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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司法局-目录表(全文)

时间:2022-07-12 0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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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司法局-目录表(全文)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2 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律师干扰司法公正情节严重的处罚 1.《律师法》第四十九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至二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3 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 1.《律师法》第五十一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4 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办案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 1.《律师法》第五十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至第三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5 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 1. 《律师法》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6 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处罚 1.《律师法》第五十一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 窗口办理 备注 17 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处罚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五条;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对应当撤销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执业许可,收回执业执照、执业证书的不予撤销、收回,或者对应当注销的执业注册不予注销的; 7.依法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8.不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9.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10.有不严格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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