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桐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记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 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办公室文员等综合人员外)。
如代理机构为经总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参照前一款款规定执行。
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县承接政府采
购代理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 四 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和专家的信用评价记分工作,建立诚信档案。其中采购人和专家参与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记分工作;代理机构参与对专家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
第 五 条采购人应加强内控制度管理,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信用评价记分管理情况,依法依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六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包括社会评价记分和财政检查记分。
第 七 条社会评价包括采购人评价和专家评价。
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服务态度以及委托项目的信息公告、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等方面。
专家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评审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两个方面。
第 八 条采购人和专家在政采云平台按项目对代理机构
进行星级评价,评价结果按每星 10 分转换成百分制分值,相应的分值按采购人评价*80%+专家评价*20%换算成社会评价记分。
第九条
采购人和专家应当在采购项目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上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逾期不评价的,以 4 星记分。
第 十 条 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对代理机构进行例行检查,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
第 十一 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通过例行检查和定向检查开展的财政检查记分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等三类构成(附件 1)。
第十 二 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情况按季统计,次月 10日前于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自动生效。
财政部门将在公示期满后向采购人通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情况。
第十 三 条代理机构每季度的信用评价记分为本季度社会评价记分总和/代理采购项目数±财政检查记分。
第十 四 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管理以一个公历年度为周期,年度排名前三的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通报表彰。
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记分的年终得分为当年四个季度信用评价记分的算术平均分。
第十 二 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管理工作实行黑名单
制度。代理机构在年度信用评价记分管理工作中,分值低于30 分(含)的,即列入桐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黑名单,暂停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3 个月;当年度分值低于 25 分(含)的,暂停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6 个月;当年度分值低于 15 分的,暂停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12 个月。
暂停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间实行累计制。
第十 三 条受到县财政局暂停代理我县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相关损失由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推进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及监督检查结果与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记分工作接受采购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因非主观因素造成失信行为并主动纠正的,或认为受到恶意差评的,可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诉。
第十 六 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专家信用评价记分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专家通过日常检查和根据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检查记分由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等两类构成(附件 2)。
第二十条专家信用记分管理以一个公历年度为周期,满分 12 分。一个公历年度内,扣完 12 分的,将被财政部门挂起,暂停当年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直至次年 1 月1 日。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个公历年度未扣分的专家,将被晋升为资深专家,资深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获取的劳务报酬应当高于一般专家,但不得高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 号)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专家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生扣分情形的,不得领取该项目的评审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发现专家在原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扣分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家上缴相应项目的评审费,限期拒不上缴的,应当暂停专家的评审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X 日起施行,由桐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桐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表 2.桐庐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记分表
附件 1:
桐庐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记分表
序号 1 1
良好信用信息
分值
1.1 被财政部门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5 1.2 每季度连续开展3个政府采购项目且无不良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的 +3 1.3 被县财政局认定符合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行为 +2 序号 2 2
不良信用信息
分值
2.1 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15 2.2 被县财政局认定为不良信息的其他行为 -15 序号 3 3
警示信用信息
分值
3.1 开标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失误:如未准时在开标截止时间进行开标、未及时制止评审专家的不当行为和其他不当行为。
-2 3.2 采购文件制作中存在违反负面清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不当行为。
-3 3.3 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5 3.4 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整改的 -5 3.5 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做出有效投诉处理决定的 -10 3.6 被县财政局认定为警示信息的其他行为 -2—-10
附件 2:
桐庐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记分表
序号 1 1
不良信用信息
分值
1.1 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12 1.2 因评审时的非主观性失误导致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
-12 1.3 被县财政局认定为不良信息的其他行为。
-12 序号 2 2
警示信用信息
分值
2.1 未按规定完善“政采云”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或因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未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的。
-1 2.2 未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2 2.3 参与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失误:如未准时到达评标场所、未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等不当行为。
-3 2.4 参与评审过程中较严重失误:如未按规定独立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不当言论、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或在评审意见上拒绝签字等不当行为 -6 2.5 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6 2.6 被县财政局认定为警示信息的其他行为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