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事故报告书,供大家参考。
门 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报告书
事故基本概况
事故发生部门
XX 项目部
事故发生时间
2002 年 7 月 27 日 事故发生地点
XX1 号公寓 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伤害程度
轻伤 受伤部位
左手大拇指 报告书编制 制 编制人
编制时间 2003 年 年 2 月 月 18 日 日
报告书审批 批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时间 2003 年 年 2 月
日 日
目 目
录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伤害程度
六、受伤部位
七、伤者基本情况 八、事故经过 九、事故原因分析:
十、预防措施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关于杨鹏飞手指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部门:XX 项目部 二、事故发生时间:2002 年 7 月 27 日 三、事故发生地点:XX1 号公寓 四、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五、伤害程度:
轻伤 六、受伤部位:
左手大拇指 七、伤者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籍 贯 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 文化程度 杨鹏飞 男 32 512926701019493 四川蓬安县 有 有 小学 八、事故经过 2002 年 7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10 分左右,伤者杨鹏飞在一号公寓楼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从 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扣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杨鹏飞左手大拇指,杨鹏飞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经过长达 1 个月的治疗,病情恢复良好;2002 年 9 月 9 日,杨鹏飞发现自己的手指有异常现象发生,项目部管理人员带杨鹏飞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伤口里面由于医生在第一次治疗时对伤口没有清洗干净,导致伤口内部发炎,经过医生第二次处理,病情好转。
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
九、事故原因分析:
1、从事故现场发现,支设大梁的钢管加固扣件断裂下滑,造成钢管下滑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班组在架设大梁的支架时,大梁与大梁的交叉处应用双扣件加固而班组 用单扣件加固,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十、预防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项目部召开了安全预防措施交底会,再次重申了管理人员及班组遵守和实施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项目部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学习,以确保类似事故的发生。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1、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
2、施工班组在操作时未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3、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
4、项目经理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1、杨鹏飞同志的医疗费按保险条款处理,从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费用用于支付其个人的伤残补助金(公司部分)
2、一次性赔偿杨鹏飞同志工伤补助费 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一次性支付杨鹏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及全部医药费由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承担,共计 14057.45 元(壹万肆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承担一次性支付杨鹏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即 9000 元(玖仟元整),扣去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 5057.45 元(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3942.55(叁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
4、医药费已由钢筋班组班组长刘河明垫付,一次性赔偿杨鹏飞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 元由公司暂行先垫付,其中 9000 元(玖仟元)从钢筋班组班组长刘河明劳务决算中扣除。
5、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条例》(修订本)6.2.2 条 C 款的规定,给予XX 项目部钢筋工长林文学、项目部安全员忘建强记过处分。
6、扣件断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1、伤者申请书及项目意见 2、事故调查笔录两份 3、项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 3 张、安全教育材料 2 份、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1 份)
4、伤者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工伤处理协议书
协
议
书 书 甲方: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 丙方:
杨鹏飞(受伤人)
身份证号码:
512926701019493 2002 年 7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10 分左右,伤者杨鹏飞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 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杨鹏飞左手大拇指,杨鹏飞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将此事处理如下:
1、三方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费 18000 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
3、甲、乙、丙三方从签定协议起,丙方关于身体健康等一切问题与甲、乙方无关。
4、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5、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无任何关系。
6、甲暂代乙方支付给丙方的费用按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与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签定的《安全生产与治安管理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本起事故的事故报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7、本协议一式五份,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丙方各执一份,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一份。
甲方:厦门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2003 年 2 月
日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
班组长签字:
签字时间:2003 年 2 月
日
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 XX 项目经理部钢筋班杨鹏飞
签字(手印)
签字时间:2003 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