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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印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一、 校印(包括公章和钢印)是代表学校的重要凭证,由校领导委托校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校印。
二、 使用校印必须按规定填写用印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
三、 校印使用的范围和审批、登记程序。
1、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公函等,文稿须经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2、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报表、申报书、出国审批表、职称申报表等,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用印。各职能部门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须由主办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用印。各职能部门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4、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招生录取通知书等常规证书、证明,必须由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用印。各职能部门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5、由学校颁发的各类奖励证书、聘书或其它证书需要使用校印
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登记用印。各职能部门不得委托非本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6、新生学生证加盖公章,计算机等级证书、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公章,由教务处审核签批后集体办理,不得委托学生办理。
7、学生开具个人证明,需本人提交申请报告,班主任签字或专业负责人签字后用印。
8、本校教职员工、学生需在各类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同时交验原证书,经校办负责人签字并登记后用印。
9、学生因公外出联系工作、出席会议或参加各类活动以及需要由学校出具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的,须经专业负责人或学工处负责人签批后用印。
10、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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