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长效机制,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切实推进我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评分标准(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定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建后勤处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评分标准(试行)》,具体落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第六条党办、校办、组织、宣传、人事、工会、学生、教务、财务、资产、后勤等部门,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评分标准(试行)》《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定标准(试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二级单位应当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以培养师生和全体职工的源头自觉分类习惯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工会、学生社团、个人共同参与。
第八条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分类标准 第九条高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大件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专项收集的生活垃圾及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实验药品试剂、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农林废弃物和动物尸体不得混入日常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
活废弃物;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第四章分类投放、收集、驳运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部门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不能以保洁人员二次分拣代替源头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后按照以下要求投放可回收物,应尽量保持可回收物干燥清洁,避免污染。其中:废纸应保持平整,快递纸盒等纸质包装物应压扁,塑料瓶、易拉罐、玻璃瓶等倾倒干净,废玻璃制品应轻投轻放,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投放。有害垃圾,废灯管尽可能保持完整、不要折断或打碎,尽可能带包装物或包裹后投放;废药品宜连带包装一并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后投放;确认不含汞的干电池可以投入干垃圾收集容器,如果无法确认,则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湿垃圾,湿垃圾从源头产生时候就应该与其他品种垃圾分开收集;湿垃圾里液体应先倒入下水道,剩余固体湿垃圾可投入湿垃圾收集容器;湿垃圾投入收集容器时,应该去除塑料袋、外卖盒等包装物。干垃圾,不属于以上三类的生活垃圾,投入干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物业保洁人员负责将分类之后的四分类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驳运到垃圾房等指定位置。
第五章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制定鼓励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推荐师生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四条食堂应设置节约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推荐师生使用非一次性餐盒外带。
第十五条校内招待所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
第六章培训与监督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要求需分别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培训内容,将垃圾分类教育作为全方位育人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动员全校师生参与,确保全校师生知晓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了解本校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第十七条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同奖学金评定、教职工年终考核、二级单位年终考核等评奖评优工作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监督举报制度。如发现不正确的投放行为可向基建后勤处举报。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监督考评情况,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及实施效果较差的二级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处理,基建后勤处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高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参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处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废旧家具、设备等报废资产,其回收、处置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管理实施细则》处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因搭建、布展等所产生的垃圾,其投放、处置由校内活动主办单位(或校内承办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基建后勤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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