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附件4毕节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7-13 12: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附件4毕节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附件4毕节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2022年)

 

 附件 4 毕节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每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原则上应具有“县(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第六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审查、推荐。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 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县(区)司法局、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社区)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县(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 12 月底前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已命名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并每年由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报送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已命名“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级组织,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复核情况报送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并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上报市级送备查。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附件4毕节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毕节市 管理办法 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