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对于印发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通知,供大家参考。
附件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从全省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中,按照不低于总数 5%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监督检查。
1.资质单位资质有关情况; 2.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近两年完工项目情况及正在开展项目进展情况。
4.违约或被投诉举报情况等。
5.自然资源部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0 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31 号令)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安排检查时间。
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进行检查。
2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从 58 家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名录库中按照 10%比例随机抽取 6 家 对被随机抽取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达标情况和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规划情况进行检查 【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第三季度检查6 家 现场调阅审查
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执法处)
从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 1400 余个矿业权和 84 个绿色矿山中,按照5%比例随机抽取 118 个。
对被随机抽取的矿业权人公示的 2022 年度勘查开采信息检查。
【规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规章】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季度完成核查 118 个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的核查。
现场检查
4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
按约 10%比例,从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中随机抽取 45 家测绘资质单位。
对 45 家受检资质单位进行测绘资质、测绘活动情况、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另对其中 22 家资质单位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67 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第三季度检查25 家;第四季度检查 20 家。
现场调阅审查
制度。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5 省自然
资源厅 (地理信息管理处)
按约 15%比例,从全省 20家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抽取 3 家、20 家地图编制和教辅教材出版单位抽取 3 家。
对 3 家地图编制和教辅教材出版单位开展地图市场监督检查;对 3 家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67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三季度检查3 家;第四季度检查 3 家。
现场调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