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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于印发毕节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22-07-19 10: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于印发毕节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供大家参考。

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于印发毕节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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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毕安办〔2020〕22 号

  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 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现将《毕节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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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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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2020〕13 号)要求,为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结合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部署,对我市非法违法“小化工”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现状,建立清单台账,分门别类实施整治,做到彻底排查不留死角。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坚决整治“小化工”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经营存储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 ” (一)全面深入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 。严格落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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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查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自治县、区)有关部门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 。根据排查情况,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城,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对无证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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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立即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并持续推进)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及时打击清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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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并持续推进)

 (四)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严格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 阶段0 (2020 年 年 0 10 月) ) 。各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重点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以及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要结合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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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细化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部署任务、明确要求。

 (二)

 排查整治 阶段0 (2020 年 年 0 10 月至 2021 1 年 年 4 4 月) ) 。各县(自治县、区)要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确保实效。各地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台账(见附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

 巩固提升 阶段1 (2021 年 年 5 5 月至 1 2021 年 年 7 7 月) ) 。各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总结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总结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情况及督导检查情况),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报送市安委办(联系人:杨波,联系电话:8231673,邮箱:574996270@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确保取得工作实效。全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由市安委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整治工作。各县(自治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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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

 ( 二)强化监管执法 。各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集中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高度重视关闭、停产“小化工”企业后续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处置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处置,坚决杜绝次生事故发生。

 (三)严格 督促考核 。各县(自治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该项工作取得实效。市安委办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附件:县(自治县、区)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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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XX 县(自治县、区)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台账 序号 “非法违法”种类 企业数量 企业(个人)名称 所在地址 所属行业 备注 1 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1.

 2.

 ……

 2 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1.

 2.

 ……

 3 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1.

 2.

 ……

 4 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

  1.

 2.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经排查未发现非法违法“小化工”企业的地区也需填报,并在“企业数量”栏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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