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七星关对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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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七星安监〔2018〕31 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
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预防粉尘涉爆企业伤亡事故发生,进一步巩固我区近年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成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17 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 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精准实施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程的通知》(黔安监管四〔2018〕7 号)、《毕节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毕安监〔2018〕28 号)要求,区安监局
- 2 - 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力争进一步全面提升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治理范围。重点整治涉及粉尘的金属制品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存在煤粉制备环节的建材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企业等。
(二)重点治理内容。重点围绕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涉及粉尘防爆的“十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主要内容如下: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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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和自查自改阶段(5 月-6 月)。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企业并督促指导好企业做好自查自该工作,确保粉尘涉爆企业排查无遗漏。镇(乡)、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于 6 月25 日前将《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 1)报区安监局。
各粉尘涉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照上述重点治理内容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全面检查阶段(7 月—10 月)。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及时组织对有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 2)全面开展检查,对查处的安全隐患,一般隐患必须年内整改完成;重大隐患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可合理延期,未得到整改以前必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生产,否则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三)督查总结阶段(11 月—12 月)。
区安全监管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开展暗访暗查,推动镇(乡)、街道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及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自改措施落实到位。区安全监管局将对工作不力的镇(乡)、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
- 4 - 请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于每季度末月月底前将本地粉尘涉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安监局监管二股,并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 3)、本地 2018 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粉尘涉爆企业事故情况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前报送区安监局监管二股。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推动隐患整改消除。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除尘系统不合规范等重大事故隐患,要敢于较真碰硬,善于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动隐患整改消除。对于整改难度大、周期长的重大隐患,在实施整改计划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二)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结合本通知确定的重点治理内容,制定完善本地治理内容和现场检查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确保现场执法依据充分。
(三)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强化粉尘防爆意识。各镇(乡)、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涉爆粉尘类型、安全生产条件等开展针对性、指导性强的粉尘防爆专题业务培训,确保辖区内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和粉尘涉爆作业人员有效受训。
联系人:陈卓,联系电话:8319561,电子邮箱:396815466@qq.com。
毕节市七星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5月 21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1 日印
- 5 - 发
- 6 - 附件 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序号 镇(乡)办事处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粉尘 种类 企业规模 员工总数 涉粉作 业人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说明: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纸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煤粉制备、橡
胶及塑料加工、烟草加工等。
2.粉尘种类必须核查准确,填写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镐粉、木粉、纸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煤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
3.企业规模填写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
4.涉粉作业人数: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结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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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防火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8 - 附件3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号 镇(乡)办事处 2017 年底粉尘企业数量 新排查出 粉尘企业 数量 剔除非涉爆粉尘企业数量 取缔关闭企业数量 停产整顿 企业数量 限期整改 企业数量 2018 年底 粉尘企业 数量 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已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企业数量
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