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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时间:2022-07-20 16:0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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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版

 号:

 A

  编

 制:

 安全环保处

 审

 核:

 管理推进处

 批

 准:李存牢 刘润生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2008-08-18 发布

  2008-08-25 实施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程 序 文 件 更 改 页 版号 更改 次数 更改 页次 更 改 理 由 更改单位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版号:A

 AG/GL/CX-42

 职业卫生与 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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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程序

 1 目的 使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规范化,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体系内与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单位。

 3 引用文件和定义 3.1 引用文件 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G/GL/CX-26《建设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程序》 3.2 定义 职业卫生:指通过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开展积极的工作,避免员工遭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建设项目:本程序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岗位:

 a)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b) 可能产生在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 c)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的; d)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e) 卫生部规定的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完善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及重点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负责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收集、审核、申报;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管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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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组织协调和安排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安排职业病疑似人员复查及职业病鉴定;负责制定、修改本程序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2 公共事业部参与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3 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的收集、上报;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负责配合和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4.4 技改工程处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资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

 4.5 财务处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审查及划转。

 4.6 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劳动组织、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工作。

 4.7 工会负责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5 工作程序 5.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管理 5.1.1 技改工程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正式投产之日起 15 日内,填写“安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向安全环保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环保处审核后 15 日内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5.1.2 其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安全环保处制定下发的《安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

 5.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管理按照 AG/GL/CX-26《建设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程序》执行。

 5.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管理 5.3.1 安全环保处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及周期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出据监测报告一式三份,安全环保处留存二份,接受监测单位留存一份。

 5.3.2 安全环保处和接受监测单位应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汇总,计入职业卫生档案。

 5.4 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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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监护 a) 安全环保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安钢新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机构出具体检结果报告三份,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所分配单位各一份。

 b) 人力资源处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应含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新员工分配上岗前,安全环保处根据其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其是否有职业禁忌症,将结论通报人力资源处接受单位,接受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5.4.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监护 a) 安全环保处根据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制定安钢员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并组织安排体检。各单位应配合组织好员工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b) 安全环保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体检结果报告二份,安全环保处、员工所在单位各一份。

 c) 疑似职业病人复查诊断,由安全环保处委托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安全环保处组织需复查的员工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体检结果报告二份,安全环保处、员工所在单位各一份。

 5.4.3 离岗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由安全环保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安钢退出岗位作业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4.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由安全环保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各单位上报放射工作人员名单,安全环保处核实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体检结果报告二份,安全环保处、员工所在单位各一份。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安钢放射工作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其他规定按该制度执行。

 5.4.5 安全环保处应及时将体检结果整理后计入安钢职业卫生档案、重点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各单位应及时将体检结果整理后计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将体检结果如实通知员工本人。

 5.4.6 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安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的其他规定按该制度执行。

 5.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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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 公司员工的职业病诊断由省、市职业病防治所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诊断。

 5.5.2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机构留存一份,安全环保部留存一份,患者本人一份,员工所在单位保留复印件;安全环保处、员工所在单位应将诊断结果计入安钢职业卫生档案、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及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5.3 员工患疑似职业病需进行诊断或员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需申请职业病鉴定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病历资料,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交包括员工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病历资料、单位意见的报告,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安全环保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批准后,将资料送省、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

 5.5.4 员工被确诊患职业病后,由安全环保处根据诊断证明分别向患者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公共事业部予以通报,有关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等相关待遇手续。

 5.6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费用的管理 5.6.1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费用从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6.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所需经费,职业病危害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核算后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5.6.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被检单位从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财务处根据安全环保处提供的监测、检查费用结算报告进行资金结转。

 5.6.4 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财务处根据安全环保处提供的检查费用结算报告从公司有关项目列支。

 5.7 职业危害现场标识 5.7.1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责任单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7.2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8 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的安全规程中应含有职业卫生操作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岗位,各单位应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药品,制定急救预案(或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含有职业卫生急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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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各单位应教育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10 工会负责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6 支持性文件 6.1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6.2 AG/GL/ZD131-20《安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6.3 AG/GL/ZD131-21《安钢新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6.4 AG/GL/ZD131-22《安钢退出岗位作业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6.5 AG/GL/ZD131-18《安钢放射工作防护管理制度》 6.6 AG/GL/ZD131-23《安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7 记录 QMEO-Y31-040 安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附表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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