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41-审批-市物价局-流程图(全文),供大家参考。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 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5 年第 32 号)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下放省级物价主管部门。” 备
注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经补正符合受理条件的
申请人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会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审查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意 不同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物价局 责任处室 收费管理处 法定期限 2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851695 监督电话 023 6751283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第 1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
《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三十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日。”第十六条:“只设定了收费项目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备
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商品价格管理处、医药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处初步审查 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商品价格管理处、医药价格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处受理审核 申请材料经补正符合受理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同意 不同意 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 告知申请单位理由 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公文形式发布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 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公文形式公布审批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物价局 责任处室 收费管理处 法定期限 2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12675 监督电话 023 67512836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 后的收费增减额;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 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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