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供大家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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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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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郭文亮出资设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我国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其次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四条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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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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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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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转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的名称及住址(住宅)、证件号码
第十条 出资人的名称、住址(住宅)及证照号码如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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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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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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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额如下:
第十三条 出资人应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足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 出资人担当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 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担当责任; 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十六条
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指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打算其酬劳事项; 3、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打算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 8、打算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出资人对第十六条所列事项作出的打算,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 1 人,由出资人指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打算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打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其次十一条
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打算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打算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二条 公司设 1 名监事,由出资人指派。
其次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打算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其次十五条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其次十六条
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特别,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帮助工作。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出资人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次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当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消失本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必需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其 次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采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隐秘;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全部。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策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需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缘由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失; 2、出资人打算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非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的,必需在解散事由消失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视详细状况,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持上述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签署、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置备于公司,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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