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6篇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议事制度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等事项。(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三、议事规则(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2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
3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4
Countyciaredshxmpvf,blYkzg.w
篇二: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有何区别?作者:叶脉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1年第5期
叶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支部工作条例以及农村、国企、机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很多党员在学习研读这些党内法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有疑问:法规中经常提到的党的组织如党组、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等,有什么区别?笔者通过查阅权威资料,做出如下梳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三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党委,即党的地方委员会,属于党的地方组织,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中间段”,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把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要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证。要完成好新时代的新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成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
编辑:崔晶djyj_cuijing@163.com
篇三: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
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
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的效力。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重心放在了公诉的质量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审判的监督,而对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由于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过去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的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效
果比较差。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近几年来,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执行监督不到位。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执行机关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书副本,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之处。即使发现后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作出维持错误裁定的最终裁定时,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再继续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没有深入开展。一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而未将其他的诉讼行为、执行环节纳入监督范围,监督内容上的不完整必然影响监督效果。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或建议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再过问抗诉结果如何,法院也不将抗诉结果通知检察机关的现象,形成了只管抗诉、不管效果的局面。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抗诉案件,上级法院都要发回再审,下级法院不可能将再审通知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果。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大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决,难以改判,抗诉效果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于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的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于理想层次,有的则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成为注释法律条文和具体
实践的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需的,但法律监督作为当今最丰富、最具实践性和研究性的一项课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因此,在实践中,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对检察监督的建议、决定等,进行"软包装"、"软着陆"。对公安不捕的案件,用退补通知代替,使公安好接受;对法院要抗诉的案件,不用抗诉书,使用"改判建议"。虽然也能达到某些效果,毕竟违背诉讼立法的初衷,工作起来也很累。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官情案"、"台阶案"和"消化案"。
未准确定位法律监督职能。近十年来,检察机关一度把法律监督职能与打击刑事犯罪职能、打击经济犯罪职能、保护职能、服务职能等相提并论。未能把法律监督放在突出、中心的位置上来。具体执行中,不可避免地是轮流突出:或是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压下去的任务";或是打击贪污、受贿、配合惩治腐败;或是又提出以服务经济为中心,为建立市场经济作贡献。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未能明确定格、定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监督者,放松法律监督、热衷谋求经济实力,监督工作心灰意冷,不想办案、不愿监督的潜流思想,一直在冲击着检察队伍。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
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国家检察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二是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不仅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且要包括整个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在侦查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在民事行政监督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卷权,明确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的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等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建
议处分权。三是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建议高检院尽快制订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督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出面协调并广泛征求意见,以公、检、法、司名义联合发布,共同遵照执行,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权的归属,以减少不必要的磨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
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增强法律监督活力。首先,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财经体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决定的法律约束力,解决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的问题;通过制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的具体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的提名权、审查权和否决权。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监督权、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从领导体制上,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各级检察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人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在干部管理制度方面,可将现行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检察机关管理为主,并逐步过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的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在经费保障方面,将目前由地方政府负担地方检察机关的财政改为由中央政府负担,并建立全国检察经费统筹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做出年度预算,报中央财政核定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管理,真正实现"吃皇粮"。
第二,探索"侦检一体化"模式,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改革的设想是:以遵从司法规律、提高效率与保障权利的高度一致性为目的,建立侦、检一体化刑事司法模式,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的领导、指挥、监督权,实行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度,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分流重组,将司法警察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分离出来,使其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的发生,才能保障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持续高效运作。
第三,改革现有的对司法权力监督模式,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要改革现行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通过对检察官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检察官有故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事实,可对检察官进行弹劾。同时,还必须从工作制度上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建立和完善自侦察件立案监督规程;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办案跟踪监督机制等。二是完善外部制约机制,主要是强化人大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维护司法的权威。
第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完善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各诉讼监督的工作制度、各诉讼监督考核奖惩制度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具有检察特色的管理方式,保证各诉讼环节上的监督工作有效开展,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走过场。
第五,改善用人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严格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在进人、用人的问题上,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检察官法》,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录用到检察机关。二是加大对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严格管理队伍,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
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篇四: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检察院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以党建促队建,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成为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设想,以期对今后的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一、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现状分析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力。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作大多消极被动,工作缺少主动性,有时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一些面上工作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少数基层党支部软弱涣散,有的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常年没有真正开展过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极个别党支部的作用甚至仅仅体现在收取党费、召开会议、念念文件上。2、党员的教育管理模式陈旧.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现实脱节,对党员教育形式大多停留在读报纸、学文
1
件、开会传达会议精神,这样一种一人讲大家听的“老路子"。对党员的管理监督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督滞后乏力,虽然制定了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往往党员出了“问题”才发现。
3、机关党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弱化。一是机关党组织难于有效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缺乏监督基础。二是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三是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缺乏操作程序和强有力措施.
一、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院都把党建工作作为一项提高干警素质、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改变工作作风、塑造检察形象的系统工程来抓,在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实施考核评比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井且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在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滞后于检察业务工作的状况依然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一)党建工作定位不够明晰这里所说的定位,特指人们对某种事物发自内心的普遍认知度,或者说是人们在某种事物上的普遍价值取向。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应当如何定位?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的基础问题,但遗憾的是多年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从宏观上去解
2
读,往往唯书唯上,人云亦云,很少从基层检察院自身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去准确诠释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定位。位子定不准,谈何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的定位应当也必须是检察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是基层检察队伍发展的精神动力,是基层检察业务建设的根本,是无可替代的。只有把这个定位化作基层检察院一致的普遍认同,党建工作才能真正有位,上位,到位。
同时,由于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定位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基层检察院中往往未设专职党干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往往要同时兼任行政职务,他们平时抓业务工作的多,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少,机关党建工作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导致了一系列的职责混乱,推诿扯皮,出现有人没工作、有工作没人干、有人干工作效率低下的非正常现象,党建工作难有实效。
(二)党建工作体制不够顺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本应当坚持“是否有利于检察工作主题的落实,是否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和谐检察院的构建"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服从和服务于检察事业为核心,以全体党员为主体,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理顺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
3
基本要求,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在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党建任务,特别是在谋划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出成果、出品牌、出知名度上下功夫,以保证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全面、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给基层检察“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可在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设置上却具有鲜明的地方行政化色彩,与法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体制相悖。正是这种领导体制上的“二元结构”造成了现实中基层检察院党建与检察业务的“两层皮”,极大地制约了“检察一体化”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受到社会各种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个别党员长期放松理论学习,党性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出现错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一些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要么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官僚作风严重,服务意识欠缺,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要么精神状态萎靡不振,工作得过且过,生活随波逐流,缺乏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效能低下,甚至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绩效.
(四)基层党组织的保证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够好党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
4
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但由于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模式显得陈旧,与现实严重脱节,很多时候仍然停留在开会传达精神、学习文件、读读报纸等“一言堂"的老路子,对党员的教育缺乏针对性,同时管理、监督又缺乏有效的机制。近几年部分基层检察院制定了不少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可行性不强,部分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对党员的管理、监督产生理想的效果。部分领导对党组织工作重视不够,实际上在人事处理、干部任免的过程中,几乎很少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这样一来党组织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监督职能。
二、检察机关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党建工作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的重要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全力维护法律权威,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这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发挥每一名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党员干警。因此,检察机关要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发挥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更严密的组织体系,更有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把党支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与每一名干警的了解和沟通,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
5
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三、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对策与方法、途径1、提高认识,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机关党的
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涉及到能否保证整个机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涉及到能否保证机关党员干部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和政治斗争中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胜利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因此,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结合本部门实际去研究、去把握。因此,本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部门各党小组的领导和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抓好干警的思想动态,切实使干警意识到参与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2、狠抓班子,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不力问题。队伍建设关键在班子,而班子建设,又是党建工作的核心所在。只有班子建设好了,才能形成力量,才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一是要选好配强一班人,特别是要选好配强“班长"。“班长”配好了,就能带出一个好的班子,只有一班人配强了才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二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机关党组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勇于正视问
6
题,承担责任,踊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下级机关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力度,切实解决好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真正接受组织监督。三是要健全党员生活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坚持从严治党。要着重建立健全党组会、支部会、支组联席会等有关会议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勤政廉政和党风党纪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上级党组织要加大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制度,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能做的,自己坚决带头不做,在党员中树立威信,真正体现党员的模范性、先进性.
3、重视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机关学习中心组要带好头,机关政治学习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学习教育,使机关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身体力行地实践好“三个代表”。同时要结合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改进学习方法,增强教育实效,要积极主动参与业务工作,把业务工作重点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着力点,把业务工作的难点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配合院领导和局科室负责同志,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积极投身于履行检察职能的主战场。要把检察业务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中心内容,教育党员干警正确理解和处理坚持党委领导
7
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办案和“争创”活动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为了社会稳定、为了经济发展、为了惩治腐败,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狠抓办案,把法律监督和各项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4、健全机制,夯实机关党建工作的基础。党组织要重视基础建设,通过日常看得见、摸得着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党建工作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党组书记、检察长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力加强了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力量,强化了院党组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了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二是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院党组班子成员凡事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三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院党组要把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目标同定、任务同下、工作同步、考核同行,统一纳入管理.对支部和党员实行双目标管理,重点要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三大内容,进行逐项逐条细化,研究可行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
5、丰富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的作用。首先,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把思想政
8
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通过有效工作积极消除隐患,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凝聚人心。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掌握广大党员的思想状况,总结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新经验。其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转变机关作风。机关党组织要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防线,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配偶子女关。要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落实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做到领导干部走到哪里,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落实到哪里。要继续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再次,要在检察文化建设上找准结合点。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党建活动,倡导和开展一些积极向上的活动,寓教于乐,用高尚的理想鼓舞人,用正确的舆论激励人,用丰富的知识教育人,引导广大干警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6、督查考核,在实际成效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党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必须全面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以确保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年初,党组织要结合从党建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双目标”这一工作实
9
际出发,结合检察工作任务,研究制订党建工作和检察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全年的目标任务。把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同检察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做到半年有督查,年终有总结考核.二是建立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机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研究本院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领导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三是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考核单位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机关党组织及负责人的主要内容.对未能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机关党组织,要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并结合“双目标”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制,从而使各级党组织形成有效的检查督促机制.
10
篇五: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12.181998.12.18
检察机关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
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今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反贪局领导干部进行普遍考察的通知》(组通字〔1998〕25号),并联合召开了电话会议,作了专门部署。几个月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普遍十分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文件和会议精神,使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全国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面临的组织调整和人员处理等方面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不齐、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为全面提高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素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现就充分运用考察成果,认真做好考察后期组织调整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严肃认真地查清考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调整工作。对在这次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考察中一时难以查清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核查,绝不允许因考察工作结束而草草了事。已经查清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有一般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精神状态
不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不适合担任现领导职务,或班子成员不团结、长期扯皮,影响工作,以及因疏于管理,机关内部连续发生问题,干警中违法违纪突出、查处不力的,等等,要坚决采取措施,尽快进行组织调整。一定要把那些不讲政治、不顾大局、骄横霸道、滥用职权、以案谋私、违法办案、徇私舞弊、道德败坏的人从领导岗位上撤换下来,问题严重的要清除出检察机关。
二、积极选拔优秀人才,尽快配好配强领导班子。选配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对领导成员配备不齐的班子,要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尽快把领导班子成员选好配齐。要把检察长人选的选拔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尤其是近期将要换届的地方,要注意结合考察工作,把检察长人选选准配强。要从领导班子长远建设考虑,注意选配政治上比较强、业务素质好的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检察分院和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一名40岁以下的干部;基层人民检察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干部。
要严格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本着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的原则,对素质不高、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的领导干部,必须调整。今后,凡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能推荐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把好关。对目前尚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正、副检察长,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会同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组织培训。对个别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领导干部,可结合机构改革,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要结合领导班子调整,扩大干部交流的范围。检察长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已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检察长的,在原籍任职满一年后,应当进行交流;副检察长分管同一工作满5年的,应当调整分工。需要交流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商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反贪局正、副局长担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应当进行轮岗。
四、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这次考察工作中,各地推荐了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拔使用。一是强化培养措施,注重素质的提高。要本着“全面锻炼提高”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地培养锻炼,使年轻干部尽快成长。二是大胆提拔使用,将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委的统一安排,落实好后备干部的培养、使用措施,使检察机关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检察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的培养;在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应有适当比例。
五、大力宣传、表彰先进集体和优秀领导干部。对这次考察中发现的那些群众公认、政治坚定、勤
政廉政、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先进集体和品格高尚、克己奉公、秉公执法、锐意进取、成绩优异的优秀领导干部,应大力宣传和表彰。可通过讲演、巡回报告、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热潮,用先进典型带动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搞好组织调整,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全面实现这次考察工作目标要求的关键。这次考察工作涉及对干部的调整、任免、交流和处理等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很强,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省、地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掌握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和组织调整、班子建设的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整个组织调整和人员处理工作争取在1999年2月底前完成。
——结束——
篇六: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检察院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以党建促队建,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成为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设想,以期对今后的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一、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现状分析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力。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作大多消极被动,工作缺少主动性,有时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一些面上工作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少数基层党支部软弱涣散,有的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常年没有真正开展过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极个别党支部的作用甚至仅仅体现在收取党费、召开会议、念念文件上。2、党员的教育管理模式陈旧。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现实脱节,对党员教育形式大多停留在读报纸、学
文件、开会传达会议精神,这样一种一人讲大家听的“老路子”。对党员的管理监督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督滞后乏力,虽然制定了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往往党员出了“问题”才发现。
3、机关党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弱化。一是机关党组织难于有效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缺乏监督基础。二是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三是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缺乏操作程序和强有力措施。
一、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院都把党建工作作为一项提高干警素质、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改变工作作风、塑造检察形象的系统工程来抓,在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实施考核评比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井且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在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滞后于检察业务工作的状况依然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一)党建工作定位不够明晰这里所说的定位,特指人们对某种事物发自内心的普遍认知度,或者说是人们在某种事物上的普遍价值取向。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应当如何定位?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的基础问题,但遗憾的是多年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从宏观上去解
读,往往唯书唯上,人云亦云,很少从基层检察院自身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去准确诠释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定位。位子定不准,谈何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的定位应当也必须是检察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是基层检察队伍发展的精神动力,是基层检察业务建设的根本,是无可替代的。只有把这个定位化作基层检察院一致的普遍认同,党建工作才能真正有位,上位,到位。
同时,由于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定位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基层检察院中往往未设专职党干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往往要同时兼任行政职务,他们平时抓业务工作的多,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少,机关党建工作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导致了一系列的职责混乱,推诿扯皮,出现有人没工作、有工作没人干、有人干工作效率低下的非正常现象,党建工作难有实效。
(二)党建工作体制不够顺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本应当坚持“是否有利于检察工作主题的落实,是否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和谐检察院的构建”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服从和服务于检察事业为核心,以全体党员为主体,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理顺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按照科学发展
观的基本要求,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在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党建任务,特别是在谋划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出成果、出品牌、出知名度上下功夫,以保证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全面、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给基层检察“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可在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设置上却具有鲜明的地方行政化色彩,与法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体制相悖。正是这种领导体制上的“二元结构”造成了现实中基层检察院党建与检察业务的“两层皮”,极大地制约了“检察一体化”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受到社会各种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个别党员长期放松理论学习,党性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出现错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一些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要么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官僚作风严重,服务意识欠缺,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要么精神状态萎靡不振,工作得过且过,生活随波逐流,缺乏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效能低下,甚至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绩效。
(四)基层党组织的保证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够好党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
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但由于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模式显得陈旧,与现实严重脱节,很多时候仍然停留在开会传达精神、学习文件、读读报纸等“一言堂”的老路子,对党员的教育缺乏针对性,同时管理、监督又缺乏有效的机制。近几年部分基层检察院制定了不少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可行性不强,部分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对党员的管理、监督产生理想的效果。部分领导对党组织工作重视不够,实际上在人事处理、干部任免的过程中,几乎很少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这样一来党组织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监督职能。
二、检察机关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党建工作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的重要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全力维护法律权威,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这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发挥每一名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党员干警。因此,检察机关要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发挥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更严密的组织体系,更有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把党支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与每一名干警的了解和沟通,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
推荐访问: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 检察院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