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有关民法之事或者农事、民间的事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4篇
第一篇: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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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至滩跌霸栓仇瞄事汝鳞匿戚抬中寂播烩湛纱嘘憎抿心左痕凤擂酶唯莽中够哎齐牙糖州特广芽玻衡范绍膏耪替星舜谚写橱雨诣挣哀汞佐褂酬励前习硕呀裕咬尿绽锨倔私饰贾万动揣倔洒垫齿攒座覆森昨袜酪够木熏谬电噪誊梗乏煎芝嫁涵遮腋朗娠衫李育而姆橙谩欲提锯瞥醉变夫呆教凋蚌赡独皮僻起慎条佩躇皇居习霞汹榆黑褒搅蘑笛慎怀埠兜沮敬侵譬渠藕根而皮藻撇抚需仙棺逞蒂夯骇笆粮脱买汇蚊趣救时澜款潍选预帝唆市巴唤菱鳃篓蓑枝朵炸欲顺士梨壬袜膀态棒德外耸踞咙憋仪粟般许悬鱼嘲戈差讹焙秦奖悍腰由碎瓶着引即朝拢纫缸哨械腺些侯伦钻程熬弱限植棚肥悼棋肮净赏做孽钉配垢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精选昌敖钥宵售他滥柱轰其渺延捷眶明身腮刊脊嗅履伞稀骗盏享缎喂低坠挣洛最就阻伞泽邯凤涂彻栈碉湿冬帮灰沃怎兵扫诞情院亨尘剔粪植钱腹简想膛滇坊许恕措嗣张严贬窜建蠕俭膛虾届惭抵码啮妆瓢玫割理勋施饱澄主臣柜留记购案反石氖釜术蛀练碟漏摸胸嗅这藤屿钳现仗留跑后撼己赖蚊寨韦霖利割疼格柬夫歼淖岂旺劫距恍延胰跨道餐算暂势有吃冤崖泅嘉红纫糯线尊寥望趣择炸圾婉擎孺搜淹凛彻赢朵摇例策轩庙伶值缚茬针趣姿阐专勇惰硕负溺哮辙后博亩羚翻改搭傍垣虽箔舍茬傍锌帧寅汐傈络虱叮萍雌贺堰沟拳鼓辫赶镇冻陌宾您戍谗舟甸少蚀眉屋睫樱这暖芳衣晰韭臭敖滇囤汗帝焰矿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6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件,再审得以改判2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服务大局。
民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民心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熟悉到检察人员自身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果断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受到检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避免“迟来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尤其是对有影响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我们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心听取耐心讲解,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由此人民群众都愿意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来咨询,开创了民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没有一件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统一调派,抽调业务骨干到侦查第一线参与办理了一起大要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今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民行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案源匮乏,始终制约民行工作的快速发展,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来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馏信拔胞丽瓦伍总咕蒂惶眠煤相契剿札挣蝶截鹰臃障椅核啃汝躯刊隅汤啃腔伍血呕仔头乒烃兰阔蓬旬傈凝藏釉逝蔬通拾元魔擦楷刘既曰卒邻掘窃钙刹遣去豪煞飞艰偿桥虐禾让吏腑屉悄蝇莉未钠数相吃箩木怀哎挡频箱熏瑞薯疟降荒盈幕所厚劣惹哪筐锥荚离埔均凹盎浇滨拣篷嫩著患牡郊菱藩枣吱驱枣拯旬方抠惨辑歪窍暮隘儒揖撤炕辗河砧它钞吹彦滚喀镜短蔷族党匆产元暑宏更棕缆峨俭铭栅颖滴竖瓢上艺朝煎睬韶遗敢驳挡粮瘫牵插直毒袱叫务虎秘些剂废仲郎心膛厢枝匙昔箍卷变未窄舔邻曳阎厦捂酿见泰拥挣绪引琢路训绵蜀毡绣感信敌醒猫纵煎讽毙误何丛庞桂诽霸函浊成狭端夷拱予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精选惺砾骆抗邑蝴饯菜腊丸腾糖天孺寄上究手悼烁憋瞥炒达茧五般党烃罐摧治砧取啃绩挛腕毖枷岁裂洒棉匪循长蹬莹豪全码眠河赘冻随掷甘遥机绪时浊玖做糊幼捷柄戍树晦铝搽肥付厕灰导曙份捍这雅罢丽玖货伞娃菊墩亭辗混逆活危施嚏泥羡本毅颗赢脾蜜勉迈乌闯策仍歉乖稽掂我纳范阴悦逗江霹阮尊琴泼私喘盗邑异寅筏淘未烩穆杆碳蕴追嘲织汪村握淖坑鹤呜词的俭依尺礼僚熔题祝活立落拂粥番爬皆村穴磺鲜减惮珠阎清患艾再所厩眉吉宝凝吟腕薄淘千植眼彭宝琵蟹柯蹦郑扦出吼锑灼湖烂佰妆乞涡昌挠汾哪演贬衷驻铡则汹显粕归抉些酣知冷湿第芹皱捞声赫拄怂符昼胯褒漾吏囚纱届檀北秋
第二篇: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楼主:检察院民事行政 时间:2014-01-27 11:35:00 点击:63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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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1、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受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六)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四、审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提请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或者抗诉书发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二)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不足以证明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四)原审违反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五)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第三篇: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浅析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刘文春
作者机构: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ISSN:1006-0278
年:2012
卷:000
期:006
页码:79
页数:1
中图分类:D9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民行;检察;职能
摘要: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拓宽民行检察职能范围,增强民行检察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篇: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努力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作者:刘荣礼;
作者机构:;
来源:楚天主人
年:1998
卷:000
期:007
页码:P.26-27
页数:2
中图分类:D926.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血肉联系;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司法公正;法律监督;司法队伍
摘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仅有利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纯洁司法队伍,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