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44-审批-市煤管局-流程图,供大家参考。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备
注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行 业 管 理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听证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6722172 监督电话 023 8607240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立项审查请示文件; 2.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有关规划建设批复文件; 3.报告编制委托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计划且适应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储量; 6.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7.与建设规模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备
注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行 业 管 理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听证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6722172 监督电话 023 8607240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审查申请文件;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符合要求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5.初步设计。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煤炭法》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备
注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行 业 管 理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听证 技术鉴定 专家论证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6722172 监督电话 023 8607240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验收申请文件; 2.项目核准审批相关批复文件; 3.有关测试鉴定、评估、评价报告; 4.“四大件”检验检测报告; 5.救护协议与各类规章制度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 号)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备
注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瓦 斯 防 治 与 利 用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复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6722172 监督电话 023 8607240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一、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申请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申请书 1 份; 2.认定申请书要求内容的汇编资料 1 份(并包括:①煤炭行业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②相关仪器、仪表检定资料;③在职人员的技术职称、学历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④在职人员劳动合同证明;⑤固定办公场所证明;⑥其他资料:单位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质量管理体系等)。
注:复印件应加盖单位鲜章。
二、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复查申请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认定复查申请表 1 份; 2.复查申请表要求内容的汇编资料 1 份(并包括:①在职人员基本情况表;②瓦斯等级鉴定仪器设备台账;③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 号)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备
注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查(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瓦 斯 防 治 与 利 用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复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查(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6722172 监督电话 023 8607240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或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2.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出具的转报申请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审查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第五条:“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备
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审查 (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瓦 斯 防 治 与 利 用 处 审 核 申请人提出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符 合 条 件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复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审查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期限 4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86722172 监督电话 023 86072408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 2.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出具的转报申请文件。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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