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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筑)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全文)

时间:2022-07-19 09:1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都江堰市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筑)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都江堰市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筑)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全文)

 

 都江堰市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筑)联动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落实省、成都市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相关决定和部署,全面贯彻落实都江堰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筑),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为奋力构建 “ 五大新城 ” 精准推进科学复兴打牢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 2019 〕 60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都江堰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增违法建设(筑)的预防、发现、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违法进行建设(筑),不得利用违法建设(筑)获利。

 第四条 市治违办统筹协调我市新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文件,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确保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避免在地下、立面、楼顶、夹层等预留滋生违法违章建设(筑)的公共空间。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论证审批,通过项目评审和技术规范避免为违法建设(筑)预留空间。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规划核实管控措施。

 第八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场镇范围内建筑的规划审查,防止滋生新增违法建设(筑)空间。

 第九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房屋销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开发单位承诺和已擅自转让、出售小区绿地、屋顶等公共区域的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强化对涉及赠送使用的公共空间的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审查,杜绝转让和变相出售小区公共区域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开发商在预售环节虚假宣传、虚假销售的查处。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十条 市住建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筑)的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督促其执行。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要推行无违法建设(筑)承诺制度,在交房验收环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签订《不违法建设(筑)承诺书》,发放违建治理宣传资料,讲明违建治理政策。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预防违法建设(筑)为由,向业主指定装修公司或施工单位参与装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并将 装饰装修工程 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施工主体(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

 无物业企业服务的建筑由社区或住委会等负责落实装修申报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申报登记的装修方案按 “ 一户一档 ” 进行保存,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应定期进行抽查,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常态检查,发现违法建设(筑)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我市装修公司的监管,督促装修公司不得参与违法建设(筑)的设计、施工,并及时向市综合执法局移交相关违法建设(筑)线索。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违法建设(筑)材料机具负面清单,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严格检查材料机具,对运入的搅拌机、模板、钢筋、架管等搭建材料应要求装修业主单独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巡查检查,如发现违法建设(筑)行为,应函告市综合执法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建局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违法制止 第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筑)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将违法建设(筑)信息移送市综合执法局。

 第十九条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筑)的,应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督促违法建设(筑)行为人自行组织纠正,不予纠正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物业服务区内存在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筑)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制止,并即时向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收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告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介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组成联动查处工作专班,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快速处置。

 第二十二条 联动查处工作专班到达现场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完成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当事人拒不配合停止建设的,依法对施工工具和材料进行扣押。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新增违法建设(筑),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予以清除。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及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配合做好违法建设(筑)治理工作。

 第五章 举报曝光

 第二十五条 市综合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筑)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筑)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保护投诉人、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如涉及违法建设(筑),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查处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新增违法建设(筑)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筑)处置案例的曝光工作,提高群众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六章 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对拒不拆除、整改的违法建设(筑),查处机关应当启动执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查处机关应严格按照《成都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等规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执法程序的案件,由查处机关报请市政府责成属地镇(街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实施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查处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筑)决定后,违法建设(筑)当事人不按照要求整改和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

 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对违法建设(筑)停止提供服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附有违法建设(筑)的房屋登记、变更、抵押予以限制。

 市公安局对居住违法建设(筑)的来蓉人员,不予办理居住证。

 市行政审批局对申请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日常巡查 第三十四条 市住建局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中规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对违法建设(筑)的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对非物业小区所属社区和住委会履行装修管理中规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工作队伍,完善违法建设(筑)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实行违法建设(筑)巡查发现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劝阻和制止责任,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筑)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社区应建立常态巡查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到小区院落、主要通道、新建小区全覆盖,实行 “ 零报告 ” 制度,每月巡查台账经社区书记签字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治违办应不定期抽查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八章 责任倒查 第三十九条 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驻市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含社区、村、组干部)要自觉遵守违法建设(筑)治理纪律红线,对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抄送市纪委监委:

 (一)未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或未按规划审批内容修建建(构)筑物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二)购买或租用违法建筑的。

 (三)其他违反违法建设(筑)治理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条 建立违法建设(筑)治理工作重大记录报告制度,对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驻市单位工作人员(含离

 退休人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含社区、村、组干部)存在下列行为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在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记录中如实记载:

 (一)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搭建的。

 (二)参与或变相参与、支持违法建设(筑),从中牟取利益的。

 (三)为违法搭建人进行说情或通风报信的。

 (四)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查处违法建设(筑)行为等工作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出面说情、插手干预查处违法建设(筑)行为,充当违法建设(筑)行为 “ 保护伞 ” 的。

 第四十一条 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巡查检查不到位、常态化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市治违办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对在违法建设(筑)联动治理工作中,未履行联动职责或存在滥用职权、消极懈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市治违办要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各环节履职情况实行责任倒查。

 第四十三条 对新增违法建设(筑)管控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 “ 谁审批、谁负责 ”“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失职、追谁责 ” 原则,市治违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管控、设计审批、房屋售卖、行业监管、巡查制止、执法查处等环节进行调查,对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落实预防违法建设(筑)行为责任不到位的物业服务机构,市综合执法局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对因落实预防违法建设(筑)行为责任不到位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机构、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市住建局应当将其纳入征信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违法建设(筑),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筑)行为,是指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解释权归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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