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