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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买卖合同,全考点(完整)

时间:2022-07-11 17: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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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买卖合同,全考点(完整)

 

 民法复习 买卖合同 全考点 典型合同重点之买卖合同 理解专业术语,所有权、交付、占有、风险、过错、委托等 一、风险负担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的背景下,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首先得明白风险的意思(主客观相一致),1 客观上标的物毁损灭失,2 主观上卖买双方均无错,即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

 标的物毁损灭失易判定,但只要有一方过错都不是风险。

 不可抗力一定是风险,但风险不一定是不可抗力。(第三人造成的也构成风险)

 其次风险承担的规则原则,1 有约从约(意思自治、私法自治),2交付主义为原则(依据国际标准),所有权主义为例外。

 “交付”,主客观相结合,主观上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客观上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交付主义”,谁占有标的物,谁最有控制标的物风险的可能,谁占有谁承担责任。

 所有权与风险的分离理论。风险只涉及交付,可以“所有权未转移,但交付,先发货后付款模式”这种情况,先开走车(占有)后补交车手续(所有权转让),这种已转移占有即已交付,占有者承担风险。当然,如果占有权交付同时所有权交了,已完成交易,就是自担风险。常见的易判定,所有权已交,但还占有。就是“先钱后货”模式,先交钱的转移了所有权,但是买家还占有未交付,这种也是卖家承担风险。

 4S 店套路,先用后付,所有权保留加分期付款,约定未还清贷款时店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是担保制度),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风险就是占有者承担风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理论,所有权是 4S 的,占有权是消费者同时风险也是消费者的。什么交付都可以。

 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所有权主义(所有权人承担风险)

 预防一方承担风险,同时自己无违约,是对方违约情况处理。

 1.根本违约在先,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自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出卖人根本违约在先。

 2.在途货物买卖,又叫路货买卖。因其有保险,无必要采用纯粹的交付主义。路货买卖采用合同成立时承担风险,主要原因是提高交易效率。买卖合同,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就成立。原因一是不会对买方造成负担(有保险),二是很难确定货到底是路中什么时间点发生的风险。

 三、代办托运和注意事项。

 一是从给付义务违反即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二是但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除非构成了根本违约。三是从给付义务违反不构成重大误解。四是从给付义务违反不构成不影响风险转移。五是从给付义务违反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交付是以主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为风险转移的依据。

 代办托运关系,商事交易规则,根据标的物不同,交易规则不同,一是不动产,由不动产所有地履行。二是动产,货币就送钱上门(债务送至债权人)。其普通动产则是买方上门取货(卖方无义务送到买方处),当然有约从约另定。

 代办托运的本质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简例,甲向已出卖普通货物,无约定情况下,乙负责上门取货,乙委托甲代

 办托运,甲与丙签定运输合同,由丙货运至乙,甲与乙是委托代理关系,甲与丙的运输合同是隐名的间接代理关系。

 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所有权也转移,风险也转移。

 代办托运,就是已完成交易(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有买卖的法律关系,都完成了交易了,风险肯定也随之转移,后面的风险是委托合同的风险,过错责任),只是替买方办理托运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合同是过错责任,无过错不能追责。

 代办托运贷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代办托运的前提就是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不明确。

 如果中途发生丙运输导致的意外损毁,乙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追究受托人甲违约责任,因为甲存在选任单位丙的过失过错。追究的是委托合同之违约责任。甲的救济途径就是根据甲与丙的运输合同,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二是乙基于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追究丙的侵权责任。(丙公司可以追究员工责任,前提是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追究法定代表人有过错即可内部追偿)。

 小结,1 风险是指,主客观相结合,主观上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的过错,客观上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2 不可抗力一定是风险,风险不一定是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也构成风险)。3 风险负担规

 则。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谁占有标的物,谁就最能控制风险,没控制住承担风险,即所有权与风险的分离理论。4 代办托运,前提必须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普通货物,于是采用商事交易规则(一是不动产固定交易,二是货币由债务人送至债权地点,三是普通货物由买受方上门取货),但由于买受人不愿意上门取货,让买出方进行代办托运(委托合同),这样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易,所有权转移,买卖风险没了,风险转移。后面的问题是委托合同的风险承担(委托合同只能追究过错责任)。就是隐名的间接代理制度的应用。5 救济途径的多元化问题。

 特种买卖合同,典型合同重点之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具有担保意义的分期付款、动产所有权保留。动产所有权保留是绝对的重难点。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债权效力方面,货款,债权债务进分期。物权效力方面,就是物权所有权变动,物的变动,所有权已交付。

 所有权变动,交付后就是所有权变动。所有权保留。只是债权方面约定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是对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进行约束。(至少达到三次,才算分期付款)

 已付款占总价款的 80%的分水岭,付款低于八成的话,卖方将有选择权,一是要钱不要物(单方变更权),二是要物不要钱(单方解除权,买卖合同解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权利义务就终止,双方都构成给付性不当得利,然后互相相互返还,占有使用费)。如果超八成,则卖方没有选择权,只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权利,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是已付价款低于总价款的 8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拥有法定的催告义务),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叫选择权。

 单方变更权及变更权及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变更权就是要求一次性付未付的剩余款。

 如果其付不起剩余价款,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权,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均获不当得利,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不当得利)。同样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返还支付价款之本金和利息。

 “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分期付款,债权效力仅进行了部分控制,但债权人保护仍有不足。行使变更权的弱点是要求付尾款,如果能付出的话,也不可能不继续付分期款了。行使解除权的弱点更明显,把钱退回,只收回二手物(二手物与新品可能价值差距大)。

 所以,正常情况下,出卖方不会仅仅只是分期付款一层保护,一般都得加所有权保留的第二层权利保护。

 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就是就算完成物的交付但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有买受人把所有款付清后,才转移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过程,出卖方掌握了债权和物权的双重效力。

 “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的状态是出卖人的常态操作,保护出卖人的债权和物权。

 物债两分,合同。债权是进行分期付款。物权是严格限制,付清全款后转移所有权(此为当事人约定,有约从约,动产所有权保留合同)。(物权变动,一交付就完成所有权变动,当事人约定除外)。

 出卖方在债权(拥有变更权和解除权,效力不完美)和物权(拥有支配权,其中取回权权利大)都得到极大保护。

 但,也得对买受人有所保护,限制出卖方取回权。买受人一旦付款超过 75%,出卖人不能行使取回权。

 又有分期付款合同,又有所有权保留合同,其付款的比例就把权利分成了三段。

 付款程度,0 到 75%,75%到 80%,80%到 100%,三段效力 第一段付款程度,出卖方有三项权利(但只能先选一行权),变更权(弱,剩下款全付)、解除权(更弱,解除合同,相互退货退款退不当得利)、动产所有权的取回权。

 第二段付款程度,超 75%了,强大的出卖方物权取回权即无法行使。出卖方只有执行变更权或解除权之一。

 第三个付款程度,超 80%,出卖方只能追究个违约责任。

 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仅仅只是个双方签定合同,合同的意思是第三人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物的善意买受人、善意承租人、对物采用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债权人、担保人破产。

 所有权保留是非典型担保,就是担保制度。

 现实中,大额动产买卖合同都会登记,车有车管所登记,大型机器设备更有登记。买受人前签定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合同,未完成付款时,仍出售其占有有设备,就是是无权处分,(动产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动产无义务查登记情况,现实也难以查到。

 这样第三方就善意取得,动产之所有权。出卖方未收款同时付款程度未达 75%,可以行使取回权,找买受方,买受方已卖至第三方,第三方尽管是善意取得。

 但 1 由于出卖人买受人的物种买卖合同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可以直接从善意第三人取得,从而直接取回买受人无权处分从的第三人的动产。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就是其与出卖方双方的合同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 2 如果是未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样无权处分,合法合同,已登记或交付的,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无法再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只能再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进行救济。(善意第三人可以是

 买其的善意、租其的善意、其其他债权人通过司法强制措施善意取得、或是买受方破产了出卖方无登记就比普通债权人优先低于善意第三人的债务追偿)

 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买卖、动产所有权保留加入分期付款的物种买卖)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的标志,就是交付,除非有约定。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标志,就是合同生效时设立,有抵押就无交付,有交付就无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就是交付,其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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