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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重大创新任务专任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大创新任务顺利实施,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任岗位是学校用于聘用承担重大创新任务人员的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在学校已承担的国家、x市重大创新任务中先行先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任岗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重大创新任务专任岗位设置的总体规划、年度计 划、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等事宜。管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人事、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五条
管委会秘书单位设在融合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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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学校以“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成本分担、有序流动”为原则,根据重大创新任务实际需求设岗。
第七条
专任岗位设置在任务依托单位,包括专任研究系列岗位和专任工程技术系列岗位。
专任研究系列岗位包括专任研究员、专任副研究员、专任 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层级。
专任工程技术系列岗位包括专任正高级工程师、专任高级 工程师、专任工程师三个岗位层级。
第八条
任务负责人根据创新目标、节点任务和经费情况提出岗位需求,由**院会同规划、科研、人事、财务部门对其 所需岗位的经费筹措保障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管 委会批准设岗。
第九条
专任岗位设置根据任务期限和经费情况确定,期满后自动终止。需继续设岗的,任务负责人须在岗位期满前 3 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任岗位人员由任务负责人和任务依托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任岗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品德端正,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爱护学生,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具备相应岗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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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申请专任岗位人员与任务负责人和任务依托单位现有人员 无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 亲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专任研究系列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专任研究员岗位: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海外人员达到相应水平;或任务特需的,且具有副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聘后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专任副研究员岗位: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或海外人员达到相应水平;或任务特需的,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聘后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专任助理研究员岗位: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申请专任工程技术系列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专任正高级工程师岗位: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任务特需的,已取得关键技术突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聘后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二)专任高级工程师岗位: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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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或任务特需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具有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聘后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专任工程师岗位: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年及以上从业经验。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和聘用程序为:
(一)启动招聘。任务负责人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岗位,提 出招聘计划,经**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遴选。任务负责人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面试,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材料(包括分党委/总直支的政治思想审核意见等)提交任务依托单位,经任务依托单位的人才工作小组评议(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评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院。
(三)学校审批。拟聘人选的政治思想由党委教师工作部 审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及岗位聘任,由管委 会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及岗位聘任,由管 委会授权**院审批。
(四)公示进校。由任务依托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院汇总后报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岗位待遇与经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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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制度。
(一)专任岗位人员实行协议薪酬制度。学校参照相应岗 位的同类人员水平制定协议薪酬最低标准。任务负责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约定高于最低标准的协议薪酬。
(二)专任岗位人员薪酬由任务负责人与学校共同承担, 学校分担基本工资(参照国家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x市岗贴确定),任务负责人分担岗位津贴、绩效。
(三)协议薪酬中约定按月发放部分和年底考核发放部分。任务负责人可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增加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指导任务负责人合理充分编制劳务费预算。学校设立财务专户,任务负责人将分担经费 划拨至财务指定账户,与学校分担经费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同类岗位人员水平确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和任务负责人按薪酬比例 分担。
第十八条
专任岗位人员可申请学校相关住房,学校视房源情况审批,房租按学校规定收取。任务负责人可结合实际情况, 参照学校相关政策为专任岗位人员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专任岗位人员户口按x市有关政策办理。学校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任岗位人员聘用满3年,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任岗位人员聘用满6年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子女入托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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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与专任岗位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负责人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科研、技 术等工作和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任务调整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任务负责人与专任岗位人员协商一致的,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启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程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任务依托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院审批,由人 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形涉及补偿金的,由任务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现有任务即将完成,在无新任务情况下,专任岗位人员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申请者须在聘期内考核合格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经任务负责人提请任务依托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院根据工作年限等情况审批。学校与其签订过渡期合同,继续给予分担经费支持, 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过渡期满仍未获任务聘任的,合同到期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专任岗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个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未获任务聘任的,学校与其协商解除合同或自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起调整经费分担额度大致与x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学校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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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核与职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任务负责人制定的考核办法(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经任务依托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报**院备案。任务负责人自主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建议结果经任务依托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院审批。考核结果作为过渡期安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等的主要依据。
(一)考核须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关,实行一票否决制。党 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任务依托单位分党委/总直支具体实施。
(二)年度考核:主要评价个人工作状态、节点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三)
聘期考核: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完成,主要评价个人对完成重大创新任务的贡献,包括创新成果和转化效益等。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任务负责人同意,专任岗位人员可以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在岗期间原则上应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研究成果,若为外单位联合研究成果的,按有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列“专任研究”系列、“专任工程技术” 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渠道,办法另订。
第二十七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任研究员,聘期考核优秀的,可向任务依托单位申请研究员(科研 为主型岗位),任务依托单位根据需要和申请人情况向学校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学校批准岗位设置后,纳入学校的研究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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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评审程序,通过者转为研究员并继续承担创新任务, 学校实施相应岗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任研究系列人员可参与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任岗位人员经任务负责人同意,可申请在合同期内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按照学校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出国(境)期限和薪酬发放情况等由任务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经任务负责人同意,专任研究系列岗位人员可按照程序要求,经学校申报国家地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国家级 重要青年人才计划的,学校启动工作程序将其转为任务依托单 位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学校实施相应岗位管理,继续承担创新 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专任岗位人员达到引进人才条件的,可竞聘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岗位。专任岗位人员也可竞聘学校公开招聘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专任岗位人员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的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如发生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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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