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8篇

时间:2022-11-20 20:50:02 来源:网友投稿

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8篇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8篇,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8篇

篇一: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即获取执业##书的条件是: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考的全部科目.

  专业估价人员:专业估价人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注册,取得执业##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人员职业资格有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两类.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有丰富的估价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编辑本段注册管理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证书注册及常见问题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书几年内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2、逾期几年注册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3、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注册需要提高什么材料?高校老师取得执业##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2〕执业##书〔或注册证书〕和##件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14

  〔4〕教师证复印件;〔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X.4、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什么规定?《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5、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号有误,如何处理?〔1〕如果是由于##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号一致的,请将##号更改申请、##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6、办理了变更,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如何处理?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7、办理了延续,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如何处理?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8、能否申请非专职估价师?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9、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变更注册证书上的执业机构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4〕更名后新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件复印件;〔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0、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界面只进行了刷新,我无法选择"执业单位"怎么办?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11、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

  

篇二: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来源:-系统管理员

  房地产估价规范日期:2016-01-0810:01:35点击:38

  (GB/T50291-2015)

  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

  他相关领域。1.0.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

  2.0.1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价值日期原则;4替代原则;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2.0.2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2.0.3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2.0.4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2.0.5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2.0.6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

  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

  行估价;2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保存期限内,不得对保存的估价资料及其内容进行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

  4估价方法

  4.1估价方法选用

  4.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主要估价方法。4.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4.1.3估价对象可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应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4.1.4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应选用比较法估价;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估价;假设可独立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评估的房地产,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4.2比较法4.2.1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比较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7求取比较价值。4.2.2比较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掌握市场行情。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宜包括下列内容:1房地产基本状况;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成交日期;

  4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

  5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其他交易情况。

  4.2.3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价值日期,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交易类型适合估价目的;3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4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严禁编造可比实例。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

  较近的交易实例。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不应超过二年。

  4.2.4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3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4人民法院拍卖的交易;5有人为哄抬的交易;6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7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8受迷信影响的交易;9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4.2.5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统

  一其内涵和形式,使各个可比实例之间、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之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标准化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一财产范围;2统一付款方式;3统一融资条件;4统一税费负担;5统一计价单位。4.2.6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有无对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还是单价或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等的内涵和单位等。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7因合适的交易实例较少,在可掌握特殊交易情况并可量化其对成交价格的影响情况下,可选用第4.2.4条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但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非正常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格。

  4.2.8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

  市场状况调整可采用当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的来源应真实、可靠。当地无同类房地产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的,应深入调查、分析当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作出有关判断,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2.9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

  区位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和景观、外部配套设施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区位因素。单套住宅的区位因素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土地实物因素。

  有关建筑物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工程质量、外观、新旧程度、物业管理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建筑物实物因素。

  4.2.12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

  权益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共有情况、出租情况、相邻关系情况、地役权设立情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权益因素。

  4.2.13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差异,量化差异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4.2.14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视具体情况可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通过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4.2.15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单项调整幅度不应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应超过30%。若超过上述幅度,说明该可比实例不合适,应予以更换。但因估价对象或市场状况特殊,确无更合适的可比实例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单价不应超过最低单价的20%。

  4.2.16对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相似程度、可比实例资料的可靠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结果,作为比较价值。

  4.2.17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的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数据的求取。

  4.3收益法

  4.3.1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选用具体估价方法;2估计未来收益期或持有期;3预测未来净收益或期末转售收益;4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5计算收益价值。4.3.2收益法分为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报酬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n

  Ai

  V=∑-----------

  -1)

  ………(4.3.2

  i=1(1+Y)i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

  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m2);

  Y─报酬率(%);

  n─收益期或持有期(年)。

  直接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NOIV=-----

  ……………(4.3.2-2)

  R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

  NOI─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元,元/m2);

  R─资本化率(%)。

  4.3.3收益期应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来估计。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同时结束的,收益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应选取其中较短者为收益期,并对超出收益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按第4.3.11条处理。收益期较长、难以准确预测该期限内各年的净收益的,应估计持有期。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较准确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宜为五年至十年。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4.3.4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求取:

  1出租型房地产,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市场资料求取净收益,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后的余额。

  有效毛收入应为潜在毛收入减去空置和收租损失,加上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等各种

  其他收入后的收入,或为租赁收入加上其他收入。

  运营费用包括房地产税、房屋保险费、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用、维修费、水电费等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或营业的必要支出,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以下称合同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运营费用中由承租人负担的部分,不应计入。

  2商服经营型房地产,根据经营资料求取净收益,净收益应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经营费用、

  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归属于商服经营者的利润后的余额。

  3生产型房地产,根据产品市场价格和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求取净收益,净收益应为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归属于生产者的利润后的余额。

  4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方式求取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可通过租赁收入求取净收益的,应优先通过租赁收入来求取净收益。

  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净收益应为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4.3.5估价中采用的收入和费用或净收益,除有租约限制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有租约限制的,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时,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间应按合同租金确定租赁收入、未出租部分和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应按市场租金确定租赁收入。但合同租金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租

  金的,应关注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解除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及其对收益价值的影响。

  4.3.6求取净收益时,价值日期为现在的,应调查了解估价对象至少近三年的实际收入、费用等情况。

  利用估价对象的资料得出的收入、费用或净收益等数据,应与类似房地产在正常情况下的收入、费用或净收益等数据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数据有差异,应进行分析并予以适当修正。

  4.3.7期末转售收益应是在持有期末转售房地产时可获得的净收益,可通过预测持有期末的房地产转售价格和转售成本,将两者相减来求取。

  4.3.8求取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并判断该未来净收益流量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每年基本上固定不变;

  2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增;

  3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增;

  4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数额递减;

  5每年基本上按某个固定的比率递减;

  6其他变动情形。判断未来净收益流量类型的理由应充分,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计算收益价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公式。4.3.9报酬率或资本化率应选用下列方法求取:1市场提取法: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利用其价格、净收益、收益期或持有期等数据,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式,求出报酬率或资本化率。2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找出相关投资类型及其收益率、风险程度,按风险大小排序,将估价对象与这些投资的风险程度进行比较,判断、确定报酬率或资本化率。3累加法: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安全利率可选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或同一时期一年期国债年利率;风险调整值为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应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区、行业、市场等存在的风险来确定。4组合投资收益率法: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权益资金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

  RO=M•RM+(1-M)

  RE

  …………

  ……(4.3.9)

  式中RO─综合资本化率(%);

  M─贷款价值比率(%),即抵押贷款额与房地产价值的百分比;

  RM─抵押贷款资本化率(%),即第一年还本付息额与抵押贷款额的百分比;

  RE─权益资金要求的正常收益率(%)。

  4.3.10资本化率分为综合资本化率、土地资本化率、建筑物资本化率,它们之间的关系应

  按下式确定:

  RO=L•RL+B•

  RB

  …

  ……………(4.3.10)

  式中RO─综合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

  RL─土地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估价;

  RB─建筑物资本化率(%),适用于建筑物估价;

  L─土地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

  B─建筑物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L+B=100%。4.3.11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长于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与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之和。求取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宜求取自价值日期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收益期为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日期的价值,然后将两者相减;也可预测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然后将其折现到价值日期。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长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除此之外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与建筑物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折现到价值日期后相加。4.3.12利用土地与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土地价值,可采用下式:

  AO-VB•RBVL=----------………………(4.3.12-1)

  RL利用土地与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求取建筑物价值,可采用下式:

  AO-VL•RLVB=----------………………(4.3.12-2)

  RB式中AO─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净收益(元,元/m2);

  VL─土地价值(元,元/m2);

  VB─建筑物价值(元,元/m2)。4.4成本法

  4.4.1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选择具体估价路径;2求取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3估算折旧;4计算成本价值。4.4.2成本法估价分为“房地合估”路径和“房地分估”路径。应根据土地市场成熟度和估价对象状况,选择适用的估价路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房地合估”路径。选择“房地合估”路径的,应把土地当作原材料,模拟房地产开发过程进行估价。

  选择“房地分估”路径的,应把土地和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物进行估价,并注意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构成划分及相互衔接,防止漏项或重复计算。

  4.4.3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是在价值日期重新购置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或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取得成本;2建设成本;

  3管理费用;4销售费用;5投资利息;6销售税费;7开发利润。开发利润应在明确内涵和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建设类似房地产相应的一般利润率来求取。4.4.4估价对象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应在第4.4.3条所列构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4.4.5求取土地重置成本,应求取土地在价值日期状况下的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土地使用期限应为自价值日期起计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4.4.6求取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求取全新建筑物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可采用单位比较法、分部分项法、工料测量法等方法求取,或利用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其中可能包含的土地价值,并进行适当调整来求取。对政府确定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应了解其内涵。建筑物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建筑物,或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因建筑技术、工艺改变等使得旧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估价。

  建筑物重建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估价。

  4.4.7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为建

  筑物在价值日期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与在价值日期的市场价值之

  差,包括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

  4.4.8建筑物折旧应选用下列方法求取:

  1年龄-寿命法;

  2市场提取法;

  3分解法。

  4.4.9采用年龄-寿命法求取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可选用下列

  公式:

  1直线法下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公式:

  t

  V=C-(C-S)

  -----

  …………(4.4.9-

  1)

  N

  2成新折扣法下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公式

  V=C•

  q

  ………………(4.4.9-2)

  式中V─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元,元/m2);

  C─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元,元/m2);

  S─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m2);t─建筑物有效年龄(年);N─建筑物经济寿命(年);q─建筑物成新率(%)。

  4.4.10建筑物经济寿命应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用途和维护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周围环境、经营收益状况等综合判断。

  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且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应按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之日止的时间计算建筑物折旧。

  4.4.11采用市场提取法求取建筑物折旧,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含有与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具有类似折旧状况的建筑物的可比实例,通过这些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减去土地重置成本得到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然后将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得到建筑物折旧。

  4.4.12采用分解法求取建筑物折旧,应把建筑物折旧分成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外部折旧等各个组成部分,分别测算出各个组成部分后相加来求取建筑物折旧。

  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外部折旧均应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类。修复成本小于或等于修复所能带来的房地产价值增加额的,为可修复

  的;反之,为不可修复的。对于可修复的,应估算其修复成本作为折旧额。

  4.4.13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折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都应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判断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和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等情况,以及地基、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等确定折旧额或成新率。

  4.4.14成本价值应为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或为土地重置成本加上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

  4.4.15新近开发完成的房地产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可不扣除折旧,但根据其选址、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该类房地产的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经分析存在减价因素的,应予以相应的减价调整。

  4.4.16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一般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影响的价值。若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与此不同,应对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进行相应的减价调整。

  4.5假设开发法

  4.5.1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选用具体估价方法;2选择估价前提;3选取最佳开发经营方式;

  4估计后续开发经营期;5求取开发完成后的价值;6求取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7求取折现率或后续开发的利息和利润;8计算开发价值。4.5.2假设开发法分为动态分析方法和静态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动态分析方法。动态分析方法应利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原理进行折现现金流量分析,不应单独计算后续开发的利息和利润。静态分析方法应单独计算后续开发的利息和利润。4.5.3估价前提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并经过分析,选择下列之一:1自行开发前提;2自愿转让前提;3被迫转让前提。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的,应关注其所处开发建设状态,包括正常开发建设、停建、缓建等。4.5.4选取最佳开发经营方式,应明确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和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经营方式。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包括用途、规模和档次等。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经营方式包括出售、出租、自营等。

  最佳开发经营方式应在了解估价对象状况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基础上选取。

  4.5.5后续开发经营期应自价值日期起至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经营结束时止,包括后续建设期、销售期和运营期。

  后续开发经营期应根据估价对象状况、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及经营方式、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一般期限,以及估价前提、估价对象所处开发建设状态、未来房地产市场状况等来估计。

  4.5.6动态分析方法中的折现前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一般应为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在其未来开发完成时的价值;估计可预售或存在延迟销售的,应为预售或延迟销售时的价值;应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并考虑类似房地产未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

  静态分析方法中的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应为假设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在价值日期开发完成时的价值,应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求取。

  开发完成后的价值采用比较法求取的,应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单价乘以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面积或体积等;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中有不同用途、档次等差别的,应分别为不同部分的单价乘以相应的面积或体积等后相加。

  4.5.7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应为将估价对象开发成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所必须付出的

  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估价,应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估价分区,使同一估价分区内的房地产具有相似性,然后在每个估价分区内把房地产价值作为因变量,把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若干因素作为自变量,设定多元回归模型,搜集大量房地产成交价格及其影响因素数据,经过试算优化和分析检验,确定多元回归模型,再利用该模型计算出各宗房地产的价值。

  4.6.6修复成本法适用于可修复的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运用修复成本法估价,应估算修复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将其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4.6.7收益损失资本化法适用于不可修复的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运用收益损失资本化法估价,应预测未来各年的净收益减少额或收入减少额、运营费用增加额,然后求其现值之和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4.6.8价差法适用于不可修复的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也可用于房地产价值增加额评估。运用价差法估价,应分别评估房地产在改变之前状况下的价值和改变之后状况下的价值,然后将两者之差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或增加额。5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5.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5.1.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1.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包括出让人为确定出让底价、收取出让金等费用需要的估价,意向用地者为确定出价、报价、支付出让金等费用需要的估价。

  5.1.3对于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注意出让方式的不同,并根据出让人的需要,明确是评估市场价值还是相应的出让底价、出让金等费用。

  5.1.4对于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注意出让方式的不同,并根据意向用地者的需要,明确是评估市场价值还是投资价值或相应的最高出价、最高报价、出让金等费用。

  5.1.5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估价,可采用假设开发法、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其他建设用地出让估价,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

  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的,一般应选择自愿转让前提进行估价。

  5.2房地产转让估价5.2.1房地产转让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2.2房地产转让估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建成的房屋等房地产转让估价,可评估市场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

  5.2.3在评估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中,应特别关注买卖双方的交易条件约定,明确是买卖双方各自正常负担交易税费,还是买方或卖方负担所有交易税费。

  5.2.4房地产转让估价,宜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5.2.5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估价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5.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5.3.1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3.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和商品住宅的租赁价格评估,可根据估价目的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评估,应执行国家和住房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5.3.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5.3.4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其租赁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5.4房地产抵押估价

  5.4.1房地产抵押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4.2房地产抵押估价,包括设立抵押权时的房地产估价、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房地产估价、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房地产估价。

  5.4.3设立抵押权时的房地产估价,应评估估价对象在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和抵押价值,并应进行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作出有关风险提示。

  5.4.4抵押价值应为估价对象在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减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值。法定优先受偿款应为假定在价值日期实现抵押权时,依法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但不包括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估价费用、拍卖费用等费用,以及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5.4.5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应遵循谨慎原则,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低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5.4.6评估已出租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5.4.7估价对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下的抵押价值;2首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下的抵押价值,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设定为自价值日期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然后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出让金等费用。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评估,均应在估价报告中注明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出让金等费用。该费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支付的标准进行估算。5.4.8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抵押价值。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抵押价值。5.4.9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监测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的需要,定期或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已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等进行评估,并为抵押权人提供有关风险提示。

  5.4.10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房地产估价,应参照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进行。

  5.5房地产保险估价5.5.1房地产保险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5.5.2房地产保险估价,包括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评估。5.5.3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宜评估假定在价值日期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可能遭受损失的房地产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可采用成本法、比较法。

  5.5.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评估,应评估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把握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状况,可选用修复成本法、价差法、收益损失资本化法等方法。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成本作为财产损失额。

  5.6房地产税收估价

  5.6.1房地产税收估价,应依据相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6.2房地产税收估价,包括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估价,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计税依据而进行估价。

  5.6.3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兼顾公平、效率和成本。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相互之间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应税房地产,应优先选用批量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少、可比性差、难以采用批量估价方法估价的应税房地产,应采用个案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5.6.4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估价,各估价对象的价值日期应相同,价值类型宜为现状价值。

  5.6.5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估价,价值日期应为应税房地产的成交日期。

  5.7房地产征收估价

  5.7.1房地产征收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5.7.2房地产征收估价,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评估。

  5.7.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开发程度、交通条件、周围环境和景观、外部配套设施、利用现状、规划条件、权属状况等;

  2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建筑规模、层数和高度、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工程质量、外观、建成年月、维护情况、利用现状、权属状况等。

  7.0.12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有不少于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盖章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依法承担责任。

  7.0.13成套住宅抵押估价、基于同一估价目的的大量同类房地产的批量估价,估价结果报告可采取表格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均应采取叙述形式。

  7.0.14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纸张大小宜采用A4纸规格。

  8估价职业道德

  8.0.1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诚实正直、勤勉尽责,严禁作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单位、个人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以及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

  8.0.2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8.0.3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帮助,并在估价报告中披露或说明。

  8.0.4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尽职做好每项估价工作,包括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努力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对估价对象进行认真的实地查勘。

  8.0.5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估价假设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向估价委托人详细说明,务求估价委托人清楚估价的限制条件和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8.0.6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或泄漏给他人。

  8.0.7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低收费、支付回扣、贬低同行、对自身能力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8.0.8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允许其他个人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估

  价报告上签名、盖章,不得超越本机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8.0.9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经常开展内部研讨,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努力学习

  专业知识,持续积累估价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A.0.1封面:

  (标题:)房地产估价报告(或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房地产司法拍

  卖估价报告等)

  估价项目名称:(根据估价对象的名称或坐落和估价目的,提炼出简洁的项目名称)

  估价委托人:(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房地产估价机构:(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写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估价委托人函中的落款日期)

  估价报告编号:(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编号。编号应反映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报

  告出具年份,并应按顺序编排,不得重复、遗漏、跳号)

  A.0.2致估价委托人函:

  (标题:)致估价委托人函

  致函对象(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致函正文(简要说明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人委托,根据何种估价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在合理的假设下,采用何种估价方法(估价方法的名称),对什么估价对象(写明估价对象的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在何时(价值日期)的何种价值(价值名称或价值定义、价值内涵)进行了专业分析、测算和判断,估价结果总价为多少、单价为多少,以及与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特别提示等)

  致函落款(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宜签名或盖章)

  致函日期(注明致函的年月日)

  A.0.3目录:

  (标题:)目录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二、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三、估价结果报告(一)(二)…四、估价技术报告(一)(二)…五、附件

  (一)(二)…A.0.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标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我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在此郑重声明:

  (一)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二)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经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三)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我们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五)我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

  以及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若估价目的有相应的专项标准的,如《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将其列出)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六)我们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若不是所有在本声明上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都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应写明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

  (七)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写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

  的姓名或名称和帮助的内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注册号签名日期

  A.0.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标题:)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一般假设(如说明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等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但未予以核实,假定它们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关注了建筑安全,无理由怀疑其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对其进行安全鉴定,假定建筑结构等是安全的)(二)不确定事项假设(若没有不确定事项假设,应不包括该部分)(三)背离实际情况假设(若没有背离实际情况假设,应不包括该部分)(四)估价报告使用限制(说明估价报告的使用者、用途、使用期限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A.0.6估价结果报告:(标题:)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一)估价委托人(估价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单位住所;估价委托人为个人的,写明个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姓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住所、估价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三)估价目的(说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四)估价对象(概要说明估价对象的状况,包括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利用现状、权属状况、区位状况等

  (五)价值日期(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对应的年、月、日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

  (六)价值类型(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七)估价原则(说明估价遵循的估价原则)(八)估价依据(说明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九)估价方法(说明估价采用的方法,包括方法的名称和定义)(十)估价结果(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的估价结果。最终的估价结果应分别说明总价和单价,总价应注明大写金额。用外币表示的,应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价值日期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并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列出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注册号,并由本人签名)

  姓名注册号签名

  (十二)协助估价的人员(列出所有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的人员的姓名、相关资

  格或职称,并由本人签名)姓名相关资格或称职签名

  (十三)实地查勘期(说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

  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十四)估价作业期(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A.0.7估价技术报告:

  (标题:)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

  (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有针对性地较详细说明、分析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

  (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有针对性地较详细说明、分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包括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的市场状况)

  (三)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有针对性地较详细分析、说明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但评估现状价值的可除外)

  (四)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逐一分析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是否适用于估价对象。对于理论上不适用的,简述理由;对于理论上适用但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选用的,充分说明理由。对于选用的估价方法,说明其名称、定义和估价思路)

  (五)估价测算过程(较详细说明价值测算过程、估价基础数据来源和估价参数确定等)

  (六)估价结果确定(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的估价结果,并较详细说明最终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方法和理由)

  A.0.8附件:(标题:)附件(一)估价委托书复印件(二)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三)估价对象外观和内部状况照片(因第3.0.7条第三款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进行实地查勘的,可不附估价对象内部状况照片,但应在此说明没有估价对象内部状况照片的具体原因)(四)估价对象周围环境和景观照片

  (五)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六)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十)(其他)

  

  

篇三: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房地产估价规程

  房地产估价规程作者:佚名时间:2008-3—7浏览量:

  房地产估价程序由房地产估价准备、实地查勘、确定价格和评估报告四大环节组成,每一环节又包括许多具体的工作内容.

  一、估价前的准备估价准备是房地产估价的前期工作,包括评估对象的受理、对象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研究、估价依据的确定、作业计划的安排等前期工作。搞好估价准备工作是正确确定房地产价格的基础。、房地产评估项目的受理房地产业主,依其特定的对象房地产和评估目的向国家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评估立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委托合法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进行评估.专业评估机构依法受理。(二)、房地产档案研究受理房地产估价之后,应研究对象房地产档案资料.主要工行内容如下。1。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件。明确委托人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特别应注意估价对象是否有其他权利的

  存在。2。房地产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房屋竣工图纸,地籍图册、总平面位置图。

  明确房地产的地段坐落位置、房屋结构特征、房地产户籍异动状态及异动证

  3。房地产经济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明确房屋的数量、建筑时间、购置时间、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帐面原值及净值、结构特征、房屋功能等内容。注意报表是否经委托法人签章,以确定其申报的可靠性.、评估依据的确定房地产估价依据包括委托人填报的房地产估价申报表、法律依据和房地价格政策和价格参数依据。1.估价申报表的确定估价申报表是房地产估价的直接依据。确定的内容主要有:房地产估价目的估价目的因房地产委托人的具体情况而不同.应区别:是服务于市场交易,还是服务于房地产纠纷处理,或组建合资企业,组建;跨地区集团,组建股份公司等具体情况,为估价依据的确定奠定基础。房地产估价申报的内容

  申报表所列内容是估价的直接依据。估价日期估价日期是决定对象房地产估价额的基准日期。用年、月、日表示。估价日期的确定通常与企业财务核算报表填报的结算期相一致.因为形成房地价格的要素是变动的,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动。申报表所列数据必须注明房地产价值中止期,即是哪一时点的价格作为估价的基准价格。估价日期的确定一般可采用以下几个时点:@委托评估日期为估价日期;@企业集团各成员商定的财产中止期为估价日期;@合资企业组建签约期为估价日期;@房地产纠纷案中过去发生争议的时点。一般地,为便于估价房地产的核定清查,以估价委托日上月底财务报表截止期为估价日期.如委托人于1992年10月20日委托估价,估价周期可定为1992年9月30日。值得注意:估价日期是确定对象房地产现价的基期,估算的价格是在这个时点上的现价。申报表财产截止日期,是委托人填报房地产财务核算的中止期,它是反映财产原价的时点。这两个时点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估价日期与评估时期也不同,前者是决定“现价”的时点,后者是从开展评估工作到送达评估结论的时期.一般地,估价基准日不要以将来某日作估价时点,因为将来的价格受多种情况影响而难以确定。

  2.法律依据的确定根据评估目的选定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包括:土地法、土地经营转让出让法、房地产抵押条例等共同性法规和产权证等法律依据.估价过程中,应依评估目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法规。特别地,要注意地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以保证房地产估价的合法性和针对性。3。败策依据的确定主要包括: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规程作者:佚名时间:2008—3-7浏览量:制定的资产估价政策,房地产的价格政策、房地产价格核算财务制度等,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建筑工程取费标准等。4。价格参数依据

  包括当地政府制定的土地费用标准、房屋造价管理办法及测算资料、房地产价格指数测算资料等.注意:价格参数的确定,既要贯彻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也应密切联系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组建跨地区企业集团房地产估价中,要统一估价日期、统一估价政策、统一估价标准.如估价对象涉及某省各地,宜选用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若涉及若干省,宜采用国家标准,而不应以各地的具体政策作为各自的标准。评估人应将有关评估依据

  的选定及其理由对所有当事人进行汇报,达成共识。(四)、拟订估价作业计划房地产估价作业计划,是对房地产估价工作的进行步骤

  及主要工作内容在时间上、人事上、工作方法上进行综合的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估价人员的确定、估价依据的确定、实地勘估方法的确定、资料搜集与整理办法的设想、估价方法的选用、试算价格及价格的调整、内部审核确定评估结论、评估初步结论通报、疑难问题的协商办法、评估报告的编写及送达等。

  二、现场查勘房地产现场查勘是对房地产实物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目的是核实房地产的实际功能、核对帐物的真实性、可靠性,为正确估价提供第一手资料。(一)、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可分为房地产物体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确认和房地产财务状况的确认三个部分。1。房地产物体的确认房地产物体的确认是对象房地产实物状态的清查核定。以地产为主的评估,物体的确认重点是坐落、地号、面积及附着物状态;以房产为主的评估,物体的确认重点是建筑构造、用途、成色状态及地段坐落。对象房地产所在位置的确定

  主要是核对房地产的边界、邻地关系、道路关系,查对地号、房屋门牌号码。

  (2)对象房地产类别的确认根据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房产可按用途分类确认,土地按地段等级结合用途分类确认,如武汉市,在按产权关系分为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的基础上,按用途分为商业、工业、居住及其他用地等类别.(3)对象房地产数量的确认房地产数量的确认,中心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评估申报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往往出现差异,评估人员往往不可能具体地计算测量,而只是以目测或步测,凭经验来测定。当发现整幢建筑或其他设施漏列时,应建议委托方补充填报.房地产估价人员对面积可不负责任,但为避免纠纷,最好在估价依据中列明“依照委托方填报的面积评估"的字样。若申报面积不实,应以实测面积经委托方认可,作为估价依据。2。房地产权属关系的确认权属关系的确认是在核实房地实物有元及其状态之后,确认其归属关系。权属关系一般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具体确认过程中,由房地经营的多样性可派生出多种权利关系。评估应明确确认房地产的一切权利关系,核实其权利关系是否存在及与其委托说明内容是否一致。

  所有权的确认

  主要是查对产权证明。对于土地,主要是区分国有地和

  集体所有地;对于房屋,主要是区分直管房(市房产局管理

  的房产)、自管房(各单位自己管理的房产)和私房(或个人

  所有)产权.

  用益权的确认

  主要是查对房地产的使用与经营收益权利,包括土地的

  使用权、地面收益权、典当权等.

  担保物权的确认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用房地作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担

  保条件,如抵押权。

  限制性权利的确认

  主要是查对房地产经营、使用、转租等方面的限制性权

  利.有限制性权禾临房地产,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时,

  其价格会发生收益结构性变化。如所有者出租房地产,承租

  方无转租权,则承租权的转让价格会降低.对房地产权利关系

  的确认实质是对整体房地产的完全价格按权属关系进行分

  割,权利愈充分,其价格构成因素就愈多。在当前的房地产估

  价中,应特另注意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担保权及与房地产相

  关联的债权的确定,查实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权属证明及当

  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区分权利范围及其对等利益关系。

  3.房地产财务状况的确认

  房地产财务状况的确认主要是核实房地产的原始价值、

  净值;使用过程扩建、改建、修缮的追,毗值;地产的使用权利期、费用支付额、土地改造投资、与房地产相关联的债权与债务等。确认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房地产财务管理的办法。财务状况的确认,应与财务部门联系,核对申报表数字与财务帐卡所列是否相符,并询问当地政府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二)、现场房地产估价规程作者:佚名时间:2008—3-7浏览量:查勘方法现场查勘是房地产估价的一项深入调查研究工作,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并讲究工作方法。特另提对大中型企业全部房地产的评估,其工作方法可归结为以下程序。1.准备@取得有关资料。包底总平面图、典型房屋的竣工图及其竣工决算资料、申报表填报资料。@确定参与人员。包括委托方房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各一人,评估人员若干人。@研究资料根据总平面图确定勘察线路,对重点房屋和边界作出标记。2.现场踏勘@普查。核对帐物,清点房产栋号、建设年限、结构类

  别,对重列、漏列作好记录。@重点勘察。选定结构相似、建设期相近的有代表性的

  房屋进行详细勘察。对记录不详者,进行实地测量,作好记录。@记录厂区园林等环境状态.如区内小景点、树木及绿

  化、建筑小品等。@了解厂区发展规划及所需拆除、改建建筑。@对已竣工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未列入申报内容的

  作好记录。3.整理踏勘资料@列出确认的房地产.确认其面积、房屋结构、完好状态,

  尚可使用年限。@归类房屋。根据建设年代、结构特征、建筑形式和用

  途归类.@确定典型房屋,作为估价基础房屋。@查对房屋建筑竣工图纸,了解隐蔽工程,包括房屋结

  构、墙体厚度、地下基础及水电、设备管线等情况。@对在建工程,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工程进行清理,并与

  财务部了核定,避免重复计算。@列出尚未清楚的问题,进步调查了解核实。

  

  

篇四: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最新】学习房地产估价标准(修订版)的心得体会

  学习房地产估价标准(修订版)的心得体会学习>〔修订版〕的心得体会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确定的一项法定制度,房地产估价作为一项中介效劳,

  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估价结果更是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客观上需要一个为广阔房地产估价师所共同遵循的关于估价的执业标准.>明确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那么,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1999年国家标准>的出台正是对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由于原国家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建设事业的不断开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对原有的房地产估价标准做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标准>〔修订版〕经过屡次征求意见后正式公布了.

  通过对国家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的学习,我们不难看出,该修订版对许多局部做了大篇幅完善和修正.如:对估价原那么中的最高最正确利用原那么做了详细的说明,对房地产估价师的判断能力要求比拟高,估价假设也变得非常重要.对估价程序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强化了现场勘查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进行.对估价档案的管理也做出了细化要求.完善和修改最重要的局部就是估价方法,估价方法的选用也与原估价标准有明显的不同.如本钱法的选用严格界定为假设可独立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选用本钱法估价;市场比拟法对可比实例的选择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的内容进一步的细化,要求必须搜集的内容包括:房地产根本状况.交易双方根本情况.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其他交易情况.这些对于房地产估价师的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难度和要求.修改最大的当属收益法,由原来的一种变成了两种,如:收益法分为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而且增加了持有期这个新概念,收益期较长.难以准确预测该期限内各年的净收益的,应估计持有期.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较准确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宜为五年至十年.这样一来,在进行收益法估价的时候,实际就不止两种方法,可衍化出多种评估方法.另外又

  -1-明确新增了多种房地产估价目的,这样对房地产估价师从事多种估价目的评估有了切实可行的标准依据.

  总之,通过对修订版的学习,作为一名多年从事估价工作的估价师,个人感觉新标准对估价师的个人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对于估价报告出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增加了估价师的工作难度,尤其是对信息采集和现场作业以及判断选择方法和测算都有极高的要求.要想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估价标准的要求做到做好,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在实践中进行总结提高.

  -2-扩展阅读:估价师继续教育学习心得贵州省房地产估价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估价机构:___房地产土地评估估价师姓名:___资格证号:___根据相关规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相关规定,贵州省于今年举办了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课程,本人根据课程要求,学习了>.>.>等必修课程,还有>.>.>>.>等选修课程,完成学习后感觉收获很大,开阔了眼界,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未来有了更多的信心.同时也对自己作为一名房地产估价师肩上的责任有了更多的了解.自己体会最深的是下面几个方面.一.对房地产估价的原那么之一〝合法原那么〞有深刻的认识这次讲课的老师在他们的授课内容中,无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到〝合法原那么〞,反复强调估价必须遵守合法原那么,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估价.这使我深刻地感觉自己在法律学习方面的缺乏.作为一名房地产估价师,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从技术层面出发做估价,是不可能做好估价工作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正确维护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的权力,对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社会地位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老师在讲课中,一再提到一种观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未来应该向什么方向开展?他认为除了正常意义上的估价效劳,有必要向房地产咨询效劳的方向开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房地产相关业务细分效劳.这样就要求我们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对涉及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充分的了解,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二.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认识授课老师的讲课内容之一是>.__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设

  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从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工程.

  鉴于房地产估价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在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第412号〕中,〝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作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确需保存的行政许可.房地产估价成为我国评估领域唯一对人员和机构都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业.因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关于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将具有法律效力.无形中对估价师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对我既是一种鞭策,也是一种压力.同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依法保护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利益不受侵犯.这有利于净化我国评估领域的市场环境,促使房地产估价行业走向标准化.法制化的持续健康开展轨道,从而更好地效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为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珍惜自己的荣誉,珍惜国家给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地位,扎扎实实研究问题,做好评估工作.

  继续教育尽管时间短,但具体学习内容之外的意义是巨大的.除了面对面学习新知识新思考之外,我能够感受到学会各级专家学者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敬业和钻研精神.工作和学习是相辅相成的两件事情,平时的努力和学习更为重要,参加继续教育无疑是一次极好的加油时机.

  

  

篇五: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X

  简介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X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X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

  1.0.1为了规X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X。

  1.0.2本规X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X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X的规定。术语2.0.1房地产realestate,realproperty土地、建筑物与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2.0.2房地产估价realestateappraisal,propertyvaluation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2.0.3估价对象subjectproperty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2.0.4估价目的appraisalpurpose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2.0.5估价时点appraisaldate,dateofValue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2.0.7公开市场openmarket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marketvalue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2.0.9类似房地产similarproperty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2.0.10同一供求圈comparablesearcharea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X围。

  2.0.11最高最佳使用highestandbestuse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2.0.12市场比较法marketcomparisonapproach,salescomparisonapproach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incomeapproach,incomecapitalizationapproach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4成本法costapproach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5假设开发法hypotheticaldevelopmentmethod,residualmethod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0.16基准地价修正法landdatumvaluemethod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2.0.17潜在毛收入potentialgrossincome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

  2.0.18有效毛收入effectivegrossincome由潜在毛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与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0.19运营费用operatingexpenses维持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必须支出的费用与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2.0.20净收益netincome,netoperatingincome由有效毛收入扣除合理运营费用后得到的归属于房地产的收益。

  2.0.21建筑物重置价格replacementcostofbuilding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0.22建筑物重建价格reproductioncostofbuilding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0.23物质上的折旧physicaldepreciationphysicaldeterioration建筑物在物质实体方面的磨损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4功能上的折旧functionaldepreciation,functionalobsolescence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落后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5经济上的折旧economicdepreciation,economicobsolescence建筑物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的损失。

  2.0.26估价结果conclusionofvalue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最终结论。

  2.0.27估价报告appraisalreport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估价原则

  

篇六: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房地产估价规范

  来源:-系统管理员

  房地产估价规范日期:2016-01-0810:01:35点击:38

  (GB/T50291-2015)

  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

  他相关领域。1.0.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规范

  2.0.1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价值日期原则;4替代原则;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2.0.2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2.0.3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2.0.4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2.0.5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2.0.6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

  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房地产估价规范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

  行估价;2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保存期限内,不得对保存的估价资料及其内容进行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

  4估价方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

  4.1估价方法选用

  4.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主要估价方法。4.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4.1.3估价对象可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应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4.1.4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应选用比较法估价;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估价;假设可独立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评估的房地产,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4.2比较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

  4.2.1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

  3建立比较基础;

  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

  7求取比较价值。4.2.2比较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掌握市场行情。

  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宜包括下列内容:

  1房地产基本状况;

  房地产估价规范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成交日期;

  4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

  5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其他交易情况。

  4.2.3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价值日期,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交易类型适合估价目的;3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4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严禁编造可比实例。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

  房地产估价规范

  较近的交易实例。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不应超过二年。

  4.2.4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3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4人民法院拍卖的交易;5有人为哄抬的交易;6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7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8受迷信影响的交易;9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房地产估价规范

  4.2.5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统

  一其内涵和形式,使各个可比实例之间、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之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标准化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一财产范围;2统一付款方式;3统一融资条件;4统一税费负担;5统一计价单位。4.2.6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有无对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还是单价或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等的内涵和单位等。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篇七: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

  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8

  1总

  则

  1.0.11.0.21.0.3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

  2.0.1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价值日期原则;4替代原则;

  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房地产的抵押评估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2.0.3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

  的原则中选择适用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原则

  2.0.4遵行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6.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

  值或价格偏高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2.0.5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

  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估价对象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根据估价目的

  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或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再根据其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

  用权利,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2.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应在调查及分析其利用现状基础上,对其最高最佳利用和相应的

  估价前提作出下列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

  2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

  3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

  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

  5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

  6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最为合理的,应选择上述前提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前提

  进行估价。

  -!

  2.0.6当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并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不相一致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及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1.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估价对象的用途有认定或处理的,应按其认定或处理结果进行估价;2.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估价对象的用途没有认定或处理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的,可根据估价目的或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选择其中一种用途;2)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规划用途均不一致的,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

  3估价程序

  3.0.11房地产估价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估价委托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3制定估价作业方案;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6选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7确定估价结果;8撰写估价报告;9审核估价报告;10交付估价报告;11估价资料归档。

  3.0.2估价委托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接受估价委托时,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出具估价委托书;2决定受理估价委托后,应根据估价项目的规模、难度和完成时间确定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数量,并清洗选派两名能胜任该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题共同进行估价,且应明确其中一人为项目负责人。

  4除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受理估价委托、实地查勘估价对拟定估价报告等估价工作。

  3.0.3估价基本事项包括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应与估价委托人进行沟通及调查有关情况和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人真实、具体的估价需要以及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预期使用者确定,对其表述应具体、准确、简洁。

  2价值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宜具体到日。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的价值时点在难以具体到日且能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情况下,可到周或旬、月、季、半年、年等。

  3估价对象应在估价委托人指定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依法确定。并应明确界定其财产范围和空间范围,不得遗漏或虚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地产,或征收不予补偿的房地产,不应作为相应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对作为估价对象的,应在估价报告中根据估价目的分析、说明其进行相应买卖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等活动的合法性。

  4价值类型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并应包括价值或价格的名称、价值定义或内涵。3.0.4制定估价作业方案应对估价目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估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应包括拟采用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技术路线,拟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及其来源渠道等;

  2估价工作的具体步骤及时间进度;3估价工作的人员安排。3.0.5估价所需资料应针对估价项目进行搜集,并应包括下列资料:

  1反映估价对象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的资料2估价对象及其同类房地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等资料;3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影响的资料;4对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3.0.6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时,应查看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应将复印与原件核对,不得仅凭复印件判断或假定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3.0.7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观察、询问、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2应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和内部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应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3应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并记载实地查勘的对象、内容、结果、时间和人员及其签名,等,记载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3.0.8当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对未进扩实地查勘的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对未进行实地查勘的估价对象内部状况,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3.0.9以估价中遇有难以解决的复杂、疑难、特殊的估价技术问题时,应寻求相关估价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3.0.10对估价对象的房屋安全、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建筑面积、财务状况等估价专业以外的专业问题,经实地查勘、查阅现有资料或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后,仍难以作出常规判断和相应假设的,应建议估价委托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先行鉴定或检测、测量、审计等。再以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进行估价,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3.0.11估价报告在交付估价委托人前,应以其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审查核定,并应形成审核记录,记载审核的意见、结论、日期和人员及其签名。3.0.12估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应按有关规定和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交付估价委托人。3.0.13估价报告交付估价委托人后,不得擅自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下列估价资料:1估价报告;2估价委托书和估价委托合同;3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4估价项目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5估价对象实地查勘记录;6估价报告内部审核记录;7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6外部专业帮助的专业意见。3.0.14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和保存估价资料,并应保存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且不得少于10年。保存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4估价方法

  -!

  4.1估价方法选用

  4.1.1选用估价方法时,应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进行适用性分析。4.1.2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选用比较法。2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选用收益法。3估价对象可假定为独立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宜选用成本法;当估价对象的同类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价对象或其同类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时,应选用成本法。4估价对象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测算的,应选用假设开发法。4.1.3当估价对象仅适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可只选用一种方法进行估价。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所有适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须取舍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4.2比较法

  4.2.1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比较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7计算比较价值。

  4.2.2搜集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宜包括下列内容:1交易对象基本状况;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3交易方式

  4成交日期;5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情况;6交易目的等。4.2.3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比实例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且不得少于三个;

  2可比实例的交易方式应适合估价目的;3可比实例房地产应与估价对象的相似4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时点,与价值时点相关不宜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两年;5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6在同等条件下,应将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较近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4.2.4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3被迫出售或被迫购买的交易;

  5人为哄抬价格的交易;6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7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

  -!

  8受迷信影响的交易;

  4.2.5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应对可比实例的外部善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

  勘,并应在估价报告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4.2.5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标准化处理应

  包括统一财产范围、统一付款方式、统一融资条件、统一税费负担、统一计价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对比,并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而造成的价

  格差异。

  2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在成交日期或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且一次

  性付清的价格。

  3

  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

  4

  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

  情况下的价格。

  5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或单价、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内涵

  及计量单位等。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颂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7当满足本规范第4.2.3条要求的交易实例少于三个时,在掌握特殊交易情况且能量化其对成交价

  格影响的情况下,可将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但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修正时,

  应消除交易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非正常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

  格。

  4.2.8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

  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

  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

  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4.2.9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

  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

  格。

  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外部配套设施等。单套住宅的区位因素还应包括所

  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

  格。

  土地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建筑物实物状

  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

  等。

  4.2.12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

  格。

  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

  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4.2.13进行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

  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差异,量化状况差异造成的价格差异,对可比实例的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比较因素,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确定。

  4.2.14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视具体情况可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

  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通过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4.2.15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单项调整幅度不应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应超过30%。

  2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3当幅度或比值超出本条规定时,宜更换可比实例

  4当因估价对象或市场状况特殊,无更合适的可比实例替换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

  4.2.16对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相似程度、可比实例资料的可靠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比较价值。4.2.17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可用于其他的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数据的测算。

  4.3收益法

  4.3.1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选用具体估价方法;

  2估计未来收益期或持有期;

  3测算未来净收益;

  4测算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

  5计算收益价值。

  4.3.2收益法估价时,应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并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报酬资本化

  法估价时,应区分全剩余寿命模式和持有加转售模式。当收益期较长,难以预测该期限内各年净收益时,

  宜选用持有加转售模式。

  4.3.3选用全剩余寿命模式进行估价时,收益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n

  Ai

  V

  =

  ∑

  -------------

  ………

  (4.3.3)

  i=1(1+Y)i

  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

  Ai─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m2);

  Y─报酬率(%);

  n─收益期(年)。

  4.3.4选用持有加转售模式进行估价时,收益价值应按正式计算:

  V

  

  ti1

  Ai(1Yi)i

  

  Vt(1Yt)t

  (4.3.4)

  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Ai─期间净收益(元,元/m2);Vt─期末转售收益(元,元/m2)

  Yt─期末报酬率(%)Yi─未来第i年报酬率(%);

  t─持有期(年)。

  4.3.5选用直接资本化法进行估价时,收益价值按下式计算:

  NOI

  V

  =

  -----

  …………

  …(4.3.5)

  R

  式中V─收益价值(元,元/m2);

  NOI─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元,元/m2);

  R─资本化率(%)。

  4.3.6收益期应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进行测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同时结束的,收益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建筑

  -!

  物剩余经济寿命;2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应选取其中较短者为收益期,并应对超出收益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按第4.3.16条规定处理。

  3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4.3.7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并宜为5年至10年。4.3.8净收益可通过租赁收入测算的,应优先通过租赁收入测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市场资料测算净收益,且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

  2有效毛收入应为潜在毛收入减去空置和收租损失,再加上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等各种其他收入,或为租赁收入加上其他收入。

  3运营费用包括房地产税、房屋保险费、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用、维修费、水电费等维持房地产正常使用或营业的必要支出,并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以下称合同租金)涵义决定取舍。其中由承租人负担的部分,不应计入。

  4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净收益应为市场租金减去合同租金。4.3.9净收益不可直接通过租赁收入测算的,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测算:

  1商服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测算净收益,且净收益应为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归属于商服经营者的利润后的余额。

  2生产型房地产,根据产品市场价格和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测算净收益,且净收益应为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归属于生产者的利润后的余额。

  3尚未使用或自用的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方式测算净收益,或通过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4.3.10估价中采用的收入和费用或净收益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租约限制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外,都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2有租约限制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的,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间应按合同租金确定租赁收入、未出

  租部分和已出租部分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应按市场租金确定租赁收入。3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或承租人权益价值时,合同租金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租金的,应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分析解除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及其对收益价值的影响。4.3.11测算净收益时,价值时点为现在的,应调查估价对象至少最近三年的实际收入、费用或净收益等情况。利用估价对象的资料得出的收入、费用或净收益等数据,应与类似房地产在正常情况下的收入、费用或净收益等数据进行比较。若与正常客观的数据有差异,应进行分析并予以适当修正。4.3.12期末转售收益应是在持有期末的转售价格减去转售成本。持有期末的房地产转售价格可采用直接资本化法、比较法等方面来测算。持有期末的转售成本应为转让人负担的销售费用、销售税费等费用和税金。4.3.13测算净收益时,应根据净收益过去、现在、未来的变动情况,判断确定未来净收益流量及其类型和对应的收益法公式,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判断确定的结果及理由。

  4.3.14报酬率宜选用下列方法确定:1市场提取法: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利用其价格、净收益等数据,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

  式,测算报酬率。2累加法: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安全利率可选用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

  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或同一时期一年期国债年利率;风险调整值为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应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区、行业、市场等存在的风险来确定。

  3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找出相关投资类型及其收益率、风险程度,按风险大小排序,将估价对象与这些投资的风险程度进行比较,判断、确定报酬率。

  -!

  4.3.15资本化率宜采用市场提取法确定。其中的综合资本化率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确定:

  1根据房地产的购买资金构成,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收益率与权益资金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

  资本化率,按下式计算:

  RO

  =

  M

  ·

  RM

  +

  (

  1

  -

  M

  )

  RE

  ………………(4.3.15-1)

  式中RO─综合资本化率(%);

  M─贷款价值比率(%),即抵押贷款额与房地产价值的百分比;

  RM─抵押贷款资本化率(%),即第一年还本付息额与抵押贷款额的百分比;

  RE─权益资金要求的正常收益率(%)。

  2根据房地产中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构成,将土地资本化率与建筑资本化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综合资本

  化率,按下式计算:

  RO

  =

  L

  ·

  RL

  +

  B·RB

  ………………

  (4.3.15-2)

  式中RO─综合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与建筑物合一的估价;

  RL─土地资本化率(%),适用于土地估价;

  RB─建筑物资本化率(%),适用于建筑物估价;

  L─土地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

  B─建筑物价值占房地价值的比率(%),L+B=100%。

  4.3.16收益价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长于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

  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2对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超过土地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无

  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3对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超过土地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建筑物在收益期

  结束时的价值折现到价值时点的价值。

  4.3.12利用土地与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测算土地价值,可采用下式:

  AO-VB·RB

  VL

  =

  -----------

  ………………

  (4.3.16-1)

  RL

  利用土地与建筑物共同产生的收益单独测算建筑物价值,可采用下式:

  AO-VL·RL

  VB

  =

  -----------

  ………………

  (4.3.16-2)

  RB

  式中AO─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共同产生的净收益(元,元/m2);

  VL─土地价值(元,元/m2);

  VB─建筑物价值(元,元/m2)。

  4.3.17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下

  列方法计算:

  1先分别测算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附表很可能和以收益期为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在价值

  时点的价值,再将两者相减;

  -!

  2先预测自收益期结束进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再将其折现到价值时点。

  4.4成本法

  4.4.1运用成本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选择具体估价路径;2测算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3测算折旧;4计算成本价值。

  4.4.2成本法估价时,对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估价对象,应选择具体估价路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估价对象状况和土地市场状况,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或房地产分估路径,并应优先选择房地合估路径。

  2当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时,应把土地当作原材料,模拟房地产开发过程,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进行估价。

  3选择房地分估路径时,应把土地和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物,分别测算土地重置成本、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

  4.4.3测算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2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应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

  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4.4.4测算土地成本和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地成本和土地重置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购置土地的必要支出,或重新开发土地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2重新购置土地的必要支出应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和相关税费,重新开发土地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应包括待开发土地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

  3除估价对象状况相对于价值时点应为历史状况或未来状况外,土地状况应为土地在价值时点的状况,土地使用期限应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4.4.5测算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可采用单位比较法、分部分项法、工料测量法等方法,或利用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其中可能包含的土地价值且进行适当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一般建筑物,或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因建筑技术、工艺改变等使得旧建筑物复原建造有困难的建筑物宜测算重置成本;

  2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代表性的建筑物,宜测算重建成本;3建筑物重置成本和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4建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应包括建筑物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

  发利润。5利用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扣除其中包括的土地价值且进行适当调整测算建筑物重

  置成本或重建成本的,应了解该房屋重置价格的内涵。

  4.4.6各项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的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项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应为正常客观的支出和利润2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不应作为投资利息的计算基数3作为投资利息计算基数的各项必要支出的计算期,应为别自其发生时起至建设期结束时止;4开发利润应在明确其计算基数和相应开发利润率的基础上,为其计算基数乘以开发建设类似房地产的

  -!

  相应开发利润率。

  4.4.7建筑物折旧应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建筑物价值减损,并应等于建筑物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或重建

  成本减去建筑物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包括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

  4.4.8测算建筑物折旧可选用年龄-寿命法、市场提取法、分解法。

  4.4.9采用年龄-寿命法测算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可选用下列公式:

  1直线法下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公式:

  t

  V=C-(C-S)-----

  ………………

  (4.4.9-1)

  N

  2成新折扣法下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公式:

  V

  =

  C·q

  ………

  ………(4.4.9-2)

  式中V─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元,元/m2);

  C─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元,元/m2);

  S─建筑物预计净残值(元,元/m2);

  t─建筑物有效年龄(年);

  N─建筑物经济寿命(年);

  q─建筑物成新率(%)。

  4.4.10建筑物有效年龄应根据建筑物的施工、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状况,在建筑物实际年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减调整得出。4.4.11建筑物经济寿命应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计算,可在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的施工、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状况及周围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等进行等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非住宅建筑物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且出让合同等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测算建筑物折旧时,应将建筑物经济寿命替换为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至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之日止的时间。4.4.12采用市场提取法测算建筑物折旧,应先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含有与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具有类似折旧状况的建筑物的可比实例,再通过这些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减去土地重置成本得到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然后将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后的价值得到建筑物折旧。4.4.13采用分解法测算建筑物折旧,应先把建筑物折旧分成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外部折旧等各个组成部分,分别测算出各个组成部分并应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类,再分别测算各个组成部分,然后相加得到建筑折旧。修复成本小于或等于修复所能带来的房地产价值增加额的,应为可修复折旧;否则,应作为不可修复折旧。对可修复的,应测算修复成本并将其作为折旧额。4.4.14测算建筑物折旧时,应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判断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和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等情况,确定折旧额或成新率。4.4.14成本价值应为符合下列规定:1对估价对象为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计税的,房地合估路径的成本价值应为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房地分估路径的成本价值为土地重置成本加上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2对估价对象为土地的,成本价值应为重新开发土地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3对估价对象为建筑物的,成本价值应为建筑物重置成本减去建筑物折旧。

  4.4.16在建工程和新近开发完成的房地产,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可不扣除折旧,但对存在减价因素的,应予以相应的减价调整。4.4.17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一般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不存在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下的价

  -!

  值。当估价对象的权益状况与此不同,应对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4.5假设开发法

  4.5.1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选用具体估价方法;

  2选择估价前提;

  3选取最佳开发经营方式;

  4测算后续开发经营期;

  5测算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6测算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

  7确定折现率或后续开发的利息和利润;

  8计算开发价值。

  4.5.2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具体估价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开发建设阶段等情况,选择动态分析方法或静态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动态分

  析方法。

  2动态分析方法应对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和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进行折现现金流量分析,且

  不另外测算后续攷的投资利息和应得利润;

  3

  静态分析方法应另外测算后续攷的投资利息和应得利润。

  4.5.3假设开发法的估价前提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所处开发建设状态等情况,并应经过分析,选

  择下列之一:

  1业主自行开发前提;

  2自愿转让开发前提;

  3被迫转让开发前提。

  4.5.4选取最佳开发经营方式,应先调查估价对象状况、估价对象所在房地产市场状况等情况,

  再据此确定未来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状况及其经营方式。

  4.5.5

  后续开发经营期应根据估价对象状况、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未来开发完成房地

  产经营方式、类似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一般期限,估价前提、估价对象所处开发建设状态、未来房地产

  市场状况等进行测算。

  4.5.6

  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应根据估价对象状况、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状况、未来开发完成房

  地产经营方式、类似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的一般期限,估价前提、估价对象所处开发建设状态等来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应为将估价对象开发成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所必须付出的各项成本、费用和

  税金,动态分析法的构成包括后续开发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费等,静态分析法的

  构成项目还包括后续开发的投资利息。当估价前提为自愿转让开发和被迫转让开发时,构成项目还应包括

  估价对象取得税费。

  2动态分析法中折现前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应为其在未来发生时的金额;在静态分析方法中,应

  为假设其在价值时点发生时的金额。

  4.5.7开发完成后价值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成本法测算,

  2当采用比较法测算时,应先测算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单价再将该单价乘以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

  面积或体积等得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价值;当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中有不同用途、档次等差别较

  大时,应分别测算不同部分的单价,再将它们乘以相应的面积或体积等后相加得出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

  价值。

  4.5.8动态分析方法中折现前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在其未来开发完成时的价值;但当能预计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预售

  或存在延迟销售时,应为预售或延迟销售时的价值;

  -!

  2应根据类似房地产未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

  4.5.9静态分析法中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为假设未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价值。4.5.10动态分析方法中的折现率,应为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所要求的收益率。4.5.11静态分析方法中的后续开发的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包括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和后续开发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当估价前提为自愿转让开发和被迫转让开发时,计算基数还应包括估价对象取得税费。各项计算基数的计息期,应分别自其发生时起至建设期结束时止。

  4.5.12静态分析法中后续开发的应得利润,应在明确其计算基数和相应开发利润率的基础上,为其计算基数乘以类似房地产副局长相应开发利润率。4.5.13采用动态分析方法的开发价值,应为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与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折现到价值时点后相减;采用静态分析方法的开发价值,应为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4.6其他估价方法

  4.6.1其他估价方法包括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收益损失资本化法和价差法等,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等情况分析选用。

  序号1234567

  表4.6.1估价方法基准地价修正法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

  其他估价方法适用范围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已公布基准地价地区的土地估价城镇临街商业用地批量估价大量相似的房地产批量估价大量相似的房地产批量估价可修复的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不可修复的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不可修复的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价,房地产价值增加评估

  4.6.2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宗地估价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2查找估价对象宗地所在位置的基准地价;

  3对基准地价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4进行基准地价进行土地状况调整;

  5测算估价对象宗地价值或价格。

  4.6.3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将基准地价调整为宗地价值或价格前,应了解基准地价的内涵;

  2对基准地价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基准地价在其基准日期的价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值,调整

  的方法与比较法中市场状况调整的方法相同。

  3对基准地价进行土地状况调整,应将估价对象宗地状况与基准地价对应的土地状况进行比较,根

  据之间的差异对基准地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4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宗地价值或价格,宜按估价对象所在地对基准地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4.6.4

  运用路线价法估价时,应先在城镇街道上划分路线价区段并设定标准临街深度,再在每个路

  线价区段内选取一定数量的标准临街宗地并测算平均单价或楼面地价,然后利用相关调整系数将该平均单

  价或楼面地价调整为各宗临街土地的价值或价格。

  4.6.5运用标准价调整法,应先确定估价范围,对估价范围内的所有被估价房地产进行分组,使同一

  组内的房地产具有相似性,再在每组内设定标准房地产并测算其价值或价格,然后利用楼幢、楼层、朝向

  等调整系数,将标准房地产价值或价格调整为各宗房地产的价值价格。

  4.6.7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估价,应先确定估价范围,对估价范围内的所有被估价房地产进行分组,

  -!

  使同一组内的房地产具有相似性,再在每组内把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作为因变量,把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若干

  因素作为自变量,设定多元回归模型,搜集大量房地产成交价格及其影响因素数据,经过试算优化和分析

  检验,确定多元回归模型,再利用该模型计算出各宗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

  4.6.8

  运用修复成本法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时,应测算修复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将其作为房地

  产价值减损额。

  4.6.9

  运用收益损失资本化法进行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时,应先预测未来各年的净收益减少额或

  收入减少额、运营费用增加额,再计算其现值之和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

  4.6.8

  运用价差法进行房地产价值减损或价值增加额评估时,应先分别评估房地产在改变之前

  状况下的价值和改变之后状况下的价值,再将两者之差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或增加额。

  5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5.1房地产抵押估价

  5.1.1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区分抵押贷款前估价和贷款后重估。5.1.2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2调查抵押房地产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3计算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4分析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并作出风险提示5.1.3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应遵循谨慎原则,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得低估法定优先受偿款及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5.1.4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5.1.5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2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5.1.6抵押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2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且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设定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再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出让金等费用。

  5.1.8抵押房地产为按份共有的,其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抵押人在共有房地产中享有的份额的抵押

  价值或抵押净值。

  5.1.9

  抵押房地产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其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

  和收益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5.1.10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转

  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

  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5.1.11在进行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时,应调查及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抵押房地产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

  发生的变化,并应根据已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估价。对同一抵押权人的续贷房地产估价,抵押价值、抵押

  净值可不减去续借对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

  -!

  作出相应限制。5.1.12房地产抵押贷款后重估,应根据监测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掌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变化

  情况及有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抵押房地产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对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等进行重新评估,并应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5.1.13重新评估大量相似的抵押房地产在同一价值时点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采取批量估价方法。

  5.2房地产税收估价

  5.2.1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区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计税依据而进行估价。5.2.2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兼顾公平、精准、效率和成本。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相互之间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应税房地产,应优先选用批量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少、相互间可比性差、难以采用批量估价方法估价的房地产,应采用个案估价方法进行估价。5.2.3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收估价,各估价对象的价值时点应相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估价,价值时点应为应税房地产的成交日期。

  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5.3.1房地产征收估价,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集体土地征收评估。

  5.3.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应区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5.3.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补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补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当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时,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且假定被征收房屋没有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4当被征收房地产为正常开发建设的待开发房地产或因征收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业主自行开发前提进行估价5当被征收房地产为非征收原因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3.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

  动产的价值;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就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当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价格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5.3.5房地产征用估价,应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租金,为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并可评估因征用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灭失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相关补偿提供参考依据。

  -!

  5.4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

  5.4.1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5.4.2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评估拍卖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或其他特定价值或价格,

  2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应包括拍卖财产存在的瑕疵,但不应包括拍卖房地产被查封及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3人民法院依法书面说明依法将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不应包括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4当拍卖房地产为待开发房地产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5.4.3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快速变现价值,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快速变现价值可根据变现时限短于正常销售期的时间长短,在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价确定。5.4.4房地产变卖估价,应评估市场价值。

  5.5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5.5.1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应以房地产的实物分割或合并为前提,并应分析实物分割、合并对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影响。5.5.2房地产分割估价,不应简单地将分割前的整体房地产价值或价格按面积或土地面积、体积等进行分摊得出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应对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地产分别进行估价,并应分析因分割造成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增减。5.5.3房地产合并估价,不应简单地将合并前的各部分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相加作为合并后的整体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应对合并后的整体房地产进行估价,并应分析因合并造成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增减。

  5.6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5.6.1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区分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5.6.2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调查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后的状况;2应区分并分析、测算、判断可修复和不可修复的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及房地产损害中可修复和不可修复的部分;3对可修复的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和房地产损害中可修复的部分,宜采用修复成本法测算其修复成本作为价值减损额;4对不可修复的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应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分析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的适用性,从中选用适用的方法进行评估。

  5.7房地产保险估价

  5.7.1房地产保险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评估。5.7.2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宜评估假定在价值时点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可能遭受损失的房地产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可采用成本法、比较法。5.7.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评估,应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状况,评估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可选用修复成本法、价差法、损失资本化法等方法。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

  -!

  宜估算其修复成本测算其修复成本作为财产损失额。

  5.8房地产转让估价

  5.8.1房地产转让估价,应区分转让人需要的估价和受让人需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5.8.2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调查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对象状况、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税费负担等转让条件的设定或约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条件有书面设定或约定时,宜评估在其书面设定或约定的转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2当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条件无书面设定或约定或书面设定、约定不明确时,应评估转让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转让价款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转让税费正常负担下的价值或价格。5.8.3已出租的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转让人书面设定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书面约定依法将原有的租赁关系解除后进行转让的,可另行评估租约限制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同时说明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及其使用条件。5.8.4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估价,估价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据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或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5.8.4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应根据分享产权、独享产权等产权享有方式,评估市场价值或其他特定价值、价格、对采取分享产权的,宜评估市场价值;对采取独享产权的,宜根据类似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格、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政府补贴水平及每套住房所处楼幢、楼层、朝向等保障性住房价格影响因素,测算公平合理的销售价格水平。但国家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地以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5.9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5.9.1房地产租赁估价,应区分出租人需要的估价和承租人需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承租人权益价值等。5.9.2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租赁估价,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5.9.3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评估,应根据货币补贴、实物补贴等租金补贴方式,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对采取货币补贴的,宜评估市场租金;对采取实物补贴的,宜根据类似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保障性住房的成本租金、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政府补贴水平及每套住房所处楼幢、楼层、朝向等保障性住房租金影响因素,测算公平合理的租金水平。但国家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对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5.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5.10.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区分出让人需要的估价和意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5.10.2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出让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格或相应出让方式的底价。5.10.3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意向用地者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竞争对手的可能出价等。5.10.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调查出让人对交付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出让条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时,应评估在其明文规定的出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宜评估在价值时点的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

  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5.10.5

  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宜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

  行估价。

  5.10.6当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地未被任何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2当土地已被该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业主自行开发与自愿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

  价;

  3当土地已被其他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自愿转让开发与被迫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

  估价;

  5.1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

  5.11.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应区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状况评价、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5.11.2房地产投资信托物业评估,应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退出市场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1信托物业状况评价2信托物业市场调研,

  3信托物业价值评估5.11.3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2宜采用报酬资本化法中的持有加转售模式;3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当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同类物业在同一价值日期的价值进行评估,应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4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当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同类物业在同一价值日期的价值进行评估,应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5.11.4已出租的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进行租赁状况调查和分析,查看估价对象的租赁合同原件,并应与执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从不同的信息来源交叉检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5.11.5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应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5.11.6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应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5.11.7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5.12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

  5.12.1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可变现净值评估,存在减值迹象的房地产可回收金额评估,受赠、合并对价分摊等涉及的房地产入账价值评估,境外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重估等。5.12.3从事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应与估价委托人及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熟悉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了解相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要求,理解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会计计量属性及其与房地产估价相关价值、价格的联系和区别。5.12.4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相关要求,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减值测试日、购买日、

  -!

  转换当日、首次执行日等某一特定日期为价值时点。5.12.5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相应的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等会计计量属性,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相应的价值或价格。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评估市场价值。

  5.1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3.1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包括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以及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收购资产、出售资产、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合并、分立、清算、抵债等经济活动中的房地产估价。5.13.2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类型,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对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5.13.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调查估价对象合法改变用途的可能性,并分析、判断以“维持现状前提”或“改变用途前提”进行估价。5.13.4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和关联交易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评估市场价值。5.13.5企业破产清算等强制处分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应包括估价对象的通用性、可分割转让性,改变用途、更新改造等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及变现时限、对潜在购买者范围的限制等。

  5.14房地产纠纷估价

  5.14.1房地产纠纷估价,应对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赔偿金额、补偿金额、交易价格、市场价格、租金、成本、费用分摊、价值分配等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客观、公平、合理的鉴定意见,为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相关参考依据或证据。5.14.2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根据纠纷的类型,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5.14.3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注了解纠纷双方的利益诉求,估价结果应平衡纠纷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纠纷。

  5.15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5.15.1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分家析产估价,为办理出国移民提供财产证明的估价,为行政机关处理、纪律检查部门查处、检察机关立案等需要而进行的估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地价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等。5.15.2分家析产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区分财产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和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2财产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应按本规范对房地产分割估价的规定执行;3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宜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5.15.3为出境提供证明的估价,应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5.15.4为行政机关处理、经委检查部门查处、检察机关立案等服务的估价,应慎重确定价值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5.15.5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地价评估,应调查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要补缴地价的原因,明确需要补缴地价的内涵,以相关部门同意补缴地价的日期为价值时点,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和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总地价,以该两者的差额作为评估出的需要补缴的地价。但国家和需要补缴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地以需要补缴的地价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

  6估价结果

  6.0.1估价结果应包括评估价值和相关专业意见。6.0.2在确定估价结果前,应对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还应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6.0.3在对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时,应做下列检查,找出测算结果存在差错和造成各个测算结果之间差异的原因,并应改正错误,消除不合理的差异:

  1估价计算的正确性;2估价基础数据的正确性;3估价参数的合理性;4计算公式选用恰当性;5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对象范围一致性;6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前提一致性;7估价方法的适用性;8估价假设合理性;

  9估价依据的正确性10估价原则的正确性;11房地产市场状况的特殊性。

  6.0.4估价基础数据和参数的来源或确定的依据或方法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参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估价参数;不选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陈述理由。

  6.0.5综合测算结果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应在确认各个测算结果无差错及其之间差异的合理性后,根据估价目的及不同估价方法的适用程度、数据可靠程度、测算结果之间差异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得出综合测算结果,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得出综合测算结果的方法和理由。

  2选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应在确认测算结果无差错后,将其作为测算结果。

  6.0.6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素,对综合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最终

  评价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陈述调整的理由;2当确认不存在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价格的影响因素时,可直接将综合测算结果确定

  为最终评估价值;3最终评估价值的精度应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精度,并应将其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7估价报告

  7.0.1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

  7.0.2叙述式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1封面;2致估价委托人函;3目录;

  -!

  4估价师声明;5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6估价结果报告;7估价技术报告;8附件。

  7.0.3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报告,应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7.0.4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要或有关要求,可在完事的估价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估价报告摘要。7.0.5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

  7.0.6封面应简明记载下列事项:1估价报告名称;宜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结合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给估价报告命名;2估价报告编号。应反映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报告出具年份,并应按顺序编号数,不得重复、遗

  漏、跳号;3估价项目名称;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名称或位置和估价目的,提炼出简洁的名称;

  4估价委托人,当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当为个人时应写明其姓名;5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其名称;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写明的呢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的姓名和注册号;7估价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致委托人函日期一致。

  7.0.7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包括下列内容:1致函对象;应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2估价目的;应写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体积

  需要;3估价对象;应写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4价值时点;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5价值类型;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当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无

  规范的名称时,应写明其定义或内涵;6估价方法;应写明的呢色突然估价方法的名称7估价结果;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总价,并应注明其大写金额;除估价对象无法用单价表示

  外,还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单价;8特别提示,应写明与评估价值和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引起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

  用注意事项;9致函日期。应注明致函的年、月、日。

  7.0.8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宜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7.0.9目录应按估价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前后次序列出其名称及对应的页码1估价师声明2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3估价结果报告;4估价技术报告;5附件。

  7.0.10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在估价报告的目录中按前后次序列出其名称及对应的页码。7.0.11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时,目录中可不列出估价技术报告及其

  -!

  各个组成部分,但在估价技术报告中应有单独的目录,且该目录中应按前后次序列出估价技术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名称及对应的页码。7.0.12估价师声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估价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估价的承诺和保证。不得将估价师声明变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免责声明。

  7.0.13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

  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经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

  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按照有关房地产估价标准的规定进行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

  7.0.14非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7.0.15估价假设应针对估价对象状况等估价前提,作出必要、合理且有依据的假定,不得为了规避应尽的检查资料、调查情况等勤勉尽责义务或为了高估、低估估价对象的价值或价格滥用估价假设。

  7.0.16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应说明下列内容:1一般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在进行了检查,在无理

  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予以核实的情况下,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合理假定;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因素予以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检测或鉴定的情况下,对其安全性等的合理假定。

  2未确定事项假设:应说明对估价所必需的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事项所做的合理的、最可能的假定,当估价对象无未定事项时,应无未定事项假设。

  3背离实际情况假设:应说明因估价目的的特殊需要、交易条件设定或约定,对估价对象所做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合理假定。当估价设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与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无不一致时,应无背离事实假设。

  4不相一致假设,应说明在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等用途之间不一致,或不同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之间不一致,估价对象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等情况下,对估价所依据的用途或权利人、名称、地址等的合理假定。当估价对象状况之间无不一致时,应无不相一致假设。

  5依据不足假设,应说明在估价委托人无法提供估价所必需的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尽职调查仍然难以取得该资料的情况下,缺少该资料及对相应估价对象状况的合理假定。当无依据不足时,应无依据不足假设。6估价报告使用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及在使用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时需注意的其他事项。其中,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来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7.0.17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估价委托人,当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人代表人姓名,当为个人时,应写明

  其姓名和住址。2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资质

  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3估价目的;应说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

  4估价对象;应说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对土地基本状况的说明,还应包括四至、形状、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期限;对建筑物基本状况的说明,还应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新旧程度。

  5价值时点;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6价值类型;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7估价原则;应说明所遵循的估价原则的名称、定义或内涵。8估价依据;应说明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9估价方法;应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和定义。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时,还应说明估价测算的简要内容。10估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房地产抵押估价外,当估价对象为单宗房地产时,可按表7.0.17-1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

  结果和最终评估价值。

  表7.0.17-1

  相关结果测算结果

  评估价值

  估价结果汇总表估价方法

  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

  币种:

  2)除房地产抵押估价外,当估价对象为多宗房地产时,可按表7.0.17-2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

  结果和最终评估价值;

  表7.0.17-2估价结果汇总表

  币种:

  估价方法

  测算结果

  估价结果

  相关结果

  估价对象1估价对象2估价对象3……

  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

  汇总评估价值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

  3)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可按表7.0.17-1或表7.0.17-2说明不同估价方法测算结果和最终评估价值;4)房地产抵押评估结果,可按表7.0.17-3说明最终评估价值;

  表7.0.17-3项目及结果

  估价结果汇总表估价对象

  1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下的价值总价(元或万元)

  币种:测算结果

  估价对象1估价对象2估价对象3

  ……

  -!

  2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2.1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2.2拖欠建设工程款2.3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3抵押价值

  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总价(元或万元)单价(元/m2)

  5)当估价对象无法用单价表示时,最终评估价值可不注明单价,除此之外的最终评估价值均应注明单价

  和总价,且总价应注明大写金额;

  6)当最终评估价值的币种为外币时,应说明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价值时点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

  价,并应注明最终评估价值的单价和总价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1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列出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注册号,并由本人签名,

  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

  表7.0.17-4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

  注册号

  签名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12实地查勘期(应说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

  13估价作业期(应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

  7.0.18估价技术报告应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说明、分析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区位状况应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状况,单套住宅的区位状况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对土地实物状况应包括土地面积、形状、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等;对建筑物实物状况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权益状况应包括用途、规划条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应简要说明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并有针对性详细说明、分析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状况)

  (三)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应说明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为估价前提,并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分析、说明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当估价对象已为某种利用时,应从维持现状、更新改造、改变用途、改变规模、重新开发及它们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中分析、判断何种利用为最高最佳利用。当根据估价目的不以最高佳利用状况为估价前提时,可不进行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四)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逐一分析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是否适用于估价对象。对于理论上不适用的,简述理由;对于理论上适用但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选用的,充分陈述不选用的理由。对于选用的估价方法,简述选用的理由并说明估价技术路线。

  -!

  (五)估价测算过程,应详细说明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价值测算步骤、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及其中的估价基础数据和估价参数的来源或确定依据等。

  (六)估价结果确定,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的估价结果,并较详细说明最终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方法和理由。

  7.0.19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估价委托书复印件;2估价对象的位置示意图

  3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应说明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及进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本规范第3.0.8条规定情形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进行实地查勘的,附件中可不包括估价对象内部状况照片,

  4权属证明复印件;当估价委托人不是估价对象权利人且估价报告为非鉴证性估价报告时,可不包括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但应说明无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具体原因,并将估价对象权属状况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5.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款调查情况,应说明对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进行了调查,并应提供反映估价对象宗室优先受偿款的资料。当不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时,可不包括该情况。

  6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当未采用比较法进行估价时,可不包括该图和照片。7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本规范第3.0.9条规定的情形时,应说明有专业帮助,并应说明专业帮助的内容及提供专业帮助的专家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相关资格、职称或资质;

  2)当有本规范3.0.10条规定的情形时,应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复印件,并应说明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名称或姓名,相关资质或资格、职称;

  3)当没有专业帮助或未依据相关专业意见时,应说明没有专业帮助或未依据相关专业意见。8估价所依据的其他文件资料;9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0.20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应较详细分析、说明估价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区位、开发程度、价值大小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影响估价对象变现能力的因素及其对变现能力的影响,假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拍卖或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与其市场价值市场价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及费用、税金的种类和清偿顺序;预期可能导致估价对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下跌的因素及其对估价对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的影响,未来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等。当不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时,不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7.0.21当为成套住宅抵押估价或基于同一估价目的的大量相似的房地产批量估价时,估价报告可采取表格形式。7.0.22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纸质估价报告应装订成册,纸张大小宜采用尺寸为210mm×297mm的A4纸规格。

  8估价职业道德

  8.0.1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业务。8.0.2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帮助。

  -!

  8.0.3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诚实正直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单位、个人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且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8.0.4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勤勉尽职做好每项估价工作,应搜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且应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进行检查,并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8.0.5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估价假设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向估价委托人详细说明,务求估价委托人清楚估价的限制条件和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8.0.6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8.0.7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估价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8.0.8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允许其他个人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不得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以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篇八: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时隔16年,更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内容如下:1、整体来说,调整了章节划分,更加全面细化完善各章节内容;

  2、删除了原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先行单独发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对房地产估价术语进行了更全面的解析;

  3、删除了旧版《房地产估价规范》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4、方法的新增: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

  5、估价目的的新增:增加了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以下就以章节形式分述《房地产估价规范》各部分内容的差异(仅涉及房地产估

  价基本术语调整的部分不再赘述):

  一、估价原则

  1、强化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其提至各原则之首,“独立、客观、公正”不再作为估价的通用原则,而是房地产估价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将价值时点原则与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顺序调整;

  2、吸收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谨慎原则正式列入房地产估价规范;

  3、明确规范中所载5大原则仅为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其他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的评估可以相应增减,但不得随意;

  4、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中,区分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5、增加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定.

  二、估价程序

  1、增加受理估价委托、审核估价报告、交付估价报告三个步骤;

  2、估价委托中,明确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的签订要求,明确除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可以只有一名估价师全程参与、实地查勘、撰写报告,但报告签署必须两名;

  3、明确价值时点在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中可以到周、旬、月、季、半年、年等;

  4、新增估价对象实地查勘的方式和内容规定;

  5、增加估价人员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部查勘时的处理方式;

  6、内部审核流程正式纳入房地产估价规范中;

  7、存档材料的增加:新增估价对象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

  三、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1、房地产抵押估价

  新规程中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增加了设立最高额抵押权时原有债权的处理。对评估待开发房地产价值时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假设前提的设定进行限定,对带租约房地产评估时租金取值进行了规定。

  ◆抵押评估时,抵押房地产已出租的,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当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时,应为出租人的权益价值.既哪个低取哪个,而不是笼统地以合同租金取代。

  ◆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中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报告中说明并在使用上限制。

  2、房地产税收估价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进行估价。且持有环节税收估价,各种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相同,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各种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为各自的成交日期。评估的价值或价格统称为计税价值,它是指为征税目的而评估的价值或价格。

  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

  新规程将原规程中的6。7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修改为新规程的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增加了房地产征用估价。征收与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具有强制性,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公平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在征收、征用评估中应做到:

  ◆房地产征收评估,应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和集体土地征收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应区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如果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另行评估,则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并应做特别说明。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价值.

  ◆当被征收房屋为正常待建或因征收停建、缓建的未完工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业主自行开发前提进行估价.当被征收房屋为非因征收原因停建、缓建的未完工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房地产征用估价,应评估被征用房地产市场租金,为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

  4、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

  新规程将拍卖评估分为司法拍卖和普通拍卖。并说明了两种拍卖评估应注意的事项.

  ◆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

  ◆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考虑拍卖房地产瑕疵的影响,但不应考虑拍卖房地产被查封以及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应考虑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的影响,但人民法院书面同意说明将其去除后拍卖的可以不考虑。

  ◆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以根据委托人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价格、快速变现价值,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

  ◆房地产变卖估价,宜评估市场价值。

  5、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新规程增加的内容.在旧规程的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有提及。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区分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损害评估应根据被损害房地产是否可以修复采用相应的估价方法。可修复的房地产损害评估,宜采用修复成本法测算其修复成本作为价值减速额。对不可修复的房地产损害评估,根据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场状况。采用损失资本化和价差法等方法评估。

  6、房地产转让估价

  新规范中增加了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完善了原来转让评估中相关条件的设定。

  ◆房地产转让估价,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评估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协议价值等。

  ◆对房地产转让价值的确定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评估,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价值时点状况、价款一次性付清、税费正常负担的情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已出租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评估出租人权益价值。如约定或者承诺租赁关系可以解除后转让的,按另行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并在报告中同时说明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及其使用条件。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应根据其分享产权、独有产权等产权想有方式,评估其市场价值或其他特定价值.但有相关国家和地方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7、房地产租赁估价

  新规范中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评估,完善了原来租赁评估中相关条件的设定。

  ◆房地产租赁估价,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评估市场租金、特定租金或承租人权益价值等。

  ◆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评估,应根据货币补偿、实物补贴等租金补贴方式,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但有相关国家和地方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新规范中区分了出让人和意向用地者的估价,并对估价中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假设前提进行了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区分出让人需要的估价和意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

  ◆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出价、竞争对手可能的出价等.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的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的,应评估其明文规定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价值时点的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宜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当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根据土地占用情况分为三种情形:

  ①当土地未被占用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②当土地被意向用地者占用时,应选择介于业主自行开发与自愿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③当土地已被其他意向用地者占用时,应选择介于自愿转让开发与被迫转让开发之间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9、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新规范增加的内容

  ◆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估价和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估价,根据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退出市场及相关信息披露等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宜采用报酬资本化法中的持有加转售模式.并应遵循一致性和一贯性原则,当未遵循一致性或一贯性原则时,应在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已出租的信托物业价值评估,应进行租赁状况调查和分析,查看租赁合同原件,并与执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沟通,核查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信托物业的状况评价,应对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信托物业的市场调研,应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

  10、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新规范增加的内容。

  ◆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相应目的评估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等及依据其会计属性,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相应的价值或价格。

  ◆从事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时,应与委托方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沟通,熟悉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与房地产估价相关价值、价格的联系和区别.估价期日也应选择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日、减价测试日、购买日、转换当日、首次执行日等特定日期。

  11、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新规程将原来的损害赔偿估价予以单独列出,增加了分家析产、处境提供财产证明、行政纪检立案、补地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等.

  ◆分家析产估价,应区分财产分割和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分割的估价按本规范分割估价的规定执行,不分割的估价应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

  ◆为出境提供财产证明的估价,应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

  ◆为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查机关立案等服务的估价,应慎重确定价值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

  ◆补地价可以按国土资厅【2013】20号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容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巨鼎等服务,可按规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进行,但不能替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四、估价方法

  1、增加了方法适用性分析,针对方法选用做了详细讲解,也对老规范中的“必须选用两种方法”进行了修改.

  2、比较法的估价步骤有所调整,交易实例信息增加了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融资条件、交易税费负担情况等;调整了不宜选为可比实例的情况;增加对可比实例的标准化处理;将原有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调整为“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细化了原有的调整幅度和调整后各比准价格的比例关系;增加了比准价格的计算方法.

  3、收益法调整了估价步骤,细化了收益法的模型,增加收益期及各种情况下净收益的详细应用,增加了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价值规定.

  4、成本法调整了估价步骤;增加估价路径规定;细化土地成本规定;修改并细化建筑物重置成本;增加“各项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的规定;修改了三种折旧的名称,修改了折旧的计算方法,细化了各种折旧的计算;删除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方式,增加成本价值的规定。

  5、假设开发法调整了估价步骤;增加假设开发法的具体估价方法、估价前提、开发经营期、后续必要支出、静态和动态分析法中各项参数的计算.

  6、其他估价方法,在老的基准地价修正法基础上增加了路线加法、标准价调整法等方法,并增加各方法的介绍。

  五、估价结果

  1、新增估价结果应包括评估价值和相关专业意见;

  2、新增在评估价值前,对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还应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3、新增对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时,检查测算结果存在的差错及原因,在老版6项的基础上新增了5项内容:

  ◆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对象财产范围一致性;◆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前提一致性;◆估价假设的合理性;◆估价依据的正确性;◆房地产市场状况的特殊性。

  4、新增基础数据和估价参数的来源或确定的依据或方法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参数应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陈述理由。

  5、老版对测算结果只是简单说明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新版增加了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的,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不同估价方法的适用程度、数据可靠程度、测算结果差异程度等具体情况,并经过分析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结果;

  6、新增对选用一种估价方法估价的,应在确认测算结果无差错后,将其作为综合测算结果;

  7、新版对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进行了修改,新增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素,对综合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最终评估价值,并应在估价报告中陈述调整的理由;◆当

  确认不存在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素时,可直接将综合测算结果确定最终评估价值;◆最终评估价值的精度应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精度,并应将其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六、估价报告

  1、新增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删除老版估价报告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准确性、概括性叙述;

  2、新增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报告,应包括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分析;

  3、新增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求或有关要求,可在完整的估价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估价报告摘要;

  4、新增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

  5、老版关于估价报告描述较为简略,新版对估价报告中每一事项都提出具体写作要求,这部分增加内容很多、较细致,包括每一部分都是新增的内容:

  ◆封面包括7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报告名称、估价报告编号、估价项目名称、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报告出具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包括9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致函对象、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特别提示、致函日期;

  ◆致估价委托人函盖公章和签名详细说明;

  ◆目录按前后次序列出估价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在估价报告目录中按前后次序列出其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报告时,估价报告目录如何处理详细说明;

  ◆估价师声明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其估价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估价的承诺和保证.不能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内容混淆或者变成免责声明;

  ◆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包括4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

  ◆非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证性估价报告的内容进行适当删减;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应说明6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一般假设、未定事项假设、背离事实假设、不相一致假设、依据不足假设、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13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原则、估价依据、估价方法、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期、估价作业期;

  ◆估价技术报告应包括6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估价测算过程、估价结果确定;

  ◆附件应包括10项内容并有详细说明:估价委托书复印件、估价对象位置图、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估价对象优先受偿款调查情况、可比实例位置图和外观照片、专业帮助情况和相关专业意见;

  ◆估价对象变现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有详细说明;

  6、新版对老版成片多宗房地产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地产价值较低时采取表格形式估价报告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当成套住宅抵押估价或基于同一估价目的的大量相似房地产的批量估价时,估价报告可采取表格形式.

  7、新增估价报告外观形式应做到图文并茂,纸质估价报告应装订成册,纸张大小宜采用尺寸A4纸规格.

  

  

推荐访问:房地产估价规范书籍 房地产估价 规范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