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五、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对本班级、处室的用电设施加强管理,做到人走灯关。凡是使用电器设备的部门要在离校时切断电源(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六、在校内师生不得私自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避免出现总控开关跳闸、电线线路短路引起火等事故。七、配电室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规范进行,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留置室内,非电管人员禁止入内。八、总务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必须排放在大气中。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4、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8、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11、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12、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实验环境条件的规定。14、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15、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督促班干部认真检查,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干部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特拟订如下制度:一、派车范围
1、车辆主要用于校领导及学校公务活动的重要客人,派车由办公室负责。2、学校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3、财务部门用于取、送大额现金。4、校长办公室取、送急办文件或重要资料。5、学校教职工家庭特殊情况用车。6、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经校长批准。二、派车手续1、用车人向办公室预约,填好《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派车。2、遇有碍行车安全的天气(大雪、大雾、大雨),无特殊情况不派车。三、车费结算办法1、公务用车车费实行月结制,凭办公室派车单结算。2、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经校长批准的非公务用车,车费由用车人承担。
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为使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定期检查,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灾害发生时,领导小组和全体教职工要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由于相互推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不应该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坚持师生生命的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3、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1、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2、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3、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活动秩序。4、成立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置,组成人员为:宋泮泉苗雨李清泉朱相军刁光义范文生朱新良李森华王庆华张新田俊义刘凤田唐福三。四、其主要职责为:1、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2、成立医疗救护组,苗雨同志兼任组长,成员范文生。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协调医疗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全力抢救伤员。3、成立物资保障与通讯联络组,朱新良同志兼任组长,成员陈健杨建堂朱成志。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的保障措施,负责对外的联络与报告。
4、成立善后处理组,朱相军同志兼任组长,成员范文生、田洪刚。负责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稳定教育教学秩序。五、主要处置措施:1.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2.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临震应急行动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其他自然灾害)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震后应急行动1、当有地震的预报或警报时,领导小组立即赶赴学校,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上课时间:A、各班学生在上课(值日)教师的组织下按下列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操场中央避震:教学楼一二三楼按就近顺序,再先“中间后两边”序有序撤出;B、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中央。(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3、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地震局办公室。其它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部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发布各种命令、指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体师生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制定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区教育局审批。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教师附连带责任。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野炊、爬山、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6、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严格学生参加游泳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学生游泳活动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游泳安全。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四、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4、总务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五、集会、做操的安全管理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六、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2、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3、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七、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抓好治理工作。2、行政值日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每天放学,由教师护送道学校大门口,然后让学生结对返家。4、成立由青年教师组成护校队,在上、下午放学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发生事件。5、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八、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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