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依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反弹。为持续巩固全市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取得的显著成效,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行为高压态势,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非法采煤采矿行为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绿色自然环境,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阻碍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且存在极为重大的安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已全面脱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持续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构建平安、幸福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因此,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将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保持对非法采煤采矿行为的高度警惕,及时预防、及时发现、及时打击;要把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以铁的态度、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多措并举,常抓不懈,确保安全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使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措施,整合执法力量,组建专人参与的“打非”工作队伍。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范围内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乡镇是关键,村级是基础,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的部门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原则是:态度坚决,保持高压,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多管齐下,重在治本,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规范管理。总的工作思路是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为着力点,把住关键环节,阻断非法采煤采矿的路径;以源头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组织者及其黑恶势力为抓手,深挖幕后操纵者和保护伞;以抓责任落实为切入点,完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抓宣传教育,夯实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群众基础;通过强化基础,逐步实施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非法采煤采矿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并及时取缔非法采煤采矿行为;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时段和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专项会议,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务必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品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取缔行动,采取口头、书面及在矿区所在地集镇张贴或在本地电视上播放含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公告等方式,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煤采矿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为非法采煤采矿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应急管理职能,积极参与指导和处置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民爆、剧毒物品的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煤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的行为。要做好取缔非法采煤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严打非法采矿活动中的黑恶势力和暴力抗法者。
(五)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合法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合法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
(六)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无证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缔和处罚。
(七)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煤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各级人社、供电、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职责,对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实施严厉有效的综合打击。
(十)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林地、林场的巡查排查工作,防止非法采煤采矿破坏林业资源,要严格追究因非法采煤采矿破坏林业资源的法律责任。
(十二)矿业权人应组织力量对自身矿区(勘查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不报告的,市、乡两级政府均可责令矿业权人整顿矿业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盗采资源破坏性价值鉴定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邻边交界地区联合执法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部门函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打击取缔工作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监督制度、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等,完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体制机制。要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非法采煤采矿。要加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责任监管,将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监督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格监督履职尽责情况,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作风漂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
动态巡查工作要实、要细,做到“六个坚决”和“四个及时”。?“六个坚决”即:坚决彻底取缔非法采煤采矿窝点;坚决从重从快打击非法组织者;坚决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坚决查处失职、渎职干部;坚决铲除保护伞和黑恶势力;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四个及时”即:及时排查、及时取缔、及时打击、及时查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明确重点村组实施重点调度,重点区域实施重点治理,重点环节实施重点打击,市对重点乡镇实施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要明确重点区域由乡镇(街道)领导分片包保重点监控,并落实乡村干部包村包井的责任制。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的重点环节是打击源头非法开采、卡住中间非法运输环节、取缔非法销售场所,打源头又是重中之重;重点对象是非法组织者及其保护伞和黑恶势力。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综合整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要加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死面,一查组织领导是否到位,二查制定措施是否完善,三查措施机制是否落实,四查监控包保是否有效,五查打击取缔非法采煤采矿行为是否彻底,六查打击非法组织者是否坚决,七查责任督查是否有力。关闭取缔非法采煤采矿(窝)点要按照关闭取缔?“六条标准”(即毁闭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实施关闭取缔,并严格按照“一乡一图、一村一图、一井一档、一井一牌一包保”的管理要求,实行建档、挂牌、上图包保的长效跟踪监管机制,巩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常态化成果。
要强化遏制打击措施。对非法采煤采矿活动,除按要求及时彻底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采煤采矿组织者和从业人员的经济和刑事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煤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组织者,并由非法组织者给予赔偿。相关部门要依法对非法采矿者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要突出重点打击和遏制对象。对所有涉及非法采煤采矿行为的有关人员,特别是非法组织者,要进行全面的清理、核查,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仍然顶风作案的非法组织者和黑恶势力,要实施重点打击,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决不手软;对影响极坏,性质恶劣,负案在逃的非法组织者,要全面抓捕归案,绳之以法。对多次参与非法采煤采矿的从业人员,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要通过有力的司法打击,坚决遏制非法采煤采矿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村(社区)支两委建设,解决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中基层软弱涣散问题。要调动基层干部在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村支部、村委会,要及时坚决调整充实,使基层组织真正发挥战斗堡垒和凝聚人心的作用。要采取措施做好群众的生产发展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的自觉性。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纯洁干部队伍。要加强监督考核,防止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要把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抓好源头控制。对当年发现非法采煤采矿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涉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保干部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宣传打击非法采煤采矿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保护青山绿水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引领作用,围绕“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化民怨”,深入农村、深入矿区、进村入户,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和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相关政策,大力宣传非法采煤采矿的事故教训和严打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典型案例,让群众知晓非法采煤采矿的严重危害性,自觉对非法采煤采矿行为避而远之,树立不参与和举报非法采煤采矿行为的意识,让非法采煤采矿行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受到震慑,不敢为、不愿为。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确保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取得根本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