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28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在校所有人员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审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
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上报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维护及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 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四)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定期进行消防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应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一)校内重点部位和学生宿舍、值班室、办公室禁止私接电线、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二)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吹风机等大功率电器;
(三)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烟头和易、可燃物; (四)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鞭炮; (五)凡消防法律、法规严禁的活动。
第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处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消防隐患,保卫处及时送达《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未整改、拒不整改处罚措施如下: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按原价十倍处罚;
(二)《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未整改,说明情况、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对火灾事故中财产的损失价值,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除按 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在校园内,因个人过失引发火灾,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消防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