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6-审批-市司法局-流程图【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公证员执业审核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2 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备
注
公证员执业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 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受理 不 予 受理 并 告知理由 更正或补齐材料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 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职不须取得行政许可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 同意 不同意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审核决定 同意 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书面通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公证员执业审核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证管理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086129 监督电话 023 6708603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2 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备
注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 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受理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更正或补齐材料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审核意见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不须取得行政许可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 同意 不同意 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并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证管理处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086129 监督电话 023 6708603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2. 所在公证机构同意书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内地律师执业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备
注
内地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 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初审 不 予 受 理并 告 知 理由 更正或补齐材料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作出准予执业或不准予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的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 同意 不同意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制作不准予执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内地律师执业核准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公证管理处 法定期限 10 个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086113 监督电话 023 6708603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70 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28 号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备
注
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 拟聘申请人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初审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更正或补齐材料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作出准予执业或不准予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不须取得行政许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 同意 不同意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制作不准予执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报司法部备案
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公证管理处 法定期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086113 监督电话 023 6708603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2.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 3.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 执业核准(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5 号)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备
注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 执业核准(流程图)
同意 作出准予执业或不准予执业的决定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不须取得行政许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申请人 制作不准予执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不同意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报司法部备案 符合条件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更正或补齐材料 申请人提出 拟聘申请人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初审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 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公证管理处 法定期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086113 监督电话 023 6708603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2.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 3.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12 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备
注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 司 法 局 初审。
不 予 受 理并 告 知 理由 更正或补齐材料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职不须取得行政许可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 同意 不同意 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制作不准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律师公证管理处 法定期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086113 监督电话 023 6708603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1.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3.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4.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是否收费 否 备
注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71 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82 号)第四条:“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备
注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流程图)
同意 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决定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审核 不须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申请人 制作不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不同意 办理登记,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报司法部备案 符合条件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更正或补齐材料 申请人提出 拟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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