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银保监局对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通知,供大家参考。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银保监规〔2022〕2 号)
各银保监分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各财务公司(云南分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昆明辖区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经云南银保监局 2022 年第 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机构。
云南银保监局 2022 年 5 月 10 日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以下简称“25 号文”)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
129 号,以下简称“129 号文”)等文件精神,推进云南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级监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严禁以规划、备案、登记之名增加、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或将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审批。
(二)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各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制定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三)主动公布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云南银保监局系统制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及格式要求等,并按规定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二、下放审批事权
对于 25 号文中明确列举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下放的审批权限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根据 129 号文中“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金
融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项,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则,积极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按照监管权责对等的原则,为进一步理顺和合理分配审批事权,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有效性,下列原属省局的三类五项监管权限下放至银保监分局。银保监分局进行审批时应将批复文件抄报省局对口监管部门,省局对口监管部门应做好对各银保监分局审批事项的指导衔接工作。
(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
银保监分局所在地拟设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的二级分行及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分局提交,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省局应将对上述机构的筹建批复抄送拟设地银保监分局,并告知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1.银保监分局所在地拟设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省内异地直属支行)及同级专营机构、城市商业银行省内分行及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分局提交,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省局应将对上述机构的筹建批复抄送拟设地银保监分局,并告知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
2.银保监分局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省内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省内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提交,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银保监分局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属地监管的银保监分局提交,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银保监分局属地监管的地市级及县(市)区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属地监管的银保监分局提交,银保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抄报云南银保监局,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三、优化审批服务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等方式,按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已经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及通过部门或机构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了解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精简审批材料。一是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等改革举措的有效衔接,行政许可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银行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不再要求拟任人提供个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征信报告等材料,改为拟任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三是提升系统内部数据收集和查询能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级监管机构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四是保险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独的
综合鉴定材料,改为将“综合鉴定”栏目统一纳入任职资格申请表。五是结合审批工作实际,进一步精简部分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详见《精简申请材料许可事项》(本文件附件 1)。
(二)压减审批环节。一是保险公司因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章程不需再次报请审批,改为事后报告。二是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三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 号)中改为报告制管理的事项,银保监会现行文件中如无明确规定,仍按该文件执行。
(三)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准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一是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中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二是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监管机构应切实做好“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增强监管服务效能。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一是对于下放审
批权限的,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二是对于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的,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银保监会许可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报告、备案事项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于报告事项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向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格式统一为《XX 银行/公司关于 XX 事项的报告》,需明确说明报告的事项、原因、依据等情况,同时附《报告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或报告事项,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填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3),附任职文件报告拟任地监管机构。
(二)加强市场准入辅导,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一是在正式受理市场准入事项前,各级监管机构应充分与申请人沟通并进行准入政策辅导,在申请人知晓和明确所需报送申请材料并备齐有关申请材料时再正式提交许可申请,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应确保相关许可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适格性。各级监管机构应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机构,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依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依法审查,确保审查尽职到位。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对照许可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尽
职到位。取消考试后,各级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核申请材料,审查拟任人是否具备拟任高管职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是否具有规定的不得担任拟任高管的特定情形,以及审计报告等材料所反映的特定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通过考察谈话,察看拟任人的综合素质、展业潜能、廉洁自律与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察看其对经济金融法规政策的熟知和理解程度,对当前监管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本机构风险内控制度的了解掌握程度,察看其是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对拟任职务职责的认识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规划等。
(四)强化日常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一是要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监管。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银监办发〔2014〕1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