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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3.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办理机构:农业服务中心
业务电话:13708571950,监督电话:0857-854300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申
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地点、使用时间、用途、占地面积等)2、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3、身份证复印件4、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