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供大家参考。
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台审改办〔2015〕7 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审批单位:
现将《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25 日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和《台州市“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台审改领〔2015〕1 号)精神,在台州市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中,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五证合一”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协同,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用“一照五码”实现“五证合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行政区域内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各县(市、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自行推广;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四条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同等的功能和法律效力。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受理持证人申请办理事项时,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条
台州市“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作为“五证合一”登记网上审批及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开发管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进行统一应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五证合一”综合窗口,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与审查,承担首办责任。窗口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六条
“五证合一”登记操作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和营业执照注册号生成环节(完成时限:14 个工作时)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相关材料和需修改的内容。
市场监管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自建系统,完结工商自建系统内的审批流程,生成营业执照注册号,将数据推送给“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五证合一”涉及部门所需材料电子化后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各涉及部门窗口。
(二)组织机构代码生成环节(完成时限:4 个工作时)
质监窗口通过“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所需数据及资料,进行网上审批,生成组织机构代码,并录入审批运行系统,将数据推送给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及“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
(三)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生成环节(完成时限:4 个工作时)
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接收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通过“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四个部门所需数据及资料,生成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并录入“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将数据推送给“五
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
(四)“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打印发照环节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六部门号码全部生成后,打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扫描电子化后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同时负责做好“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发照工作。
(五)后续环节 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从“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电子版,各部门根据需要做好有关存档工作。
“五证合一”登记所有流程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原在册企业(包括已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变更登记需要换领营业执照的,根据企业的自愿申请,可为其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应在市场监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及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市场监管窗口变更审核完成后,将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及其他资料扫描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并负责将收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
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分别交还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通过“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下载所需资料,做好有关证照回收及存档工作。
第八条
已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变更登记需要换领营业执照的,应直接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不变。原“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局负责收回存档。
“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市场监管窗口变更审核完成后,将变更登记基本信息及其他资料扫描上传至“五证合一”审批运行系统,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通过审批运行系统下载所需资料并完成审批(登记)。
第九条
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注销环节 企业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申请注销,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办结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注销后,分别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签署同意注销意见并加盖注销专用印章。若发放过《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由各部门负责收缴。
(二)营业执照注销环节
市场监管窗口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准予注销的,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并收缴“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环节 企业凭市场监管窗口发放的《准予注销通知书》向质监窗口申请注销组织机构代码。准予注销的,质监窗口录入内部系统做销户处理。对已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由质监窗口负责收缴。
第十条
按照“五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无需单独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要按“五证合一”模式,采用多证联办的方式,不再单独申领《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在经营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可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直接向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窗口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各窗口应做好有关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证照期限以企业营业期限为标准。
组织机构代码四年有效期到期前,质监部门在自建系统中直接为其办理延续,做好有关代码延续工作。
第十二条
“五证合一”登记涉及的原相关证照申领需加盖公章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代替。
第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作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申请信息的集成表格,申请人填报该表视同法定文书。
第十四条
“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不再加盖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印章。“五证合一”涉及到的经费问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执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循环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五证合一”登记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由发起部门提出后,经市审改办协调,会同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部门,制定补充办法。
附件:1.《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2.《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附件 1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新设
□变更
□增发
□补发证照 □其他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 变更时填写) )
□是 □否 增发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类型 □企业法人 □企业非法人 □其他机构 主管部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 ( 变更时填写) )
开户帐号 (变更时填写)
税务登记证基本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 ( 变更时填写) )
□是 □否 增发税务登记证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办税人员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从业人数
其中 外籍人员数量
核算方式 □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 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证号 ( ( 变更时填写) )
□是 □否 增发社保登记证 隶属关系 □中央企业
□省属企业
□市属企业
□县属企业
养老保险是否参加行业统筹 □是
□否 社保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号 ( ( 变更时填写) )
□是 □否 增发统计登记证 统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声明
(注:非小微企业的无需填写)
我企业属于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真实,同时申请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代码证书费等优惠政策。
其他信息
证照遗失补发
□一证多码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EMS 快递服务 □一证多码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收件地址
我企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及《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统一适用于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事项。本表与各类企业工商登记申请书及相关登记材料共同提交,用于办理多证合一业务。
2、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其中:股份公司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为隶属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由单位加盖公章。
3、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选择在一证多码营业执照基础上,是否单独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证书。如需行政部门增发的,勾选“是”;不需要的,选“否”;已办理过增发的,则无需勾选。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打印,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 2
台州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注册号:
业务类型:□新设
□变更
□增发
□补发证照 □其他 证照名称
发证部门名称、办理意见及日期
证照号码
发证情况
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注册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组织机构
代码证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代码证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税务登记证
国税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地税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统计登记证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统计登记证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社会保险
登记证
发证机关名称:
办理意见:
发证日期: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已发证 □未发证 □遗失补证
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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