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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长期存在原因析论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考试方法来甄别选拔人才的国家。即使从狭义的科举——进士科举出现的公元 605 年算起,至 1905 年停罢科举,科举制也在中国整整存在了 1300 年之久。在科举选才积极功能充分发挥的同时,科举的消极影响也十分突出,而且越到后来,弊端暴露得越明显。为此,历代都有一些人批评过科举,甚至有的皇帝还下令停废过科举,但最终仍行不通,总是旋罢旋复,回归到科举取士的老路上来。为什么科举制在中国历史上能够长期实行?对此问题以往很少有人进行专门的探讨。本文拟在概述历次科举存废之争的基础上,论析科举制长期存在的原因。
早在西汉文帝十五年(前 165 年),中国已首先实行朝廷制策考试以选任官员。但在隋代以前,选拔人才还是以察举推荐为主,考试为辅,因此还只是处于广义科举的阶段。狭义的即严格意义的科举是以考试成绩为录取人才的主要依据的,一般特指进士科设立以后以考试为主来取士的阶段。进士科自隋扬帝大业元年(605 年)设立以后,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到唐代发展成为生气勃勃的重要科目;到宋代更是包容合并了诸科,到明清两代成为唯一的常设科目。不过,在漫长的科举史上,也有过短暂的中断。关于科举制的存废利弊,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许多人发表了各种看法,而影响较大的则是 6 次高层次的争论或改制。
第一次争论发生在唐代宗宝应二年(763 年)。科举制发展到中唐已经历了 100 余年,进士科出身者在唐代政治和社会中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科举制特别是进士科的利弊得失已日益显示出来。唐高宗时进士加试诗赋以后,许多应考举子皆诵当代的诗赋,很少去读《六经》、《三史》之类的典籍,加上允许考生投牒自举,形成了“露才扬己”的觅举风尚。为了使取士本于“言行敦实”,礼部侍郎杨结上疏奏请停罢进士、明经和道举科目,令县令依古制察孝廉。为此,唐代宗沼令朝廷诸司通议。给事中李栖笛、尚书左丞贾至、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严武等纷纷发表议论,赞同杨结的建议。但当时执政宰相元载认为,“举人旧业已成,难于速改,其今岁举人,望且许应旧举,来岁奉沼,仍救礼部即具条例奏闻。”唐代宗又以废进士科问于翰林学士,回答说:“进士行来已久,遗废之,恐失人业。”于是下沼孝廉察举与明经、进士科举兼行。结果是科举制度过了第一次被停废的危机,而孝廉和《五经》秀才等察举办法实行不久即告终止。
第二次停罢进士科的企图是在唐文宗至唐武宗时期(827—846 年)。文宗时,郑贾以经术位致宰相,对进士科的某些浮华风尚深为嫉恨。开成初(836 年),郑贾奏请礼部贡院宜罢进士科,认为,“南北朝多用文华,所以不治。士以才堪即用,何必文辞?”并说“此科率多浮薄,不必尽用”。但唐文宗认为“轻薄敦厚,色色有之,未必独在进士。此科置已二百年,亦不可邃改”。因此,尽管郑罩屡次奏请停罢进士科却未能成功。唐武宗即位(841 年),以门荫入仕的宰相李德裕尤其厌恶崇尚文辞的进士,并请罢去进士及第后期集、参揭和曲江题名等仪式和活动。郑罩、李德裕罢废进士科的努力是与当时政坛上的“牛李党争”密切相关的。由于进士科在拔取人才方面确有其作用,故尽管反对者身为朝廷重臣,但还是未能实际罢去。
第三次关于科举制利弊存废的争论发生在北宋中叶。此次争论时间旷日持久,并与经术文学之争、南北地域之争、学校科举之争交织在一起。参加争论的人士非常多,上至皇帝、下至一般官员都曾卷了进去,其中像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苏轼等人不仅是著名的学者,而且是亲自参与掌管过科举考试的大臣,因此影响重大。王安石强调要重视学校养士,并对科举作了重大改革,罢去明经等诸科,进士科不再试诗赋、贴经和墨义,只试经义和策问。司马光主张进士科应注重经学,并且应分区定额录取。欧阳修则反对司马光的主张,认为应该完全以考试成绩来定夺而不应分区取人。宋神宗还下令中央各部司讨论是否应恢复察举办
法。像唐代宗时一样,多数议者皆认为要改变科举办法。而苏拭则上疏极力为科举辩护,指出科举考试有一定标准,远远优于无客观标准的察举德行,也比直接从学校中取人更为可行。但是到宋徽宗时蔡京当权,崇宁三年(1104 年)沼令“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科举罢后,代之以三舍法和八行科察举取士,但出现了很多弊病,因而在宣和三年(1121 年)又下沼恢复了科举取士。此次科举中断时间为 17 年,实际停罢了 5 科。
第四次科举存废之争发生在元代。元朝统治者在官员任用方面倚重蒙古贵族和军功吏才,因而对考试取士办法最初并不在意。经过许多儒臣的努力,才在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建立了科举制度,此时距元世祖攻灭南宋(1279 年)已有 34 年之久。这是中国科举史上中断时间最长的一次。科举建立后,一些蒙古和色目贵族还是力图加以罢止。元惠宗元统三年(1335 年),72 相伯颜认为有不少举子以赃败,参政许有壬则说:“科举未行之先,台中赃罚无算,岂必尽由于举子?举子不可谓无过,较之于彼则少矣。”许有壬指出了科举出身者总体上比其他途径入仕者相对较为清廉的事实。尽管伯额一意孤行停废了科举,但由于科举取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只停罢了 2 科,在至正元年(1341 年)又得到了恢复。
第五次为明初科举与荐举的反复。明朝建立伊始,便着手制定科举办法。明太狙洪武三年(1370 年)规定“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然而,连续三年开科之后,朱元璋认为科举“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乃但令有司察举贤才,而罢科举不用。”可是,荐举的情况并不比科举更好。由于没有可以衡量的客观标准,荐举人员既多且滥,长此以往,必至无官可授,且荐举所得人才同样缺乏行政才能。经过反复比较,朱元璋认识到科举选拔人才还是比荐举更有成效,于是在洪武十五年(1382 年)宣布恢复科举,并制定“科举之式”,成为后来明清两代一直遵行的“永制”。
第六次关于科举改革存废的争论发生在清乾隆三年(1738 年)。主张变革者以兵部侍郎舒赫德为代表。他认为科举考试空疏无用,难以选拔人才,“应将考试条款改移更张,别思所以进拔真才实学之道”。乾隆皇帝将舒赫德的奏章下发给礼部议复。礼部复奏指出科举确有不少弊端;但“圣人不能使立法之无弊,在因时而补救之”,并说时文、经义及表、判、策论等考试文体在测验人才方面也有其特定价值。礼部还认为时势不同,若要改变科举之法,无论是采用上古官学养士或乡举里选之法,其弊端并不亚于科举。⑦当时礼部对科举存废利弊的看法与宋代苏拭的观点基本相同,有些用语还直接引用了苏拭反对变革科举的奏疏。因此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以往有关科举存废利弊争论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重复,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其结果因大学生鄂尔泰极力赞同礼部的观点,科举制得以不废。
以上 6 次有关科举存废之争都发生在封建时代最高决策层。作为“国家抡才大典”,科举取士制度关系重大,因而无论是要废除或恢复科举,都要由皇帝本人最后作出决断。在科举时代,因为考试选官比其他选举取土方法更适应社会的需求,所以各个朝代皆将其作为拔取人才的首要途径。在 1300 年科举史上,虽然也有过几次中断,不过少则几年,至多 30余年便重新复活了,因而一些封建知识分子认为“终古必无废科目之虞”。然而,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坚船利炮的冲击,欧风美雨强劲东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起了急剧的变化,中国人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求变的要求日趋强烈。尽管在 19 世纪末 20世初,科举制已有所改良革新,逐渐向现代文官考试制度转化,但还是无法适应风驰电掣般变迁的时世,因此,在张之洞等人一再要求废科举兴学堂的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下沼停废科举。这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也预示着君主制度的覆亡。
科举制虽然在近代被彻底地废止,但它在古代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经历过多次停废的劫难,总是能够起死回生。为什么科举制本身带有明显的局限并出现许多严重的弊病,各代统治者还是要采用此种取士办法?为什么科举遭受历代许多宰臣的反对,却能延续 1300 年之久?其原因确实很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和反思。大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数端。
(一)
与贤能治国、精英统治的儒家理论相符合。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竞相笼络和起用新兴的士阶层为之出谋划策和处理国事,“举贤才”的观念开始广泛流布,封建世袭贵族的体制已开始松动。从孔子开始、“学而优则仕”、治理国家须用贤才的观念逐渐为人们广泛接受。《论语·子张》载孔子的弟子子夏所说的“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典型地反映了孔门贤能治国的理想,而《苟子·大略》所说“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如学”,则进一步阐发了儒家有关应选拔有学问的人从政的学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学说为根基和核心的,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将儒学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理论依据,奉儒学为经典,尊孔子为圣人。科举制正是在学优则仕的儒家文化土壤中产生的,它将读书与做官通过考试这一中介环节巧妙地联结起来,使学优则仕的儒家理论制度化。反过来,科举制的长久实施又使读书做官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体制。王亚南先生曾指出:“做官第一主义,本来由儒家的政治哲学立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其充分发挥,却是由于科举制。”⑧由于科举取士机制与儒家政治理论十分吻合,因此在崇尚儒家文化的中国古代,有着非常适宜科举制长久生存的文化土壤。
从科举制的实际运作结果来看,确实也基本上达到了精英治国的目标。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学和文学辞章,包括诗赋、策论、表、判等考试文体,明清时还采用八股时文,而要能够掌握这些经学文学知识并熟练地在考场中运用发挥出来,非有相当深厚的文化素养不可。清朝礼部在反驳舒赫德废八股科举的建议时便说:“时艺所论,皆孔孟之绪言,精微之奥旨。参之经史子集,以发其光华;范之规矩准绳,以密其法律。虽曰小技,而文武干济、英伟特达之才,未尝不出乎其中。……即经义、表、判、论、策,苟求其实,亦岂易副?经文虽与《四书》并重,积习相沿,士子不专心学习,若著为令甲,非工不录。表、判。论、策,皆加复核。必淹洽词章、通晓律令,而后可为表、判。有论古之识,断制之才,通达古今,明习时务,而后可为论、策。”④由于选拔官员有二定的文化标准,保证了官员队伍具有较高的素质,使精英治国的理想成为历史现实,因此科举时代由科甲出身的官员往往被令人视为“学术官僚”或“教育政治家”。余秋雨曾说:“科举以诗赋文章作试题,并不是测试应试者的特殊文学天才,而是测试他们的一般文化素养。测试的目的不是寻找诗人而寻找官吏。其意义首先不在文学史而在政治史。中国居然有那么长时间以文化素养来决定官吏,今天想来都不无温暖。”⑥即使到了清末,科举制已日趋腐败,但由进士出身的官员多数仍十分熟悉儒家经典,也即当时用来修齐治平的政治理论,同时多掌握当朝各种应用文体,并都有一笔好书法,还是属于当时社会的精英阶层。
(二)
标榜公平竞争,具有客观标准。
中国古代独特的社会结构是家族宗法制。家长统治、任人唯亲、帮派活动、裙带关系等皆为家族宗法制的派生物。在重人情与关系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若没有可以操作的客观标准,任何立意美妙的选举制度都会被异化为植党营私、任人唯亲的工具,汉代的察举推荐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官人法走向求才的死胡同便是明证。而科举制标榜公平竞争,及第标准是“一切以程文定去留”,即依照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等原则。
从考生来源和报考条件看,科举将参政权向大多数人开放。从隋唐至清代,报考限制越来越少,清代除倡优、皂隶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以外,原则上所有人皆可报考。而且与察举制下需要地方官举荐不同,科举时代投考者可以“怀碟自进”,即自由报考。从贡院的规制、命题与评卷的繁杂而严密的程序、惩罚作弊的措施等各方面看,都是为了使考试成绩能真实地反映出应试者的水平。大部分朝代还对主考官和朝官子弟作一些限制,以使平民子弟得有较公平的竞争环境。唐宋时期礼部侍郎亲族的别头试,发展到明代规定“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掏私取中”⑩。在清代,“乡会试考官、房考、监临、知贡举、监试、提调之子孙及亲族,例应回避。雍乾间。或另试,或题由钦命,另简大臣校阅。乾隆九年停其例,并受卷、弥封、誊录、对渎等宫子弟、戚族亦一体回避。”⑩南宋时,因为避亲举人录取比
例太少,甚至出现“朝士之被差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亲、亦不愿差”的现象。⑩此外,宋代规定举人有权要亲族应加复试,清康熙以后为防捂绅之家多占中额而妨寒酸进身之路,曾实行官、民子弟分卷取中之法。所有这些制度规定都是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正和公平。
当然,我们所说科举制具有平等性只是相对的。因为一般贫苦子弟较难有受教育的机会,也较难有经济条件请到高水平的教师和支付应考的费用,与家道殷实者相比显然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而且妇女无权应举。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从来就没有绝对的平等,所有的平等都只能是相对的,科举制也一样。只是比起世卿世禄或任人唯亲的赡询委任等选官制度而言,科举取士不问家世阀阅,凭才用人,很明显更具有平等特征。美国学者费正清说:“在一个我们看来特别注重私人关系的社会里,中国的科举考试却是惊人地大公无私的。每当国势鼎盛、科举制度有效施行时,总是尽一切努力消除科场中的询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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