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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7-19 18:2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 1 - 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会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 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会展资金是指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和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的重点园区,下同)年度预算中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会展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影响力较大、规格层次较高、产业带动作用较好的国内外会展项目,大力培育省内现有重点专业展览或会议,积极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

 第四条

 省级会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会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每年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督、指导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会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业务指导,对省级行

  - 2 - 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推荐的专业展览或会议进行符合性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编报年度省级会展支持计划和预算,汇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资金拨付方案,开展年度会展资金绩效评价。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重大会展品牌,组织会展项目申报、评审、推荐工作,审核报送的材料与数据,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运行监控,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引导推动我省会展业向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化发展,鼓励专业会展主办机构将线下品牌展览或会议开通线上举办功能,探索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办展办会新模式,努力将海南打造成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

 第六条

 市县政府是推进会展业发展的主体,负责会展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市县会展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省级会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

 (二)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不含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

 (三)首次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参考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上一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

  - 3 - 告》排名)。

 (四)首次在我省举办有参会代表来自 3 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且有总人数不少于 8 人的境内外国家或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 500 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 50 大学的教授参加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不含党政机关工作性会议、联欢联谊类会议以及节庆、赛事类活动等)。

 第八条

 除第七条支持范围之外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以及市县政府主办或引进培育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由市县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列入承办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行。鼓励市场化办展办会,对省政府主办的大型展览或会议的支持资金预算逐年减少。

 第十条

 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首次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或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以事后奖励方式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予以支持。每个专业展览或会议除首届之外,第二、三届分别按其实际审计金额的 95%进行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每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一)专业展览的奖励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 元/㎡·天×展期天数×70%+宣传费×30%”的公式计算。若展中同时举办

  - 4 - 同一题材的专业会议,其会议部分奖励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元/㎡·天×会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后纳入奖励总金额。

 (二)专业会议的奖励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 元/㎡·天×会期天数×70%+宣传费×30%”的公式计算。若会议中同时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展览,其展览部分奖励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 元/㎡·天×展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后纳入奖励总金额。

 第十二条

 首次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或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每届给予项目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 700 万元奖励。

 (一)首次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奖励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 元/㎡·天×展期天数×70%+宣传费×30%+200 万元引进费”的公式计算。若展中同时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会议,其会议部分奖励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元/㎡·天×会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后纳入奖励总金额。

 (二)首次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奖励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 元/㎡·天×会期天数×70%+宣传费×30%+200万元引进费”的公式计算。若会中同时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展览,其展览部分奖励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 元/㎡·天×展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后纳入奖励总金额。

 (三)从首届算起,不连续举办的,不再享受引进费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按照规定程

  - 5 - 序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会议,由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首次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或者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申报单位根据省级会展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除提交会展项目实施方案之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提交其展览面积不小于其上一届规模的承诺书。

 (二)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会议、首次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提交参会代表来自 3 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有总人数不少于 8 人的境内外国家或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 500 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 50 大学的教授(参考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等高端嘉宾参加的承诺书。

 (三)首次在我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需提交其展览面积不小于上一年度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行业排名第三名的专业展览的承诺书;从第二届起,需提交其展览面积不小于其上一届规模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及流程:

 (一)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由承办的

  - 6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实施方案及资金预算抄送省商务厅汇总,所需资金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的时间和相关要求编入承办的省级产业主管部门预算。

 (二)省级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首次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或者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由申报单位于每年 9 月底前根据会展项目主题所属行业性质向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组织项目评审后,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会展支持计划及奖励资金预算。

 (三)商贸行业类的专业展览或会议按照本条第(二)项的程序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申报。

 (四)市县政府引进培育且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确需申请省级会展资金支持的,由市县政府评审后于每年 10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提出下一年度会展支持计划及奖励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推荐的专业展览或会议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在惠企平台及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会展支持计划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批准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年度会展支持计划下达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实施。

 第十七条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 7 - (二)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 (三)项目市场化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多次在我省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只能申报一次省级会展资金奖励。

 专业展览或会议主办、承办单位超过一家的,只能确定一家作为申报单位,但应取得其余主办及承办单位的授权。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由承办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条

 以事后奖励方式支持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承诺书; (五)会刊、现场视频与照片; (六)场地租赁合同与发票、宣传广告合同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七)专业展览除提交本条第(一)至(六)项材料之外,还需提交现场展位布置图(含展览总面积、展位数量等内容)、参展商和采购商名录(含参展商或采购商名称、国别、联系人及联

  - 8 - 系电话、展位号等内容); (八)专业会议除提交本条第(一)至(六)项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会场布置图(含会场总面积、座位数量等内容)、参会高端嘉宾现场参会照片及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国别、成就简介等内容)、参会代表名录(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国别等内容); (九)项目主办、承办单位超过一家的,还需提交其他共同主办或承办单位的授权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应对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计结果在惠企平台及官方网站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方案、《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送省商务厅汇总。省商务厅根据年度会展支持计划安排,每年分三批次将会展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以事后奖励方式支持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完成后,经审计达不到其承诺目标或者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会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当年度申报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已获得我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二)申报的专业展览或会议在我省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被列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用中国(海南)官方网站的“失信黑名单”或者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有失信惩戒信息记录的。

 第六章

 效果评估及惩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展览或会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及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如实填报会展业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做好省级会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对列入省级会展支持计划的专业展览或会议组织工作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附表 2、3 的评估指标开展效果评估,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政府呈报上一年度省级会展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省级会展资金的,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中国(海南)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5 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会展资金支持。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会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 10 - 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现其与申报单位勾结提交虚假审计报告导致省级会展资金被骗取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会场总面积是指会议、论坛实际使用的会议室面积,不含室外场所及展厅中用于洽谈、推介或举办会议的场地面积。

 (二)展览总面积是指除餐饮、办公和仓储区域之外实际使用的室内展厅面积。其中租用整个展厅的,按展厅设计使用面积计算;租用部分展厅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计算;水上展览按水上泊位面积的 50%折算。展厅中用于洽谈、推介或举办会议的场地面积计入展览总面积。

 (三)展期是指正式展览的天数,不包括布展和撤展的天数。会期是指正式会议的天数,不包括会前报到和离会的天数。会议时间不足 1 小时的,不计入会期;超过 1 小时不足 4 小时的,按 0.5 天计算;超过 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四)宣传费是指在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广告、专业刊物、视频直播、触摸媒体、数字电影等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广告投放,建设展览或会议专属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等宣传平台,开展新闻发布会及宣传推介活动的场地租赁、设备使用等费用开支,不含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及劳务、薪酬等费用。

  - 11 -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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