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X XX 县 实行 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XX 省定价目录》、《XX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X价服〔2019〕20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XX 县实行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停车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区域、类型、时段的停车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的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XX 路与环城东路路口--环城南路与环城东路路口路段),北至 XX 路(全路段),西至环城西路(XX 路--XX 路路段),南至 XX 路(全路段)的区域。二类区域为除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以外,其他各类(含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 (二)同区域同类型的白天停车收费高于晚上停车收费; (三)同区域同类型同时段停车,长时间停车收费高于短时间停车收费。
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
2.进入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15 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 C5 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六、各停车场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入口处设立电子显示屏,显示停车场停车泊位实时停车信息“空位、满位”情况,引导车辆合理选择。停车场内应安装监控设施,进出停车场使用电子门禁及线上支付结算,规范收费行为。
七、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提供车辆进出时间信息,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八、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
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X 发改价〔2015〕10 号、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XX 县停车收费标准
附件: X XX 县停车收费标准 价管形式 类型 收费时段 区域 小型车收费标准 备注 政府定价 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 9:00-20:00 一类区域 第 1 小时 2 元/小时,第2小时起1.5元/半小时 停车 15 分钟内免费,第二小时起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大、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 2倍计收。
二类区域 第 1 小时 1.5 元/小时,第 2 小时起1 元/半小时 政府指导价 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0:00-24:00 一类区域停车场 第 1 小时 2 元/小时,第 2 小时起 1元/半小时 停车 15 分钟内免费;8 时至 22 时按日间时段收费,该时段最高收费 15 元;夜间 22 时至次日 8 时,按次收费 5 元/次;跨夜日停车 2 小时及以内的按日间
时段收费标准收取、24 小时内最高收费20 元。大、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 2倍计收。
二类区域停车场 第 1 小时 1 元/小时,第2小时起0.5元/半小时。
停车 15 分钟内免费;8 时至 22 时按日间时段收费,该时段最高收费 12 元;夜间 22 时至次日 8 时,按次收费 3 元/次;跨夜日停车 2 小时及以内的按日间时段收费标准收取、24 小时内最高收费15 元。大、中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 2倍计收。
交通场站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0:00-24:00 停车场 2 元/小时 停车 15 分钟内免费,24 小时内最高收费 36 元,连续停车超过 24 小时的,按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市场调节价 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以外停车收费 0:00-24:00 停车场 自主定价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注:1、车型划分:小型车指总质量 4.5 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9 人(不含)或车长 6 米(不含)以下的汽车,使用蓝底白字的汽车号牌;大型车指总质量 4.5 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20 人(含)或车长 6 米(含)以上的汽车,使用黄底黑字的汽车号牌。
2、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 15 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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