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专业分包合同,供大家参考。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2021 年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人:
分包人:
合同签订地:
(提示:建议填写承包人所在地)
签订日期:
(提示:建议合同评审流程前留空,盖章时手填)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提示:条款后面的提示内容,作为承包人合同承办人员草拟合同时的参照做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签订正式文本时要删除提示内容(包括本提示内容)。合同标准文本条款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修改,经办部门必须将待修改条款进行突出显示,修改内容附在条款后,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并使用。)
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就
工程签订
(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现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
(填写采购程序,比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商城采购、战略采购等等)
,就
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人资质情况 1. 资质证书编号:
。
2. 资质专业及等级:
。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 分包人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二、分包工程概况 1. 总包工程名称:
。
2. 分包工程名称:
。
3. 分包工程地点:
。
4.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
三、分包合同工期 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3.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并同时达到
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不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
2. 分包合同价格形式:
。
(提示:填写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他价格形式,应与专用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3.分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人承诺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及购买各种保险。
5.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八、中小企业特别条款:
为保障分包人相关权益,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分包人属于中小企业,应当主动告知承包人,企业规模类型确定时间为合同订立时,对企业规模认定以主张为中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的认定作为依据。承包人在此特别提示,分包人如属于中小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主动填写附件 9《中小企业声明函》,书面告知承包人,同时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提供分包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逾期通知承包人或者逾期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签订合同时分包人不属于中小企业。
分包人属于中小企业的,下列特别条款生效,并具有优先效力。分包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下列特别条款不生效:
1.承包人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利率为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承包人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九、其他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
(提示:应与合同封面签订时间、地点保持一致,建议合同评审流程前留空,盖章时手
填)
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
(本页无正文)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户名: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标准和规范 1.1.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2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3 图纸 1.3.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分包人应积极参加图纸审查,
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向承包人反馈,由承包人协调发包人及设计人对图纸进行修改完善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分包人下达指示。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4.1 项的约定办理。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3.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
1.4 联络 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分包人应在接收承包人函件(文件)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函件(文件)的内容。
1.5 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 知识产权
1.6.1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6.2 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承包人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3 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7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
2.1.2 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2.1 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2.2 承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
(1)水、电接驳点;
(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 (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
2.2.3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
2.4 指令和决定 2.4.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可以随时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批准和验收手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3.1.3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