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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设施配置指南(全文)

时间:2022-07-12 15: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设施配置指南(全文),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设施配置指南(全文)

 

  贵州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和收运设施配置指南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5 月

  目 目

 录

 1 总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 术语和定义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1 小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2 单位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4.3 公共区域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 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1 垃圾分类收集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2 有害垃圾归集点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4 厨余垃圾收集点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5 大件(木质)垃圾拆解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6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6.1 分类运输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6.2 运输车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6.3 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7 分类设施标志及颜色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7.1 分类设施标志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7.2 分类收集容器标志设置方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7.3 分类运输车分类标志设置方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1.0.1 总则 为持续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设施设备配置,制定本指南。

 1.0.2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设施和装备的配置。

 1.0.3 内容 本指南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1.0.4 规范性文件引用 规范性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近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19095—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J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T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CJJ/TI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0.5 其他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除遵照本指南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0.2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

 2.0.3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0.4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0.5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电和家具等。

 2.0.6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2.0.7 垃圾分类 waste classification 为便于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垃圾的物理组成、可利用价值等,所实施的垃圾分类别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系列措施。

 2.0.8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waste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指满足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2.0.9 “四分类” four-type method 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0.10 垃圾收集点 waste collection spot 垃圾收集点是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源头垃圾收集设施的垃圾收集容器间(房)。

 (1)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垃圾桶(60 升、120 升、240升、600 升)、垃圾箱等,适用于居民源头投放处及无法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间(房)的居住小区。

 (2)分类垃圾收集容器间(房)指用于垃圾临时存放的、有遮盖的构筑物。

 2.0.11 垃圾收集站 waste collection & distribution station 用于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等待装车运走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一般是面向公众开放的。

 2.0.12 垃圾转运站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用于将垃圾收集车或小型垃圾运输车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车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通常仅允许专业收集或运输人员出入。

 2.0.13 垃圾分类机具 waste classification machine

 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机械和工具。

 2.0.14 垃圾处理设施 refuse treatment facilities 采用技术和工程处理手段,使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0.15 小区 以住宅楼房为主体并配有商业网点、文化教育、娱乐、绿化、公用和公共设施等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并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

 2.0.16 单位 包括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2.0.17 公共区域 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主要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两侧的人行道、公交站台,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0.2 设区城市建成区应积极推进“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3.0.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

 3.0.4 新(改)建建设区或建筑物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相关规划或制定相关计划,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0.5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干净整洁、美观适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0.6 垃圾分类收集点(房)应固定,方便居民的出行投放、不影响市容观瞻,同时有利于机械化收运作业的要求。

 3.0.7 垃圾分类收集站宜设置在市政设施较完善的地方,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要求,尽可能靠近主次干

 道,进出通道应满足垃圾收运车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

 3.0.8 各地新规划建设(改造)的垃圾转运站,应综合考虑垃圾分类、分选、预处理等功能。

 3.0.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机具)和运输车辆应按分类收集作业的需要配备,不得混装混运。收集机具应分类标识清晰、外观干净整洁、无残缺和破损;分类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辆密闭、标志标识清晰。厨余垃圾应采用密闭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收运,不得滴漏。

 3.0.10 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垃圾清运单位应安排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集中至对应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实行定时定点清运。

 3.0.1l 有条件的既有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卫停车场等作业与管理设施,应整合拓展作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窗口)。

  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1

 小区 4.1.1 实施“四分类”的小区,应配置规范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4.1.2 小区应逐步推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的分类收集方式。

 4.1.3 新建和条件较好的既有居住小区宜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

 4.1.4 垃圾分类收集点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宜设置不少于 1 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间(房),并设置明显标志;每处的面积一般不小于 20 平方米,服务户数一般不超过 1000 户,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米,垃圾收集容器间(房)内应按照垃圾分类方式要求对应配置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应设置可回收物暂存场所;鼓励在单元地下室设置可回收物存放点。

 (2)垃圾收集容器间(房)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配置给排水、照明、通风等设施设备,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垃圾分类督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监管人员责任制度。配置厨余垃

 圾收集容器的空间应定期冲洗,并采取消杀等措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鼓励安装除臭装置。

 (3)垃圾收集容器间(房)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一致。

 (4)垃圾收集容器间(房)可结合小区装修垃圾、绿化修剪废弃物、大件垃圾等的临时堆放点合并设置。合并设置时垃圾收集容器间(房)具备条件的,可设大容量专用收集装置。

 4.1.5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暂无条件采用垃圾收集容器间(房)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的小区,可采用分散设置的垃圾分类收集点(容器)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分散设置的垃圾分类收集点(容器)宜逐步减少,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根据需要单独或相对集中设置投放点。

 (2)分类垃圾桶采用塑料垃圾桶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 的规定。收集容器数量应以满足居民投放需求为准,宜采用 240 升收集容器,并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3)采用“四分类”的小区,宜按单元或楼栋在适宜位置分别设置收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垃圾容器。同时,高层住宅按照每栋,小高层和多层住宅按照每 1.2 栋,别墅等低密度住宅按照每 3.4 栋设置一组可回收物收集点(容器)。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在小区各主出入口设置,并应采用满足有害垃圾处理要求、具备分隔作用的专用收集箱。

 (4)小区设立公共宣传阵地的,宜同步配置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形式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5)废旧衣物收集箱应密闭、防雨、防潮、防腐、阻燃,并具备专人开启功能。废旧衣物进行单独收集的小区,宜按照每个小区的中心广场或主出入口设置 1 处废旧衣物收集箱,并应由主管部门核准的回收单位进行收集,并存有可追溯的台账记录。

 (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具有智能辨识类别功能、自动计量的垃圾分类宣传展示智能投放设备作为补充。

 4.1.6 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宜在合适区域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收集点,收集点应建有层高不低于 3 米封闭构筑物,并设置明显标志,面积不小于 30平方米。进出通道应满足车辆高度、宽度等通行条件;大件垃圾收集点宜结合装修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既有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等临时分类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4.1.7 因场地条件限制,未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间(房)的老旧小区,可设置临时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

 4.2

 单位 4.2.1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等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在合适的位置至少设置 1 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分类收集点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2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根据垃圾量不同采用分类垃圾桶、专用收集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其中分类垃圾桶与专用收集箱规格要求等可与小区相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室、教室等室内宜可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样式可根据办公室和教室等的垃圾量确定。

 (2)单位宜在每层楼的电梯(楼梯)前厅、茶水间等处,以及出入口分别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垃圾桶。

 (3)单位宜在门厅或主要出入口设置 1 个有害垃圾专用收集箱;学校(幼儿园)的有害垃圾专用收集箱应设置在可监控范围。

 (4)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轨道交通站厅、铁路公路轮渡客运站侯客厅、大型商场等文化、体育、交通、商业设施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宜按垃圾产生量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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