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附件1复议填报说明(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附件 1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单位 1.本表由行政复议机关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数据,不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关数据(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复议的案件除外)。填表单位为人民政府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机关的所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填表单位为实行垂直领导或者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单位负责人”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部门的负责人,“填表人”为实际填表人,“填表时间”为上报时间。
二、横向栏目 (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如国税、地税行政机关对同一漏税行为分别作出责令补税、罚款的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 1 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 45 栏的“未审结”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受理”、“申请人总数”、“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第 2 栏“本期新收”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
(四)受理。
1.第 3 栏“受理”内,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总数。
“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例如,某个案件有 1 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 10 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1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1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拘留、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
按照拘留、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2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强制拆迁决定(公告、通知等)、强制腾退,对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对人身、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按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统计。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7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征收土地决定、征税决定、收费决定单独统计,这三类征收决定以外的案件,按“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统计。
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3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 6 条第 8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行政确权。
填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4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确认。
填写因行政机关对工伤、婚姻、交通事故等出具认定意见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信息公开。
填写因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8.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8、9、10 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9.其他。
填写除第19至30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 19 至 30 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 32 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第 33-38 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3.第 39 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4.第 40-43 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40 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 41 栏(自愿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 42 栏(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 43 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5.第 44 栏 “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
(十)未审结。
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 5 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横向指标核对: 1.(本统计时段的)1=(上一统计时段的)45; 2.2=5+…12=13+…18=19+…31; 3.1+3=32+45; 4.32=33+…44。
三、纵向栏目 1.纵向栏目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管理类别填写,具体依被申请人结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综合确定。
2.各级人民政府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被申请人的,依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管理的类别填写。
3.第 44 栏“其他”内,填写本表未列明的其他行政管理类别的案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